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昕
一家全国500强民营企业因为涉嫌非法经营,在警方介入后,涉案金额从立案时的50多亿元,变成了庭审中的5000多万元,被认定的获利仅132万元。5年间,一个曾经年营业收入60亿元的民营企业,已近倒闭。
这起案件与当年吴英案并列全国十大经济案件。鉴于天发系、东星兰世立案等对湖北民营经济环境的重创,湖北省委主要领导曾批示“破坏经济环境是罪人”,但案件发生5年仍得不到纠正。
2015年8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涉案公司湖北联谊公司在庭审时指责,公司一笔5000万元的涉案款,被划入侦办此案的湖北黄石警方账户,后未随案移交至法院,也没有公开去向。
而“典当第一案”另一涉案方——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雪正),同样有至少1.54亿元的涉案款,在案发后被划入黄石警方账户,后也未随案移交,至今未公开去向。
从2010年案发,到二审开庭整整5年,该案留下了太多争议。
一封举报信引发“大案”
2006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中“注册的典当公司须有两个或以上法人股东相对控股”的规定,武汉雪正与正信通经贸公司共同设立民生典当公司。公开资料显示,仇强是上述两家企业的董事长。
“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民生典当公司,曾是湖北地区明星企业。”仇强称,民生典当是武汉雪正的第3个股权投资项目,此前的两个投资项目“武汉第一寄宿小学”、“银泰科技”已成为当地投资行业的标杆。
同为湖北广水老乡的仇强和湖北联谊董事长高宏震,在此背景下产生业务交集。
公开资料显示,曾在鼎盛时期年营业收入超过60亿元的湖北联谊,在工贸行业排名全国第四、中南五省第一,曾被业内广泛认为是央企武汉钢铁集团最大的代理商,资金颇为充裕。
2007年,面临钢铁行业整体颓势的湖北联谊,也欲进军金融及典当行业,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湖北联谊随后派遣了5名公司核心员工,到武汉雪正进行学习,并为后者的多笔当金进行配资。
仇强称,因为业务上的分歧,两年后,双方中断了合作。
此后,一封举报信彻底改变了两家公司的命运。公开报道显示,2009年8月,国家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接到举报,称联谊公司在典当业务放贷过程中,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行为,9月,审计署武汉办金融审计处派员进驻联谊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展开专项审计。
2010年1月,审计署武汉办事处的正式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及其合作企业雪正投资,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通过多家关联公司,以典当放贷之名对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高达54亿元(联谊公司涉案资金19.8亿元),从中非法渔利两亿多元(联谊公司涉案资金8233万元),其中,在放贷本金中有5.94亿元(联谊公司涉案资金5483万元)来源于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2010年7月中旬,公安部通知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立案侦查,同年8月底,黄石公安局受指派侦办。2010年8月26日,黃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封锁联谊公司总部,带走包括公司董事长高宏震在内的多名高管,查封联谊公司账号,划扣流动资金5000万元。
2011年12月,黄石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联谊公司及其高管提起公诉,湖北省高院指定黄石中院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审理。
审理中,检方认为,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逾19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000多万元,构成高利转贷罪。随后,该案进入长达22个月的休庭状态。
2013年12月29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控诉罪名不成立。联谊公司犯高利转贷罪,该公司8名高管获刑。宣判当天,被告联谊公司法人、董事长高宏震表示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因该案系国内首个典当行业涉及的刑事案件,由此,该案被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同样在2010年8月,武汉雪正公司董事长仇强等数名高管被控制。2012年4月,武汉雪正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黄石市中院受审。武汉雪正数名高管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缓刑)。
武汉雪正案发后,随着公司高管悉数被控制,资金被冻结和划走,武汉雪正及关联公司的人员已悉数离开。
两家公司的案由均涉非法经营罪,然而,警方后经查实,武汉雪正及关联公司,并无银行信贷资金。此后,武汉雪正和湖北联谊均提起上诉。
“实际上,非法经营罪不予认定后,高利转贷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成了这起备受争议案件的‘尾巴'罪。”一名湖北政法界人士说。
案发5年未有生效判决
2014年11月18日,武汉雪正案在湖北省高院二审开庭。
检方指控,2008-2010年期间,武汉雪正为确保借款企业能及时还本付息,以“担保费”的名义,按收取利息金额的3%-5%,多次向借款企业的高管和财务负责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19万元。
对于检方指控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武汉雪正认为:“无论担保费的支付是否构成犯罪,都是民生典当行使,与武汉雪正无关。”
同时,辩护律师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在利息先行支付的情况下,为确保及时还本,要求借款单位的财务人员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本质上是通过个人担保来确保借贷合同的履行,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方的高管人员收取担保费也是合法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辩护律师认为,被指受贿的人员实施的是个人行为,“这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个事实是,多名被指收取“担保费”的对方企业高管和财务人员,并未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控制。
“作为对偶犯罪,受贿人员没有被处理,却判了行贿人有罪,也是全国罕见的。”武汉雪正案的辩护律师说。
在一审判决中,联谊公司的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但高利转贷罪名成立。在二审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理由是非法发放贷款,即为非法经营活动,联谊公司所从事的大部分是非法贷款业务,而非表象中的典当业务。此前,该公司在合营期间进行的72笔业务中,有15笔为非法贷款业务,且没有办理任何质押登记。办理了质押登记的55笔业务中,也只有二十几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部分放贷业务,没有开具当票,主要营业部门虚设,没有办理典当业务的各种设施,没有典当评估师。故此,联谊公司的放贷业务不符合法律典当业务关系的成交链条。
检方认为,银监会和公安部门出具对联谊公司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的函,是履行金融监管行为的体现,也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判定联谊公司高利转贷的关键证据是公司72笔业务的性质。这些业务到底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非法金融业务?
检方认为,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是联谊公司为放贷谋取高额利润而专门成立的公司。因而联谊公司才是放贷的主体。这两家公司从成立至出事之日,除了非法放贷没有从事其他业务。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来自联谊公司多年来的账外资金。联谊公司为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以谊信永和的名义从事非法放贷。在多次放贷期间,却可以查到其公司存在数亿银行贷款没有归还,证实了联谊公司流动资金基本来源于银行贷款。
联谊公司和联谊集团之间的关系成为此案争论的焦点。资料显示,联谊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独立的法人企业,主营钢铁贸易,曾是全国11家特大钢企的代理商和武钢第一大经销商,位列全国钢铁贸易行业第四、中南五省第一。
联谊集团的全称为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其成立于2002年,联谊集团是以联谊公司为主体,联合其他公司组建而成的企业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2007年前后,联谊集团新增典当业务,但根据商务部规定,成立典当公司需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东并相对控股。联谊公司自然人股东便利用自有资金,于2007年分别注册成立了谊信永和,并于该年的7月27日对拟成立的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融泰典当”)进行了预名登记。融泰典当的股权结构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谊信永和出资2000万元,武汉锴景工贸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自然人高莉出资1000万元,自然人高玲出资1000万元。
在融泰典当成立之前,联谊集团已开展部分典当业务。“但我们开始的方式是与另外一家已有典当资质的湖北民生典当公司合作。”联谊公司方面透露,2008年底,融泰典当通过商务部审批,谊信永和终止与民生典当的合作,正式独立地以融泰典当为平台开展典当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也就是说,在与本案有关的包括锴景公司、谊信永和、融泰典当等均为联谊集团成员企业。谊信永和、融泰典当也是联谊集团的成员企业,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所开展的典当业务,是谊信永和与融泰典当的业务。
因为两案高度关联,距案发已过去近5年时间,湖北联谊和武汉雪正案至今仍未有终审判决。
两亿多涉案款下落不明
翻阅该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并没有对黄石市公安局侦办案件时扣划联谊公司5000万元资金进行说明,也并未随案件将扣划、冻结资金明细移送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能查询或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不能扣划。
在湖北联谊案二审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曾提出,在该案侦查阶段,联谊公司账面上的5000万元,被划入侦办此案的黄石市公安局银行账户。辩护律师还曾当庭出示了警方的收条,“属性单一的涉案款,冻结即可,为何要划入警方的账户?”
同样,武汉雪正公司至少1.54亿元的涉案款在侦查阶段,也被划入同一警方账户。
记者获取的两份凭单显示,其中有两笔分别为2500万元、8000万元的大额本息资金,于2011年4月及7月,由还款企业划入黄石警方账户。
与湖北联谊涉案款相似,上述武汉雪正的涉案款,亦未随案移交至法院。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案款可以冻结、查封,但不能划拨到警方账户上。”律师周泽称,且冻结、扣押的物品案款,需在司法程序中随案移送,而移送是要在卷宗里体现的。但卷宗显示,这笔钱根本没有提及。
那么湖北联谊涉案5000万元的划扣资金和武汉雪正至少1.54亿元的涉案款究竟去了哪里?时至今日仍是个疑问。
上述案件发生后,湖北一些企业家及有关部门,不断将此案上报给湖北高层,湖北高层也多次组织研讨会。
与此同时,由于湖北联谊案引发的典当行融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争论及高利转贷罪是否成立,在法学界不断发酵。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教授张保生等6位专家出具的《关于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罪专家法律意见书》指出,从三笔信用贷款来看,联谊公司从银行取得的三笔信貸资金,大部分用于依其合同载明的贷款事项购买钢材,且余款留在结算中心(资金池);结算中心向典当公司调度资金时运用了存有这些余款的账户,没有证据表明联谊公司从这些账户调度给典当公司开展典当业务的资金中获取了收益。因此,联谊公司既无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也没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而实际也未取得收益,故其行为不能获得高利转贷的法律评价。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表示,“典当第一案”的意义在于典当行业事关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此案的判决将会有极大的示范意义。“如果该案非法放贷罪成立,那么可以说,全国的典当公司都是在用典当的名义进行非法放贷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