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成
香港上市公司中国农产品交易集团控制的关联公司,在河南洛阳、开封、濮阳以新建和收购等形式,分别与三地政府签订协议,设立“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形成独特的商业模式:以每平方米300元左右的价格买地建成新市场,利用政府权力将老市场的商户“搬迁整合”至新市场,获取新市场土地溢价超额收益。
中国农产品交易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取土地溢价超额收益:一是通过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的土地增值增加收益总额,提升净资产收益率,获得上市母公司中国农产品交易集团股票溢价收益;二是关联公司直接出售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的商铺,获得房地产溢价收益。
尽管河南三个市的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都不是市场自然选择和自由竞争的结果,但从经济效益看,以开封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为例,其2期出售均价为5,700元,与买地价格约300元相比,中国农产品交易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获得近20倍的收益。
从法治效果上看,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不再批准建设同类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积极推动老市场向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搬迁整合,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责任人员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
当地政府的做法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会破坏当地的投资环境,导致整体上损害当地的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当地政府帮助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取得了超额经济效益,却付出了牺牲社会效益的巨大代价。对于政府来说,为了某一个企业的特权而不能顾全大局,是得不偿失的。
如果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把开发好的商铺卖光后走人,而又因为交通不便、没有顾客愿意上门而市场兴旺不起来,广大商户血本无归,谁来收场?无疑是当地政府要承担不良的社会后果。
对于广大商户来说,被政府权力驱使其进入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商户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犯。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不兑现商户的补助款,商户又遭受了商业欺诈。一旦受害的商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就要演绎“侵权的商业模式不可持续”的市场法治逻辑,为自己侵权的“圈地运动”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