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全忠
摘 要: 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如何应用案例教学、应用何种案例效果更好?文章认为恰当地应用发生在本地的一些案例现身说法,学生很感兴趣,效果较好。教学《婚姻家庭法》时,作者充分利用了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的讨论,民族大学生对这一块内容非常熟悉也愿意讨论,教学效果良好,并且对大部分将来要在新疆工作的学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学生通过讨论,了解到国家法对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进行了很好的调适,培养了他们的法律信仰,对实现民族地区的法治化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案例讨论 转化抢劫罪 少数民族婚姻习惯
新疆有十三个少数民族,各民族有不同的婚姻习惯,研究讨论他们的婚姻习惯,可以更好地在少数民族居住区执行《婚姻法》,并通过制定尊重他们的婚姻习惯法的自治条例,加强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的稳定,促进经济繁荣。
通过课堂讨论、民汉学生的互动,学生对新疆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总结为以下方面。
一、离婚不自由
新疆少数民族的离婚不自由。离婚不自由,主要指女子离婚不自由,在族权为主和神权主导的婚姻下,离婚没有自主性。
哈萨克族历来不提倡离婚,视离婚为极不光彩的事,即使由父母包办的不美满的婚姻,也要服从,妇女更没有离婚的权利。如果夫妻离婚,则子女全部归男方,如果丈夫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就可以带走自己出嫁时的陪嫁妆。如果女方提出离婚,那么任何东西也不许带走,只得单身离开家门[1]。柯尔克孜族的婚姻关系一般是永不分离,一对夫妇只要活着就要厮守,没有离婚的说法,休妻或嫁几个丈夫均被认为是可耻的。维吾尔族男子有“塔拉克”的权力,丈夫可以休妻,他们只要对妻子连说三次“于且塔拉克”便算断绝关系。离婚时,妇女可以将随嫁财产带走,但争夺儿女抚养权却是以夫权为主,已生下子女,七岁以下从母,长大以后从父,但父亲需要给暂时从母的幼儿担负生活费[2]。由以上得出,在过去少数民族家庭中,男性拥有绝对的权利,女性只能处于屈从地位,尤其是在婚姻问题上更没有选择的权利,即使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这种观念也仍占有一席之地。
二、早婚现象严重
早婚是新疆少数民族婚姻的特征之一,其结婚年龄普遍在十六、七岁。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民众的女子最早九岁就可以出嫁,传统社会舆论也认为女子应该早嫁。对于男子来说,维吾尔流传一句俗语“用帽子打不倒就可以结婚”,所以有“回人男十四、五即娶,女十一、二即嫁,男女于十五岁之内能生子者,谓之宗瑞,必作宴作贺”[3]。早婚从宗教上来看,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结果。
新疆部分少数民族地处边远山区,远离现代文明。尤其是生活在高原和草原上的牧民,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贫穷而自由的生活。这种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的限制,使得年轻的小伙子、姑娘们过早地懂事、成熟。十六、七岁的少数民族青年男女就具备了成家的条件,他们并不过多地考虑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也不考虑年轻人心理的成熟远远不及生理的成熟,只认为早婚可以早育多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中尤其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男女,其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求晚婚晚育的人数越来越多,早婚倾向逐步淡化。
三、近亲结婚的习俗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法律上禁止近亲结婚,而在少数民族地区经常有近亲结婚的现象,在新疆存在表兄妹婚。表兄妹婚有两种:一种是姑舅表兄妹婚,另一种是姨表兄妹婚。塔吉克族在缔结婚姻时,首先考虑近亲和表亲无血统禁忌;满族中同姓不能通婚,但姑舅之间可以通婚;回族姑表兄妹之间通婚不受限制。他们一般认为舅舅家的女儿嫁给姑妈的儿子是天经地义的,既是对舅舅家的回报,又是亲上加亲的好事[4]。根据科学解释,三代以内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人结婚会增加隐性基因遗传病的发病几率,比如:先天性痴呆、哑巴,甚至怪胎等,这就成了家庭幸福的隐患,并给社会带来了负担,更重要的阻碍了少数民族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使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更落后。据了解,随着人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家关于优生学的宣传,这种旧的习俗现在已在逐渐改变。
四、民族内婚制
民族内婚制是指婚姻的缔结只能在本民族内部进行,排斥与其他民族通婚。这是婚姻习俗在联姻范围方面的限制。我国婚姻法对不同民族间的男女婚姻关系未加以限制,这就是说,不同民族之间的男女,只要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就可以通婚。然而在新疆大部分的少数民族都实行民族内婚制,他们提倡鼓励本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于不同民族之间及非穆斯林民族之间缔结婚姻关系虽然没有强烈反对但仍持审慎态度,一般来说他们是不提倡、不鼓励的[5]。
五、现行婚姻法对新疆少数民族婚俗的调整
(一)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另一方面应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传统婚姻习俗的残存,早婚现象比较普遍。如果现行婚姻法不作变通,就很难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法律的威信和尊严就会受到影响。因此,从当地实际出发,各少数民族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把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降低了两岁,即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岁。少数民族男女自愿晚婚晚育的,应予鼓励[6]。
(二)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我国采取“因族因地而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及灵活性的政策,解决少数民族计划生育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部分边远牧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新疆现行的生育政策符合少数民族心愿,也是符合新疆实际的。
(三)关于少数民族婚姻效力的灵活处置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过程是重要的法律行为,它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夫妻关系就确立了。登记结婚在婚姻过程中确立了主体地位以后,同时也考虑到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俗,尤其是伊斯兰教中“尼卡”证婚效力,阿訇在主持婚礼时首先要求查看新郎新娘的结婚证书,并当众宣读两个证书的内容,如未领结婚证,“尼卡”仪式就不能举行。结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而“尼卡”证婚仅是传统的民间形式。在对待这个问题上,国家相应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即婚姻登记与婚姻形式相结合,在承认国家法律效力的同时,也承认宗教仪式的效力。这样,国家既维护了婚姻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又充分考虑到了各个民族独特的婚姻习惯。
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案例进行课堂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增加学习法学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让学生养成善于思考的好习惯,对将来写论文、搞科研、干工作都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1]努荣古丽.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现状及立法思考[J].法律适用,1998,(07):23.
[2]梁海峡,赵丽君,张玉进.清至民初新疆少数民族婚姻规范与婚姻习俗[J].昌吉学院学报,2004,(02):67-68.
[3]鲍宗豪.婚俗与中国传统文化[M].第一版.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63-64.
[4]龙庆.少数民族的婚姻特点及法律思考[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02):32-33.
[5]杨大文. 婚姻家庭法[M].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93.
[6]楼望皓. 新疆婚俗[M]. 第一版. 新疆: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6: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