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玉凯
要将“断崖式降级”执行标准面向社会公开,让民众知道为什么要降三级或降四级。与此同时,保障官员的申诉权,让他们免于因不公开因素导致的不合理对待。如此,“断崖式降级”就会更具权威性。
“断崖式降级”不会是短期行为
3月22日,中央纪委网站刊文称,有干部不把违纪当回事;纪检干部“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这应成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头,而立案审查、移交司法则应是少数”。
事实上,十八大以来,已有多名副省级官员遭遇“断崖式降级”。如许爱民、赵智勇、张田欣等。可以预见,将来“断崖式降级”等追责手段会更加频繁出现。
“断崖式降级”在建国以后就有,但幅度没有这么大。一般而言,一个领导干部犯了错误,但还没到犯罪的程度,处于罪和错的回旋地带,不足以走司法程序来对他进行处置,而过错又比较严重,就出现了这种“一撸到底”式的降级处分。
过去,许多官员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我不犯罪,就拿我没办法。而按以往的处置,也总轻描淡写,警告、记过、记大过,到最后不行才降级和撤职,一般也只降一级。
现在这种“断崖式降级”的处理方式,在十八大后转变作风、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更广泛地运用。它警示那些党员及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同样会受到严肃查处,这对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环境有很大作用。毕竟,从一般公务人员熬到副部级要付出长时间努力,最后却因一件事或几件事被“断崖式降级”,这对任何官员都是难以接受的。
那么,为什么之前很少听说有被连降几级的官员,而现在却增多了?事实上,过去有些官员乱搞男女关系,即便被纪检机关发现,被降级也多是内部处理。而这两年,基本上都会把通奸公之于众,这也是从严治吏的具体表现。因此,“断崖式降级”不会是一个短期行为,而会成为一个常规做法。
虽然相对于以往“断崖式降级”增多了,但总数仍不多。我认为,这不是领导的决心不大,而是适合这种处置的人,能对号入座的太少。现实中,有些问题高官是既违纪也违法,而只要违法,基本上就要追究司法责任,就不只是“断崖式降级”那么简单了。
亟待出台量化标准
随着“断崖式降级”的多次运用,有一些问题值得提出来探讨。
我认為,只要“断崖式降级”的口子一开,就得一视同仁地追究问责。比如说,正部级干部如果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只是严重违纪,也可将其降为副处级,甚至降得更低;如果是厅级,若情况符合,也可按“断崖式降级”处置,降到科员都可以。
这也亟须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来促使“断崖式降级”走向常态化。实践中,我们可以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比如,根据具体违法违纪的情节、事实、性质和程度,来界定是采取普通降级,还是“断崖式降级”,或者是追究司法责任。搞清其中的边界,尤为重要。
一个官员违反了党纪政纪,违反到什么程度,要分几个档次,够上第一个档次降一级,够上第二个档次降两级,以此类推,不能一概而论。制定标准时,要根据他违纪的程度,如违规情节、涉案金额、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来确定他应降几级。只有通盘考虑了这些因素,量化并制定出若干具体条例后,才能对号入座,让降级有据可依,避免自由裁量的可能。这样的话,各地操作起来,眉目也会更加清晰,而不会造成靠人为的权力来决定是否“断崖式降级”的效果。在我看来,从严就“断崖式”,不想从严就给普通党纪政纪处分,这显然不公平。当然,要做到绝对公平或许挺难,但起码要做到相对公平公正。
该标准的制定,还要得到社会的认可,这就必须将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并保障党员干部的处分申诉权限。一方面,民众知道具体的尺度,明白为什么要降三级或降四级,这样也能让民众的参与权、监督权有“用武之地”。另一方面,它对官员也是种保护,让他们免于因不公开因素导致的不合理对待。公开透明了,“断崖式降级”会更具权威性。
有些人会担心,“断崖式降级”或沦为表面化的危机处理,等风头一过受处分官员又官复原级,这关键也在于处理过程的公开透明。一般来讲,公众人物造成的影响,事后也必须对公众交代清楚,他在什么范围造成影响。若要复出,那也得在同样的范围公开。这样,无论降级还是再“复出”,才能都经得起检验。(本文系根据作者在访谈中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