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研究*——基于“生存公平”需求的测算与比较

2015-09-20 09:01
西部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金养老保险

沈 毅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公共与社会管理教研部,辽宁大连116013)

一、引言

受到国际经济形势不景气和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中国经济正在从过去的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这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在新常态下,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逐步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这就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百姓敢消费、能消费、愿消费。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居民养老后顾之忧,减少居民预防性储蓄,提升全社会消费水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①,但还存在城乡养老发展不平衡和保障水平过低等问题,在提升养老安全保障功能和消费水平方面还有较大空间。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正处于双重转型阶段:一是从城乡二元、多轨运行体系向居民、职工两层多支柱体系转变,二是从覆盖城乡阶段向城乡一体化阶段过渡。破解当前养老保险体系二元分割、多轨运行问题是一项长期课题,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和可行的策略。城乡的二元差距、条件禀赋差异以及缴费负担能力不同,使职工和居民对制度化养老的需求具有双层差异化特点:城镇职工要求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可靠养老制度”,寻求“多缴多得”的劳动公平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缴费”的机会公平;城乡居民要求建立覆盖全民、能够解决生存危机的“兜底养老制度”,寻求“少缴费多获得”的历史欠账福利补偿①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二元经济结构中为城市繁荣和工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城乡要素不平等交换中农民的福利存在历史损失;城镇无保障居民大多是国企改革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民群体,是改革和城市化过程的成本承担者。在经济发展步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国家财政应当给予农民和城镇无保障居民提供养老福利补偿。。

在我国现实的制度创新逻辑中,基本遵循“渐进改革的”思路,保险领域的改革也是如此。目前,城乡养老的二元整合难以在一个制度框架内完成,先实现城乡居民的整合,再实现不同系统职工的整合,最后实现居民与职工的整合是现实可行的方案。2014年2月建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城乡养老二元整合的第一步,以求率先实现“生存公平”层次的居民社会养老制度整合。2015年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城乡养老二元整合的第二步,推进实现“劳动公平”和“机会公平”层次的职工社会养老制度整合。预期在“十三五”规划及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将从关注“制度整合”逐步扩展到关注“适度水平管理”,重点解决职工和居民之间的待遇差距问题。

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是建立在养老保险制度功能基础上的条件标准,不能简单理解为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向城市养老保险水平拉齐,或居民养老保险水平向职工养老保险水平拉齐,而应是围绕制度功能结构、养老需求变化、财务供给可能等多重因素确定相应的适度水平。穆怀中(1998)开创性地对我国老年社会保障支出的适度水平进行研究,提出养老金水平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而应是有一个与制度功能、人口结构、收入分配关联的适度区间。一些学者对“新农保”及“城居保”的给付水平及其合理标准进行了探索研究,如薛惠元(2012)研究了“新农保”给付与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差距问题;边恕和穆怀中(2011)从微观角度研究了“新农保”适度水平标准问题;穆怀中和张文晓(2014)从地区比较视角研究了农民基础养老金给付适度水平问题;范璐璐(2013)专门对辽宁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进行了研究;等等。这些研究充实了关于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的理论探讨,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但现有文献大多是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之前的分项制度研究,还少有涉及对城乡养老保险整合后基本养老金严重不足、迫切需要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等问题的讨论,也少有研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放在整个城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逻辑中来考虑。有鉴于此,本文从我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双重转型的背景出发,立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功能定位,从“生存公平”的需求视角,研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及待遇调整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二、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发展状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 7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 381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为13 768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 052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其中个人缴费636亿元,比上年增长7.2%;基金支出1 348亿元,比上年增长17.3%;基金累计结存3 006亿元。

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很长的探索时期,先是针对农村居民进行试点,经历了“老农保”和“新农保”试点实践后,把“新农保”制度模式推广至城镇无保障人群,建立“城居保”模式。起初,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同类型制度、不同水平”的差异化安排,“城居保”可供选择的缴费档次比“新农保”多,给付水平也略高一些。由于城镇无保障人群的生存需求与农村居民较为接近,为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一体化进程,现在将“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制度模式采取的是统账结合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资金来源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个人缴费划分为12个档次,可自由选择。集体补助取决于集体经济能力。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参保缴费进行“入口补贴”,原则上参保缴费档次越高,缴费补贴越高,以形成缴费激励;二是对养老金发放进行“出口补贴”,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补贴采取财政分级共担方式,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地区可以根据地方财政能力与消费状况上调基础养老金标准,额外增加的财政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发展而来的,大部分制度内容及相关要求是一致的,但是也有几个创新性的设计,例如:缴费档次由10个增加为12个,基金管理由县级管理逐步推进为省级管理,要求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新的要求在原来的文件中是没有的,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2.存在的问题

(1)养老金水平低,不能实现“保基本”目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为81元,给付水平不及低保的一半①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73元、每人每年2434元(平均每月为203元)。;而同期企业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为1 900元,是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3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还达不到用于“吃饭”的生存需要②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食品消费支出6 311.9元(平均每月为526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食品消费支出2495.5元(平均每月为208元),都远高于每月81元的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可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确实过低,但它是从无到有的,应有一个逐步上升的过程。由于制度实施时间较短,个人账户养老金还没有积累,仅仅依靠政府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水平非常有限,只够城乡老年居民作为零花钱使用。

(2)各地差异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

目前,各地区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各不相同,一些经济发达、财力较好的城市逐年上调财政补助标准,而财力较弱的地区则多年未进行调整。例如,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广州市为每人每月150元,厦门为每人每月230元,西安市为每人每月130元,哈尔滨市为每人每月65元,长春市为每人每月55元。不仅各省标准不一样,同一个省的各个市的标准也不一样。以辽宁省为例,大连市为每人每月180元,沈阳市为每人每月90元,辽阳市、丹东市、朝阳市等根据省里统一要求大多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缺乏统一规范指导,给付水平碎片化现象突出,容易形成盲目攀比或随意增长的不良状况,进而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3)增长随意性强,缺乏科学调整机制

全国尚未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各地区对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补助调整大多存在随意性,主要根据财政供给能力以及短期社会发展目标进行决策,缺乏依据工资收入、物价上涨等参照因素的科学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在低水平起步条件下,应当首先明确养老金给付的合理区间,然后再依据财政长远供给能力、物价上涨因素、收入增长幅度等综合确定自动增长机制,这样才能够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并稳定公众预期。

从以上问题分析来看,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找出养老金发放的适度区间,并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发挥目标校准作用,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朝着合理的水平区间调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及测算

1.制度功能定位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定位应是满足体现“生存公平”的养老需求,这是由制度的根本属性及其在整个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地位所决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保基本”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方针之一,即保障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基本”水平的确定,取决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人的消费需可以分为基本生活需求与发展型需求,其中,基本生活需求涉及生活必需品支出,包括食品、衣服、住房、交通通讯等;发展型需求涉及发展需要的消费支出,包括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应限定在基本生活需求支出范围,这是养老金给付的规定限度。在基本生活需求中,也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生存需求,即保证老年居民“吃饭”的最低生活标准,构成养老金给付的下限;二是基本需求,即保证老年居民吃、穿、住、行的基本生活标准,构成养老金给付的上限。此外,也应当注意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多目标的政策安排,具有多重制度功能。除了保证养老“生存公平”外,还肩负着实现城乡养老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居民消费等多重任务。

2.适度水平模型

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定位,养老金给付水平的确定应立足于兜住养老底线,满足城乡居民“生存公平”的需求。养老金给付的水平不宜过高,也能太低。城乡居民“生存公平”需求依据消费层次可划分为两个维度:一是保证最低生存需求的恩格尔系数消费水平,解决吃饭的生理需要;二是保证基本生存需求的生活必需品消费水平,解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城乡居民“生存公平”需求的两个维度构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适度下限和适度上限标准。

适度下限为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城乡居民平均恩格尔系数的乘积:

其中,BL代表城乡居民养老金给付适度水平的下限,C代表城乡居民平均日常生活消费支出金额,E代表城乡居民平均恩格尔系数。

在实际统计数据中,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及其恩格尔系数是分列的,为了统计方便,同时也考虑到养老金支出具有刚性特征,可以先从低水平起步,再逐步提升。城乡居民的养老金下限开始可以参照农村居民的日常消费水平及其恩格尔系数来测算;当达到这个标准后,可以再参照城镇居民的日常消费水平及其恩格尔系数来测算。这也符合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先是有“新农保”,再有“城居保”,二者合并发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适度上限为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中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及用品、交通通讯消费的总和:

其中,BH代表城乡居民养老金给付适度水平的上限,Cs代表城乡居民平均食品消费支出金额,Cy代表城乡居民平均衣着消费支出金额,Cj代表城乡居民平均居住消费支出金额,Ct代表城乡居民平均家庭设备及用品消费支出金额,Cx代表城乡居民平均交通通讯消费支出金额。

与适度下限的参照对象保持一致,适度上限的生活消费支出可以用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来度量,城市无保障人群的消费水平与城镇职工的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而与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比较接近。另外,经过比较分析发现,农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60%大体相当(见表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度上限,可以由消费需求测算简化为收入替代率测算。同样采取农村居民数据为参照,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以60%为合意替代率,二者乘积构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度上限水平:

其中,YL代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θ为合意替代率。

3.适度水平的结构分析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付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总体养老金给付适度水平前提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存在各自的适度标准,进而形成适度水平下制度内部的合理结构。

表1 农民人均纯收入合意替代率“保基本”状况/元/年

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兜底层次属性上看,基础养老金账户的功能在于保障生存底线公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作用是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提高养老水平。基础养老金的给付下限应该是满足最低生存需要的恩格尔系数标准,也就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总体适度水平的下限标准;基础养老金的给付上限是基本养老消费需求的一半,按收入替代率标准为30%,即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个人账户承担另一半的基本养老消费需求,同样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这样,总体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度给付区间保持不变,下限为恩格尔系数标准,上限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

4.适度水平的测算及比较分析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国数据为例,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消费支出6 625.5元,恩格尔系数为37.7%,人均纯收入8 895.9元,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的适度下限为每月约208元,适度上限为每月约445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的适度下限就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总体给付的适度下限,每月约208元;基础养老金适度上限为每月约223元。基础养老金的适度区间标准比2013年民政部统计的全国城乡低保月平均支出189元高出10%~18%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档次、缴费年限、投资回报率等因素有关,目前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刚刚起步。对于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点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一般没有个人账户积累;未超过退休年龄,但超过45周岁的,在允许补缴前提下一般只有最低年限缴费积累。在目前条件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宜规定出下限标准,而宜通过缴费激励等各种方式鼓励参保居民多缴、长缴,这样才能多得、多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上限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每人每月约223元,与基础养老金上限相同,体现制度结构的均衡性。

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是平均每人每月81元,比适度下限208元低60%,少了127元。以此为参照,一些地区逐步上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金过低的状况,但是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养老金仍未达到下限标准。

从全国范围来看,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支出1 431亿元①数据来自财政部《关于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财政部网站。,占公共财政收入129 209.64亿元②数据来自财政部《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财政部网站。的比例为1.1%,占公共财政支出140 212.1亿元③数据来自财政部《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财政部网站。的比例为1%,占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就业总支出14 490.51亿元④数据来自财政部《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财政部网站。的比例为9.9%,财政负担和支出份额总体较小。如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从平均每月81元提高到适度下限208元,只需增加国家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出口补贴”部分,不必增加参保缴费补贴,以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人数为13 768万人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长127元,每人每年增长1 524元,则增加当期财政支出2 098.2亿元,仅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1.6%、公共财政支出的1.5%、财政社会保障就业支出的14.5%,按目前的国家财政能力,是可以负担得起的。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对策

1.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

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加大各级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力度。中央根据财力和养老需求状况适当提高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并以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度水平区间测算为依据,划定基础养老金上涨指导线,既不能低于中央最低基础养老金,又不能搞大跃进无限制提高标准,使基础养老金朝着适度区间发展。同时建立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部分,每多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5%,鼓励中青年参保人员长期缴费,以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收入。

二是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加强财政对参保缴费“入口”补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选择高缴费档次的给予更多财政补助,引导城乡居民提升缴费档次和延长缴费年限,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尽快实现个人账户养老金省级统筹管理,并在适合条件下按比例(例如10% ~40%)转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代为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账户基金收益率。

2.以适度水平为目标缩小地区差距

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我国地区之间的收入、消费、物价等存在着明显差异,在当前发展阶段,不同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保持合理差距是可以接受的。不同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差异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以当地恩格尔系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为参照,测算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区间,以适度水平为目标调整当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给付水平。如果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都进入适度水平区间,就能够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地区差异控制在与收入差距和消费差异相匹配的水平上,排除人为干预或财政竞赛等外在因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地区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

3.建立城乡居民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在现行低水平、不适度条件下,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上涨机制;二是在进入适度水平区间后,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自动调整机制。其中,目前的上涨机制宜采取循序渐进策略,而不是一下子提高到适度区间。建议利用3~5年左右时间,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调整到适度水平区间范围,则各地可以以上涨空间为参照测算出每年的平均上涨率,这样也可以稳定城乡居民的保险收益预期。在进入适度水平区间后,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要将城乡居民养老金控制在适度区间内,防止再次低于适度下限或超出适度上限。具体来讲,各地区应以物价上涨率、收入增长率等为参照,测算出相应的养老金正常调整率,实现城乡居民养老可持续发展。

4.完善城乡居民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达不到适度水平的阶段,可以通过完善城乡居民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挥城乡居民资产化收益养老、商业保险养老等其他养老方式的作用,满足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红利、城镇居民的住房资产等,都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例如土地增值收益可持续养老分配、以房养老等形式)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同时,还应该积极探索多渠道扩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可行方案,增加社会捐赠、彩票营业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及股权收益分配、集体经济补助等来源,提高社会养老基金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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