代盛
国际视角下,金融综合经营大致经历了两种发展轨迹,其一是大部分国家已经经历或者正在经历的,即从混业经营制度到分业经营再到综合经营的过程;其二是发展全能型银行体系,典型代表是德国、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我国金融发展历程基本遵循第一种发展轨迹。纵观世界金融发展历史,特别是自1999年美国《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颁布以来,世界主要的国家的金融机构都在努力实现自身规模的扩张,而扩张的主要方式则是通过强强联合式的并购,进而努力实现综合化经营。因此,金融综合经营也逐渐成为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主要国家金融综合经营历史
美国
美国清晰明确且渐进的法律演进历史,显示了美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革过程。1933年出台的《银行法》明确了美国金融业施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至1999年颁布的《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则明确了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如果联邦银行投资的子公司资产超过500亿美元,或者其资产超过母公司资产的45%(取二者中较低者),则子公司必须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经营;其次,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直接从事投资银行和保险承销业务,银行控股公司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收购,并可从事任何金融业务及其附属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可以共享董事长、管理人员和员工;第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从事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1999年以后,美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行为进一步发展。最著名的是2001年的大通曼哈顿公司兼并J.P.摩根公司。大通曼哈顿公司擅长银行抵押贷款和保险承销,而J.P.摩根公司则专注于金融咨询、债券发行和商贸融资等业务。由于J.P.摩根公司主要经营高端客户,业务范围比较受限,因而制约了其承销业务的发展;大通曼哈顿公司的保险、债券经营和承销业务则可以为投行业务的开展提供广阔的平台。由此可见,大通曼哈顿公司兼并J.P.摩根公司的主要目的是改善资本回报率,追逐效益与效率的最大化。银行的管理层和股东为了追求市场价值的最大化,在收购投行业务时,大力收缩了其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同时,这起兼并案例的发生也是投资者的选择,因为当时的美国市场,投行的市场估值高于商业银行,因此,此次兼并也具有向投资银行业务靠拢的意味。
美国金融危机前后,也是银行间并购案例较为频繁的发生期。2007年美国国内发生了七个银行间的并购案例。分别为:西班牙对外银行并购Compass Bancshares,并购金额为98亿美元;市民银行并购共和银行,并购金额为10.48亿美元;美国银行并购拉萨尔银行,并购金额为210亿美元;纽约银行并购梅隆金融公司,并购后更名为纽约梅隆银行,并购金额为183亿美元;美联银行并购世界储蓄银行,并购金额为250亿美元;美国道富银行并购投资者金融服务公司,并购金额为42亿美元;美国银行并购美国信托,并购后更名为美国银行私人财富管理公司。而2008年两宗银行并购案,也成为金融业并购案例的经典,它们分别是:J.P.摩根大通并购贝尔斯登,并购金额为11亿美元;美国银行并购美林,并购金额为500亿美元;
我们审视美国金融市场法律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行为,可以发现,金融市场是由广大的投资者组成,而投资者同时具有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这样的群体更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新型的、综合化经营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因此,投资与金融服务的市场需求使得美国的金融综合化经营进一步发展。
英国
较长时期的资本主义发展史,使得英国企业集聚了相对较多的利润和资本。而英国企业最初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未分配的利润,而非金融资本(发行股票和债券)。工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历史性分离使得英国的金融业表现为业务的高度专业化。因此,最初的英国金融市场中,银行业与证券业是相互分离的。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尤其是《1986年金融服务法》通过以后,英国的金融业才走上综合化发展的道路。《1986年金融服务法》规定:允许本国和外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持有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的股份;证券交易所成员公司可以兼任证券交易商和经纪商;对国债市场实施改革,废除原有交易商与经纪商分离的制度,扩大市场广度,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竞争力;从法律角度确立了证券投资局在监管金融市场的权威性,并确立了监管集中的金融管理体制和框架。以上措施巩固了伦敦证券市场作为欧洲最大资本市场的地位,也被人们称作“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
在“大爆炸”式金融改革的背景下,英国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开始逐渐相互渗透,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日渐明显。英国国内的零售银行快速发展。甚至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型工商集团也开始提供低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一些大型超市零售集团也在其集团框架下建立零售银行部门,利用其连锁零售网络为消费者提供定位明确的零售金融服务。同时,一些英国国内的保险公司也开始经营银行业务。例如普天寿险、标准寿险等大型保险公司开设了存款和个人抵押贷款业务等。
在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本身则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并购或自行设立等方式涉足非银行金融业务,逐渐向综合性、全能型银行方向发展。例如,巴克莱银行通过收购业务,建立了商人银行。这种银行业务综合化的趋势,不仅壮大了传统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也能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全面、综合的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德国
德国一直实行全能型银行的金融综合经营模式,银行既可以从事存贷款、支付和外汇等银行业务,也可以从事股票发行、交易、代理托管等证券业务,还可以开展保险业务,参与企业的并购重组等。除此之外,德国银行还可以参与实业投资,通过参股、控股企业,进而形成以银行为核心的资本雄厚的集团。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作为一个集团中的两个部门并列存在,保险等其他业务则通过设立子公司进行业务经营。全能型银行在德国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全能型银行是在一个集团内部分别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并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权。集团内部资源贡献,信息的流动性大大增强,通过信息优势的发挥,可以有效促进规模经济的实现。但是这种模式也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例如,经济权利的集中会导致权利寻租;银行集团的过分集中和扩张会导致金融体系缺乏竞争机制;金融风险会在集团内、部分之间累计传递,进而导致系统性风险。同时,全能型银行模式不利于协调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
全能型银行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意志银行,它曾经是一个以零售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兼并收购,实现了从一个德国本土化的商业银行向全球性、全能型、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集团的转变。德意志银行不仅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还拥有大量的实业部门的投资,它是德国许多大型制造型和商业企业的股东。德意志银行拥有遍布全球的业务网络,从其业务性质看,主要包含四种管理部门:其一是私人银行(零售银行)业务部,主要经营个人资产管理、国际私人银行业务等;其二是机构业务部,主要经营中小企业、跨国公司、商业地产、金融机构等的融资业务;其三是投资银行业务部,主要经营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证券发行、承销和交易等业务;其四是集团后期服务部。
从德意志银行的经营状况可以看出,全能型银行的优势在于其能够充分分散经营风险,集团的总收入不会因为单一业务的变动而产生剧烈波动,它比从事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更能抵御经济和金融波动。但是,由于投资业务过于分散,或者集团过多涉足不熟悉的投资领域,尤其是一些实体投资领域,也会给集团带来一些业务困扰和风险。因此,2002年,德意志银行就将其业务重心转向银行类业务,对非核心业务实施剥离和调整。2002~2003年之间,其剥离了证券托管、保险、部分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持有的实业公司股份,也合并了抵押贷款业务。从资本资产回报率角度看,真个集团的经营绩效一直保持上升态势。
日本
对企业实行主要往来银行制(简称主银行制),曾经是日本银行制度和企业制度的一大特色。一般认为,主银行制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保证作用。主银行制是一个包含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概念,它指的是企业和银行之间建立的资金和人事关系的总和。日本的主银行制,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一直运行良好。那时,日本经济正处于高度成长时期,企业投资于任何事业几乎都可以赚钱,当然需要同银行保持密切关系。
这种状况自70年代开始逐渐发生了变化。从1973年开始,以两次石油危机为标志,初级产品价格迅速上升,同时,日元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开始逐步升值,6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经济实力下降,美国也开始对日本经济施加各种压力。这些,使得以外向为主的日本企业面临新的挑战。在银行方面,追求稳定是其天然倾向,它们并不情愿对企业的高风险事业投入资金。这样,主银行制度便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限制。与此同时,日本的股票市场有了长足发展,股票价格在一段较长的时期中不断升值。这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而且能得到低成本的利益。新的有利可图的筹资渠道的开通,为企业脱离银行的控制提供了客观条件。另外,从70年代开始,以欧洲美元的产生和离岸金融业的发展为标志,国际金融市场空前活跃。资本的国际化,使得日本企业从海外引入资金的可能性增大了。总之,企业的创新驱动和银行稳健风格的矛盾,股票市场的发展,以及金融业的迅速国际化,从主客观两方面弱化了主银行制度。
金融危机以后,日本加快了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日本议会、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希望通过以“增强日本金融市场竞争力”和“改进金融监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实现金融市场的开放、透明、公平、高效的运行。其中,“增强日本金融市场竞争力”主要内容包括创建一个可以信赖和具有吸引力的市场,满足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需求;改善经营环境,鼓励金融竞争,振兴日本金融业的创业条件;改进监管环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对话,提高监管政策透明度;改善金融市场的外部环境,完善金融机构设施建设。“改进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实现监管与市场的最佳结合、密切关注重大风险隐患、实施激励性监管导向、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重视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发展等。
金融综合经营经验总结
金融监管与金融业相生相伴。一方面,国际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历史表明,金融监管理论、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工具,以及监管政策效应通常都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监管的滞后,其原因在于金融监管本身是在追求金融市场效率与稳定之间的相机抉择,而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会导致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方式产生不确定性。但是,这也是金融监管跟随市场演进的内生逻辑。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的变化是金融综合经营制度变迁的内在原因。金融市场发展的初期,金融风险发生概率较大,社会补偿性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分业经营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风险,减少监管成本。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的日趋完善,金融风险的防范有效性也会相应提高。
金融创新和经济自由化是推动金融综合经营的内生动力。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历史表明,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伴随金融创新发展和信息化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对金融管理逐渐放松,也进一步促进了金融产品、服务和机构组织的创新,这也成为当代金融综合经营改革的有力推动力量。
金融综合经营的模式决定了金融市场中主流机构的组织形式。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历史表明,无论市场推动型或政府推动型的发展模式,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过渡。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较为合适的过渡型机构组织形式。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具有独立经营法人地位的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可以建立“金融防火墙”,虽然金融集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金融综合化经营,但是针对每一个独立经营的子公司,从业务性质角度看,仍属于分业经营模式,这样不仅能有效减轻混业经营的风险传递效应,也为金融监管提供了便利。
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目标选择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当时多数商业银行均在不同程度上参股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投资和证券业务。伴随当时国内经济高涨,商业银行参与投资和证券业务也导致了大量的信贷资金进入股票、期货、外汇甚至房地产市场,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一时兴起。但是,当时的混业经营引发了一定程度上金融秩序的混乱,也间接助推了当时过热的经济。这样的情形,不仅扩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金融市场中的投机行为,也使得过热的经济出现泡沫,增加了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难度。
1993年下半年开始,我国政府开始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之后颁发并实施的《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等切实构筑了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由此可见,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特定时期的制度安排,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对有效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伴随金融全球化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缺乏良性互动机制,导致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下降。面对金融业竞争的全球化趋势,有必要适时地转变金融发展模式,探索金融综合化经营道路,转变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方向,进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水平,提升金融市场整体效率。
从微观层面看,金融综合化经营是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必然目标选择。金融综合化经营可以有效节约机构的交易成本,分散机构整体的风险,并使得金融机构获得协同效应。同时,金融综合化经营可以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督促机构不断提升员工素质,改善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未来,伴随金融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和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等改革措施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需要通过完善内部结构治理,重构盈利模式,其经营重点应向财富管理和零售业务转变,这也成为发展金融综合经营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