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怡君(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辽宁大连116000)
自我国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企业社会责任(CSR)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十八大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构建合理、科学完备的社会责任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倡“建设生态文明”,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不仅由企业战略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而且国家从法治上为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了制度化方案。
企业社会责任(CSR)这一概念从提出之日起,不断被国内外学者研究与重新定义。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压力的愈发严峻,从企业社会责任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其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都日臻完善。
西方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都较为成熟,有严格的法律文件作为制度规范。学术界普遍认为Bowen1953年出版的 《企业人的社会责任》是第一本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书,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由此展开。20世纪7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产生一定影响,提出不应当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主要的社会责任。以Freeman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消费者、供应商、员工、政府机构、公益组织等,这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修正与补充。伴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至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并呈现多角度探索的发展趋势。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由学术界扩展至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探讨,并对学术界产生积极的影响力。尤其以2002年联合国权威发布的《联合国全球协约》最为典型,它呼吁全球企业界遵守社会责任。
此外,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完善的立法工作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就逐步推出法律文件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例如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建议企业额外编制增值表、雇员报告、未来前景表等满足不同利益集团的需要。法国被认为是最为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家之一,于1975年颁布的《关于公司法改革的报告》中建议各公司每年公布企业社会责任年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表《企业社会业绩》研究报告,建立了初步的计量系统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问题。罗金明(2007)认为,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如今发达国家企业已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重要的竞争战略,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仅数量上呈逐年递增趋势,报告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并逐渐演变为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随着我国日益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伴随着全球供应链的发展对我国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众多学者在理论研究层面积极探讨。葛家澍20世纪90年代提出,企业财务报表在满足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考虑员工的需求;陈汉文、谢德仁等指出,企业基于社会责任的考虑,需向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方提供会计信息。对于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综合学者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员工、政府部门、公益组织等,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需要同时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逐步发展进入到社会责任管理时代。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基于理论研究基础之上的实证研究成果显著。阳秋林(2005)、黎精明(2004)等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探讨;沈洪涛、金婷婷(2006),李正(2007)等人从自己收集的样本数据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了描述性分析,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2006年作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元年”,无论是认识水平,还是实践程度,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蓬勃发展。
同时,政府积极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件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及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注入新法当中;《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针对特定领域的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做了规范引导;2012年修订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同时政府分行业发布的 《印染企业环境守法导则》、《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能效信贷指引》等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发挥积极作用。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在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从2006年至今,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加快了投身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步伐,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获得利益相关方的认可和支持,为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受目前发展阶段、企业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在政府引导、社会监督、企业自身意识等方面仍存在不规范、低水平的现象,成为我国下一步改进完善的重点。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企业逐步融入到全球经济的浪潮之中,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已成为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参与者。
我国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将企业社会责任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立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实况,借鉴国际标准与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健全适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标准研究与完善机制,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环境行为、社会行为等,比如有关政府部门在权威法律指引下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使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有法可依。此外,政府加强宣传,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监管体系,推动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使企业真实、及时地反映社会责任信息。
对于企业自身而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也由号召转为实际行动。我国大多数企业能够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将商业价值、社会价值与环境价值整合协调,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高层逐渐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与发展战略的重要关系,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作为我国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发挥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范作用,以南方电网、中石化等为代表的社会责任报告获得多方认可。我国企业从“质”上提升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水平,从“量”上扩大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影响。尤其近几年,我国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大幅增长,如下图所示。
在充分肯定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所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与实践仍不够成熟,在许多方面有待提升。
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政策指引不明确。我国目前仍处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初步探索阶段,许多法律文件对政策的制定存在模糊。比如《公司法》、《证券法》只是强调公司应当基于自身责任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但对于披露的具体内容、形式则未明确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认识存在偏差,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涵盖范围不足,质量不高。
尚未建立明确的政府协调机制。目前中央政府还未指定特定的政府机构协调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工作,而是把统筹工作分配给不同机构。比如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地方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布文件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果。而在西方,多数地区和国家设置专门的社会责任协调部门,高效统一地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
缺乏第三方的审计监督。相对于我国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第三方审计这一严格的政策规定,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到目前并未形成第三方审计的制度规范,这在缺乏制约机制的前提下使部分企业摈弃真实披露的原则,夸大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使得与原有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相背离,对社会发展的有用性大大降低。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年度统计图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且披露内容质量低。部分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充分,认为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是发展经济,从而忽视对环境、消费者等的关注,近年来的食品安全、违规煤矿关闭等充分说明企业忽视了其社会价值、环境价值,没有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此外,基于企业自身形象的考虑,多数企业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向社会传达正面信息,重点披露其积极的一面,而对于企业存在的不足及需改进的地方则简略描述甚至被忽视。而且报告多以定性信息为主,大多以文字陈述其应遵循的政策、原则,很少基于自身情况进行定量分析。
不同地域、类型、规模的企业信息披露不均衡。在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数量较多,而中西部较少。调查显示,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总体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良好,而民营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低。从规模上来看,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明显优于中小企业。
针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当前实际,从政府、企业到公众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扮演着引导者角色。首先,政府在制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时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到内容详尽、条理清晰,全面涵盖企业在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企业清楚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具体社会责任。其次,建立统一的组织协调机制,中央政府可以明确一个社会责任协调部门,从中央到地方统筹协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制定相应的战略规划,明确上下级的工作。此外,政府应发挥自身表率作用,加强自身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工作,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从而更好地带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中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制定中,增强话语权,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
企业作为社会责任发展的主线,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成为企业加强与社会沟通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载体。我国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念,正确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作用,付诸社会责任实践,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日常运营管理中,并自觉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提升企业竞争力。
具体而言,对于企业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念,民营企业与我国的跨国公司尤为重要。民营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支新兴力量,在促进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突出,因此,民营企业在其关注员工、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应增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全球化中,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的跨国公司应当积极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当地的运营战略中,并自觉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应尽快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成统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设立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披露情况进行评级监督,从国家层面更好地统筹、协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
媒体监督作为一种 “软监督”,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鉴于目前我国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评级机构,媒体监督能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给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以舆论压力,促进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此外,媒体应通过自己的平台传播优秀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案例,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社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首先公益性组织,比如消费者协会、绿色环保志愿者协会等代表不同群体利益,要为利益相关者表达诉求,给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以压力,有效督促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此外,企业的工会组织需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真实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能够公诸于众,公众在便捷了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时,履行为推进可持续发展作贡献的义务,应当将认为报告不妥的地方向有关机构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很好地督促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