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曾经听过这么一个笑话:一外地游客到舟山旅游,见到白白嫩嫩的豆腐鱼(当地特产的一种鱼),既好看又美味的样子,就问老板:“这是啥?怎么卖?”老板一听这人的口音就暗暗窃喜,脑子一转,判断此人为内陆地区人士,于是就很热情地推荐说:“这叫东海小白龙,100元一条,很美味,营养也好,来几条尝尝吧?”于是这外地游客就很心甘情愿地把亏给吃了,吃完还不忘跟老板说:“这个鱼味道确实不错,下次还来吃,就是贵了点。”
这虽然是个笑话,但出门旅游碰上的概率还是挺高的。为了体验新鲜事物,游客很可能愿意以高于市场价N倍的价钱为所谓的“当地特产”买单。今年国庆期间“闻名”全国的38元青岛海捕大虾就是这么一份“当地特产”,当事人肖先生女儿的一条微博引起了全民吐槽,最终使物价局作出“责令返还非法所得”、“罚款9万”的处罚,以及市场监管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很多网友以为涉事店家是由于“天价”才受到处罚,其实不然,《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即使是价格高昂的老虎虾,也不属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或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那么青岛大虾的价格就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没有政府指导价、也没有政府定价。因此,如果肖先生明知青岛大虾是38元一只,还乐意掏出钱包点上一盘价值千元的海捕大虾尝尝鲜,吃完后才发现不过尔尔,这只能算是冲动消费,不关物价局什么事。
事实上,物价局是按照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立案查处的,简而言之,是商家的“标价”出了问题。从网友曝光的价目单上可以看到,“海捕大虾38元”,旁边没有标明计量单位是按“一个”还是“一份”,只是在菜单最下方非常不显著的位置标注了“以上海鲜单个计价”字样,使肖先生受到商家标价方式的误导而产生误解。商家的这种标价行为,就是《价格法》所要规范和处罚的。
《价格法》第13条明确要求:“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14条第4项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第40条则授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想到全国曾曝光过的多起天价宰客事件,游客们也都多长了个心眼,比如肖先生看到说法含糊的标价还向店家确认了一下,但还是比不过店家的狡诈,一句口头说明并不能保障肖先生的权益。如果肖先生不掉以轻心,看到了菜单底部的标注,或许就会进一步确认大虾的实际价格,发现不对劲后也能马上走人。
但出门旅游如果真到了这一步,处处防范,时时提防,生怕看错一个字就被海鲜大排档宰得“鲜血直流”,那这个城市还能吸引多少回头游客呢?要想重新赢得游客的心,重塑青岛的好客形象,当地物价部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而说得宏观一点、远一点,要从法治上、文化上加大努力,而这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从法治上讲,立法要与时俱进,向精准化、操作性上用力,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明确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定程序,加大违法成本。从执法的角度讲,应提供便于投诉的手段,针对重点时间段、地域集中力量严格打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氛围。从全民守法的角度讲,要立足于游客等各方需求,为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创造多种有效途径,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和氛围。文化建设则要从法治文化建设抓起,筑牢道德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文化建设事实上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要把法治文化和法治环境作为旅游项目的重要内容来抓,让法治、法治文化成为体现旅游竞争力的品牌。而这其中,人大、政府和“两院”应切实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为法治及法治文化建设起到领头羊、推动者的作用。毕竟,一个地方的法治环境如何,主要还是取决于当地国家机关的法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