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纪行

2015-09-23 11:27倪元
专用车与零部件 2015年11期
关键词:专用汽车叉车欧洲

文_倪元

欧洲纪行

文_倪元

欧洲的专用汽车种类繁多,笔者在欧洲考察期间,切身地感受到了欧洲便捷的交通以及专业化的专用车辆。不论是车辆的专用化程度还是车辆外观,都给人赏心悦目的感觉。

笔者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过有关欧洲道路情况及欧洲专用汽车的介绍,但脑海中的印象并不深刻。此次借着到欧洲考察的机会,切身地感受到欧洲当地道路、交通以及专用车使用情况。

1 交通环境

笔者通过在欧洲各国古城区游历时发现,这里的街道狭窄,有些街道最窄处甚至只能通过一辆轻型汽车(如图1),有的道路两侧停满车辆,还有很多街道为单行线。因此,欧洲的专用汽车特别是市区内行驶的专用汽车具有娇小而灵活的特点。

而欧洲的高速公路网络比较发达,驾驶员的驾驶习惯更是令人称赞。考察期间曾经遇到过多处道路施工,但却没有遇到拥堵或停止不前的情况,车辆排队缓行期间,也没有插队或者随便占用应急车道情况。

在高速公路两侧,休息服务区较多,服务区之间的距离较短,既有可以提供餐饮、补给、购物服务的功能较全的服务区,也有供临时停车方便的功能较少的服务区,服务区周围的环境优美,甚至可以作为外出旅行简短休息的地方。笔者曾见到有人将房车停靠在服务区内举家在服务区内的草坪上就餐的情形。

一般在道路施工时,会对道路进行单侧或者部分封闭,而在道路施工路段前方一定距离(安全距离)一般都会设置一些道路封闭指示牌或者信号灯,并会对通行道路的宽窄及车辆行车道安排等要求作出明确的提示(如图2~4)。这些设置在路边的指示牌或者信号灯均为发光或者反光材料,驾驶员可以清楚地识别前方路况信息。

欧洲有收费和免费高速公路,收费高速公路收费方式分为自助购票(如图5)和电子收费系统(简称ETC系统)2种,无人值守收费站是欧洲高速公路一大特色,但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基本没有排着长队的现象,道路始终保持着畅通。

2 专用汽车总体特点

欧洲专用汽车特点比较鲜明,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及智能化工业的普及,专用汽车的自动化、安全化、多功能化越来越强,已经成为了专用汽车发展的标杆。

欧洲专用汽车研发的初衷均以减少操作人员劳动强度、提高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灵活性为出发点,相对而言,欧洲专用汽车的自动化程度较高,扩展性好,功能较多,实行“一站式服务”理念,如带液压升降尾板或车载叉车的物流车辆较多,甚至有些由轻型客车改装成的厢式车还加装升降尾板的,带随车起重机的牵引车、栏板车、平板车较多(如图6),随车起重机的起重质量、起重范围较广,随车起重机在车架的位置有前置式、后置式和活动式,牵引车上随车起重机为前置式,栏板车、平板车单车随车起重机有前置式和后置式2种,后置式单车在作为牵引车使用时,还可以为挂车装卸,挂车上的随车吊多为活动式,满足整个挂车装卸要求,市区内狭窄地区微型半挂车较多(牵引车为轻卡)。

欧洲对专用汽车空气动力学的研究较早较深,并开发出了空气动力学整流装置,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专用汽车特别是厢式和帘布半挂列车空气动力学装置应用较少,仅牵引车驾驶室后方两侧及驾驶室顶带空气动力学整流装置(如图7);挂车两侧整流装置也很少,未见过尾部加装整流装置的车辆。欧洲牵引车与挂车之间连接处缝隙较小,使得两者之间的空气阻力较小,且厢式车和帘布车多在前端拐角位置设计成倒角形式(直角或者圆角),可以减少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空气阻力。此外,欧洲半挂车多采用单侧单胎,而非单侧双胎,滚动阻力本身较小,行驶阻力可以优化空间较小。

欧洲文化底蕴颇为深厚,专用汽车别致的造型和车身图案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部分车辆车身图案风格比较独特,特别是在德国和法国,厢式车和帘布车车身甚至为超乎想象的文字涂鸦图案(如图8、9),这些图案近看酷似涂鸦,远看实质是艺术人字,给人极为深刻的印象,这种艺术字图案及广告同样出现在路边的护栏及护坡等大面积平面广告上。

在欧洲驾驶员习惯在白天行驶时打开前大灯,即行车灯,如此一来尾灯的警示作用和宣传作用可以发挥到极致。专用汽车的尾灯样式较多,有组合的,也有分体的,有LED的,也有普通卤素的,但以组合的居多。组合尾灯上各种信号灯的形状和位置千变万化,有种让人总也看不腻的感觉,有些尾灯上甚至设计有企业logo,如KRONE公司半挂车组合尾灯(如图10)。这种带企业logo的红色尾灯其广告宣传作用明显,致使后面车辆对前面车辆的背影印象深刻。

欧洲是专用汽车种类较多较全的地区,半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比比皆是,半挂列车、全挂列车、公路列车司空见惯,甚至连客运大巴、乘用车都可以牵引挂车,车型组合形式较多。考察期间,笔者曾在荷兰高速公路上见到过一辆中置轴双挂公路列车(如图11),这种公路列车运输效率更好、燃油消耗更低,是欧洲未来公路运输的一个发展方向。

欧洲运输类专用汽车的陆海空联运功能强大,如常见海运集装箱为20~45英尺,集装箱半挂车可以实现一车运输多种尺寸海运集装箱;厢式半挂车、帘布半挂车的最大车长为13.6 m,可以通过铁路陆路轮船运输;可换车厢的车厢为标准20英尺,车厢可以为厢式,也可以为帘布式(如图12),这种车辆长度标准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运输方式,无需二次装卸货物即可变更运输方式,节省中转时间。

3 几款典型专用汽车

3.1 玻璃安装服务车

玻璃安装服务车可以看作厢式现场制作、安装工具、设备固定存放柜、操作台等,有些车辆还会在车顶固定人字梯等。玻璃运输支架固定牢固且倾斜一定角度,基本与车身外侧锥度一致,支架下方为可以折叠的玻璃托架,托架在非使用状态时向上翻起(折叠),尽量减少车身外侧支架外凸量,使用时再将其翻下(展开)。托架和支架上带有弹性材料,防止玻璃在运输中因颠簸而破碎。

3.2 举升搬运服务车

欧洲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古建筑和现代建筑并存,古城区因建设年代较为久远,一般街道、建筑内房间和过道狭窄,甚至有些古建筑内的电梯仅能同时容纳4人。这种情形导致对古建筑进行装修或者在搬家、购车外侧(没有侧门一侧,左侧)加装玻璃运输支架和夹紧装置组合而成(如图13)。玻璃安装服务车内配有玻璃置新家具时,大件物品无法顺利通过楼梯或者电梯搬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举升搬运服务车在欧洲古城区内比较常见。

该车型属于举升类专用汽车,一般由底盘、转盘、液压支腿、伸缩臂架、货台等组成,伸缩臂架铰接在转盘上,可以相对于转盘倾斜一定角度,臂架可以伸缩;臂架上有可以沿着臂架滑动和相对于臂架变换角度的货台,货台三面有可以翻转的护栏,防止在升降搬运过程中货物移滑动掉下货台,货台始终保持着水平,且可以降到与车厢地板等高位置;车辆两侧前后各有一对液压支腿,保证车辆在举升搬运作业时保持平稳(如图14、15)。

3.3 交通信号车

此次考察期间正值高速公路翻修时节,一路上总能遇到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单向封闭情况,而在封闭路段前方总能看到一些特殊的专用汽车--交通信号车。这类专用汽车有单车也有挂车,单车多为多功能车辆,如公路维修养护作业车和筑路专用车等,挂车多为简单的中置轴挂车,作业类单车多为厢式车、帘布车或者栏板车,厢式车多在车顶或者车尾加装信号灯,车顶信号灯多为翻板折叠形式,使用时将信号灯翻板展开,不使用时将信号灯翻板折叠起来,确保车辆满足正常通行要求。在车尾加装信号灯的,信号灯多为固定式,也有翻板式的。这种移动式交通信号车在修路时或者需要强制引导车辆时作用非常明显,有利于保障道路畅通,提高通行安全性。

交通信号车的信号指挥系统可以分为LED指挥系统、组合灯指挥系统和组合路牌指挥系统3种,LED显示屏指挥可以对路况进行比较全面的描述,如包括向左、向右并道,禁止通行,路面施工,湿滑路面,限速等信息,组合灯指挥能对比较常见的路况情况进行描述,如向左、向右并道,禁止通行,限速等,组合路牌指挥仅能对行车道、并道、限速等路况进行描述。

挂车式的信号车既可以作为交通信号灯,也可以充当指路牌,结构比较简单,一般在脱离主车使用时,靠车载电瓶供电。

3.4 车辆运输车

车辆运输车的运输灵活性比较高,按照类别分,可以分为整体货台、独立货台,单层货台、双层货台,单车、汽车列车,且均可以通过调整货台位置形态来满足各种不同类型、不同长度车辆的需要。一般在运输拖挂房车时,在拖挂房车车架底部加装一个固定支撑,通过固定支撑与车轮形成较为稳定的支撑结构,避免造成被运输车辆损坏。

3.5 带升降尾板厢式车

在欧洲,厢式车带有升降尾板的比较多,常见的升降尾板有2种结构,一种结构是在非使用状态时,尾板折叠在车辆下方,尾板与地板平行,在不需要使用尾板的场合,仍然可以使用装卸平台及叉车进行装卸(如图21);另一种结构是在非使用状态时,尾板折叠在车辆后方,尾板与后围平行,此种结构不适合使用装卸平台及叉车进行装卸(如图22)。一般,升降尾板在翻起状态时,在其外侧板面两侧会有活动的反光板,在板面的内侧会有黄色闪烁的警示灯,提示过往行人车辆前方有车辆正在进行作业,注意避让(如图23)。有些产品为了最大化装载容积,减轻车辆自质量,车厢后围下方利用尾板作为车厢板,后围上方仅有部分可以上翻的车厢板。

3.6 带车载叉车的厢式车、帘布车

虽然带有升降尾板的货车可以满足货物在竖直方向上的轻松装卸,但无法满足货物在水平方向上的轻松移动,有些企业或者商家无法配备相应的叉车,而带有车载叉车的车辆如厢式车、帘布车则可以满足上述装卸及转运货物需要(如图24~25)。

车载叉车一般固定在车辆尾部,叉车货叉插入到车辆尾部的两个矩形槽内,叉车的底部由车辆尾部2根可以水平伸缩的横梁支撑,防止叉车因液压系统失灵而脱离车辆。有些车辆的尾灯可能会因为装载叉车而被叉车车身遮挡,为了避免此类现象发生,有些叉车的尾灯与车辆的尾灯相同,可以通过快插接头将叉车的尾灯连接到车辆的尾灯上,实现信号灯的互联。这种车载叉车的外形尺寸较小,趴在车辆后背上且不会超出法规要求的伸出车辆尾部的最大长度。

(本文作者单位系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与法规

环保部:4省黄标车淘汰进展严重滞后被通报

2015年10月10日,环保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从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报废注销、加强政策引导、严格检验检测、严格报废监管等方面着手,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据环保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累计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82.36万辆,占淘汰任务的70.73%,尚未达到时间进度要求。其中河南、湖南、江西、海南、山东进展缓慢,淘汰完成比例不足60%;尤其是山西、陕西、青海、贵州进展严重滞后,淘汰完成比例不足50%。

快递用车将出国标

2015年10月26日,中国政府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部全面指导快递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意见》围绕培育壮大快递企业、推进“互联网+”快递、构建完善服务网络、衔接综合交通体系、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等5项重点任务,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快递市场环境、健全法规规划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进快递车辆管理、建设专业人才队伍等6个方面提出了34项政策措施。在改进车辆管理,解决通行难题方面,《意见》提出需制定快递专用机动车辆系列标准,及时发布修订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对快递专用车辆城市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提供便利;出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以及生产、使用、管理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快递电动三轮车用于城市收投服务的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桩国标呼之欲出

继工信部发布的《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3项系列国家标准通过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审查后,《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和《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通过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5项标准是充电桩接口新国标的主要修订内容。

随着各项标准出炉,电动车充电桩新国标发布进入倒计时阶段。充电桩接口的5项新国标出炉,势必让新能源车市场继续保持现在的火爆态势。充电桩不兼容、充电难一直制约新能源车发展,统一标准可以让消费者更加放心购买新能源车。

纯电动商用车1 0月生产1.96万辆,同比增4倍

根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统计,2015年10月,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5.07万辆,同比增长8倍。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生产2.17万辆,同比增长8.5倍,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生产7 028辆,同比增长2倍;纯电动商用车生产1.96万辆,同比增长4倍,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生产2 389辆,同比增长2倍。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前5批的国产新能源汽车生产4.61万辆,占10月产量的91%。

2015年1 -10月,新能源汽车累计生产20.69万辆,同比增长3倍。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生产8.71万辆,同比增长3倍,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生产4.55万辆,同比增长3倍;纯电动商用车生产5.93万辆,同比增长9倍,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生产1.50万辆,同比增长88%。

14家企业被暂停车辆生产资格

工信部发布通报称,截至2015年10月31日,特别公示的48家车辆生产企业中有12家企业提出准入条件考核申请,并已通过考核,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22家企业近期提出准入条件考核申请,目前正在组织考核;14家企业未提出准入条件考核申请,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已经暂停,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这14家企业是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恒通金安股份有限公司、华融万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长春汽车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哈尔滨市公交客车装配厂、江苏紫琅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横店集团神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汽车修造厂、江西惠通汽车有限公司、武汉万通汽车有限公司、清远粤江微型汽车公司、广州穗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金星宝腾汽车有限公司。

自卸类车辆《公告》不得标注环保盖高度

2015年10月30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整改自卸类车辆产品环保盖高度的通知》。《通知》指出,中机中心收到了来自企业的关于自卸类车辆产品能否在其他栏注明环保盖高度的报告。经查,现行《公告》中多数自卸汽车及自卸式垃圾车在其他栏备案选装环保盖结构,部分产品在“其它”栏中标注了环保盖高度数值,目的是变相增加货箱栏板高度。按照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2012版)对此类自卸汽车货箱栏板高度的具体要求,货箱栏板高度是产品审查的主要内容,在公告参数页予以明示,因此产品不应在“其它”栏另行加注环保盖高度数值。对于《公告》中个别不符合上述要求、标注了环保盖高度的产品,请企业立即修改其《公告》产品相关参数,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在第279批《公告》中上报工信部建议进行暂停《公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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