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的“千年垄断”如何打破?

2015-09-16 19:10马淑萍
中外管理 2015年8期
关键词:过渡期盐业食盐

马淑萍

社会上很多人认为,中国盐业垄断、暴利,与其他垄断行业一样要改革。实际上,与其他垄断行业并不相同,食盐由于其公益性和涉及民生等问题,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实行专营,85%的工业用盐已实现市场化。

改革食盐专营体制是世界发展潮流。目前世界盐业体制大体分为三大类:专营体制,如印度;完全依靠市场主体竞争,如美国、英国;逐步放开专营市场,实现市场化,如日本、韩国和奥地利。

中国盐业发展多重“乱象”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盐生产国和消费国,目前盐业发展面临三个挑战:一是监管体制。食盐安全监管不在药食品监局范围、主要由盐业公司自行负责,卫计委负责碘盐普及,发改委负责盐生产计划统筹,工信部负责行业监管,但行业准入审批已是属地化管理。

二是行业竞争力差。没有形成产业规模化,散、小、乱,经常出现安全问题,一旦突然放开,被食品、化工其他行业以及外资兼并可能性大。三是面临新一轮国企改革。我国大型制盐企业和销售企业以国企为主,政企合一、缺少现代化管理的龙头企业、盈利依赖食盐专营、地方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依然严重。

日本盐业改革的经验

盐业体制改革是当务之急。如何进行市场化改革?市场化后怎么办?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是日本取消专营体制的一些具体做法。

日本是世界少有的盐进口大国。经过几十年探索,形成了工业盐和食用盐稳定的供应体制。三菱商事等四大商社垄断了日本国内工业用盐的供应,通过参股合作方式控制了海外盐资源,国内食盐一半的生产和销售由政府指导的特殊公益法人——日本盐事业中心控制,民间中小盐企成为盐产品开发的主体。

日本专卖体制下实行产销分离,盐的生产和流通均在国家统一管理下进行。由于旧体制的低效、消费者权利意识觉醒以及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日本于1997年废除了《盐专卖法》。

为了平稳过渡,培育国内制盐企业的自立能力,日本设置了改革过渡期。在五年过渡期内,实施有限管制逐步放开政策。具体措施有:一是除工业盐外,都由“盐事业中心”统一进口;二是禁止新批发商进入; 三是流通渠道管制,生产商必需通过盐事业中心、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四是设置专用资金对制盐企业和批发商的结构进行调整;五是设立盐业协作组织,推动批发企业间合作,提高竞争力。过渡期的设立和改革尽管对行业重组发挥作用有限,但使得日本盐业生产、流通、消费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设置过渡期平稳改革

国际经验表明,盐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在逐步下降,世界各国政府对盐产业的管制也在放缓。因此,对我国盐业改革的建议如下:

一是取消专营体制向市场化发展,为了稳妥起见,建议设置三年过渡期。期间培育现有体制内盐业企业竞争力,尽可能消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国有企业人员的分流,机构的调整等。另外,建立新的政府监管体制框架,调整政府监管职能,依照食品监管制度管理盐业,配套系列盐业标准规范。

二是调整盐业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盐行业兼并重组,形成几大产销一体化的区域垄断格局,还可通过相互持股等手段提高上游盐资源开发生产(原盐生产)和中游盐化工原料生产集中度;通过跨国企业合作实现国际化;发展综合性企业集团,开展多元化业务,与中小企业形成产业分工。

总之,盐业的“千年垄断”,该在新的管理模式下与时俱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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