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3日,一场规模盛大的阅兵仪式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与以往的“国庆阅兵”不同,这是一次以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为由头的阅兵。与此相呼应,8月29日,国家主席签署了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并且,对特赦对象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参加过上述战争为首要条件。此外,还要年满75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并对一些性质严重犯罪进行了排除。据此,观察家分析,能够符合此次特赦条件的,可能不过数千人左右。但这一举动,把久违的“特赦”重新呈现在国内公众和社会舆论的面前,因而引起了很多议论。
如今,阅兵已经落幕,特赦却还在继续,甄别的原则,据说是“不漏过一个”、“不错放一个”,并且会持续到年底。曾经,特赦多次闪现在中国人的历史记忆里。据统计,从1959年到1975年,中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第一次特赦,源自建国10周年之后的社会和谐气氛。当年12月4日,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国民党将领王耀武、杜聿明、宋希濂等人获得了赦免,重新恢复了自由,很多人还担任了政协委员,开始参政议政。当时,很多战争年代的“战犯”已经历经了10年改造。对其进行特赦,营造了化解恩怨、团结向前的政治氛围。19 60年11月28日,范汉杰等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获得了特赦。1961年12月25日,廖耀湘等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获得了特赦。第七次特赦发生在1975年3月19日,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得到了释放。据说,毛泽东指示“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个人都有公民权。”
由此,可以看到,在毛泽东担任最高领导人时期实行的特赦,大都与赦免“战争罪犯”有关。也就是说,在新中国历史上发生的“特赦”,基本针对的都是战争的参战者。由于最后一次特赦已经释放了所有战争罪犯,也就不再需要对战争罪犯进行“赦免”了。1975年至2015年,40年间,没有再实行过任何特赦。因而,特赦一度被视为特定时代的标志和远去的历史名词,而渐渐被公众和社会舆论淡忘。
然而,这毕竟在宪法、法律中有据可循。时隔40年,随着纪念抗日战争第70个“胜利日”的到来,在世人瞩目的空前阅兵仪式举行之前,特赦这一名词再次被激活,有着某种唤醒历史记忆、重拾时代标识的特定含意。特赦,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又由国家元首签署生效,是巨大有效的行政权标志,因此,也被称为“恩赦”。并且,特赦对象针对保卫领土、主权的战争参与者,有着“念其旧功”的特别属性。经过了70年的岁月洗礼,这些战争参战者大多已是风烛残年、老迈无力,因此,又有着“感其境遇”的现实人道关怀精神。由于对一些严重犯罪进行了排除,使得特赦对象又集中在了“轻罪”范围,有着波及面不大的象征意味。
此次赦免还涉及到了老人犯罪问题。其实,对于老人犯罪之后的从轻处罚,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有源远流长的社会传统,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此多有共识。并且,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大赦、特赦、减罪等特赦有上千次。此次利用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赦免犯有轻罪、身体衰弱的参战老人,既体现了社会宽容,也是宪法得以落实的表现。应该看到,特赦是一项宪法制度,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所体现。适当、合理运用这项宪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是依法治国和政治走向清明的重要试金石。
在媒体的关注下,9月8日,河南省首批共3名特赦罪犯走出了监狱。与此同时,各地释放特赦罪犯的行动也在逐渐铺开。据说,一名85岁的特赦罪犯走出监狱时,舆论注意到,这位老人以“进入军队院校学习、将来转为军队正式干部”的谎言,骗取了140余名学生家长19 00余万元,根据法院判决,他本来的服刑期要到2028年。此次特赦,免除了他的刑事责任,而其如何面对被骗家长赔偿的民事责任,则是另外一件事情。特赦中释放的老人大多年事已高,如何回归社会、安享晚年,依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