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意味着我国将开启一个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地位仅次于宪法。颁行一部面向21世纪的科学的民法典,是实行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民法典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可以说,民法典与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息息相关。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也已经颁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它们基本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我国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加快推进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四中全会的《决定》为民法典的编纂送来了“东风”。
民法典关乎你我
编纂法典,听起来和普通人距离遥远,而实际上,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每一条法律都会和公民个人发生关联。例如公民常接触的房屋登记、期房买卖、登记备案、房屋租赁条例等,这些繁多的规章制度都是由于没有民法典的原因而出现的。
民法典可以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没有民法典,民法的规则极不健全和完善,很多重要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则不能通过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所以在房地产方面,就出现了上面说的那些规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对私权的确认和保障是民法的主要功能。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公民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在内容上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以后,也允许公民基于侵权行为制度诉请赔偿,这就可以有效地规范公权,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制定民法典,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就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而言,法官所依据的基本规则就是民法。民法典的制定有利于实现民事法律的体系化,实現各民事法律价值上的协调,消除体系上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为法官裁判民事案件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方便法官寻找法律,对于法官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则、强化裁判时文书的说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法官只要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并通过领略其规则和精神,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据。
民法典要体现时代精神
四中全会决议在重点领域立法方面提到要加强市场领域立法,编撰民法典,是为民事立法下一步怎么走提供了方向,也回应了民法学界多年的呼吁,可以说这是法律人共同的期盼。能够在党的决议中明确要编制民法典,说明了党和国家对制定民法典的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制定也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但我们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我们的民法典应当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体现21世纪的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我们的民法典应当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要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进行反映,应当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实践。同时,也要反映出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提出的新的挑战。
我们的民法典应当体现21世纪时代精神的人文关怀,体现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对弱者的关爱等。19世纪和20世纪的民法典体现了“重物轻人”的特点,缺乏对人的尊严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则。21世纪的民法典应当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民法典,这就要求确认和保护各项人格权益。
民法典必须反映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和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反映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中,侵权损害具有易发性特点,网络无边界性以及受众的无限性,使得侵权言论一旦发表就可以瞬间实现全球范围的传播。因此,应当更多地适用停止侵害等责任方式,并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做出特殊的规定。
民法典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反映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数字化以及数据库的发展使得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变得非常容易,信息的市场价值也愈发受到重视,对于信息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需求也日益增强。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日益受到法律的高度重视。法律如何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主体的周延保护,已成为现代民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
民法典必须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全球化要求减少因交易规则的不统一而形成的交易障碍,降低交易费用。因此,最近几十年来,两大法系有关合同法的规则正逐渐融合,合同法的国际化也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与此同时,随着经济交往的发展,有关保险、票据等方面的规则也日益国际化。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有必要在交易规则上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从而使我们尽可能从全球化中获得利益。
民法典必须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的特点。21世纪是一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在我国资源严重紧缺、生态严重恶化的情况下,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为此,有必要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需要,对财产权的客体、权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强化物尽其用的义务,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不动产的权利人设置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
民法典必须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救济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风险社会,首先应考虑的是促进民法从加害人保护向受害人保护倾斜。民法需要通过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使受害人从中选择最有利的形式维护其权利。
我们国家曾经多次提出编纂制定民法典,只是当时的条件还不具备。目前,民法典的编纂条件已经成熟。我国目前民事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基本完成。我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司法审判经验不断发展,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有了空前提高,且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审判经验。民法典的理论研究成果丰硕,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理论基础。
如何编纂民法典
在成文法背景下,如果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不仅在形象上很难向世人展示中国法制文明的发展水平和高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零散的民事立法将妨碍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体系化和价值体系化水平。因此,需要将其法典化。
我国已制定《合同法》、《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确立,关键是要依据科学的民法典体系对既有的民事立法内容进行体系化整合,并最终形成民法典。按照此种体系来整合我国现行法律,我建议民法典的制定重点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当制定民法總则。总则之中应当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民法典的分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现行《民法通则》虽然不是以法典形式颁布,但其调整的都是基本的民事制度和民事权利。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宜彻底抛弃《民法通则》,而应剥离其中的民法共性规范,作为制定民法总则的基础。
其次应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人格权法。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反映其“重物轻人”的不合理性。要消除这一缺陷,人格权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也符合人格权保护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趋势。在人格权法中,还要完善具体人格权制度。在这一方面,除了进一步规范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和名称权等人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规定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这三种权利。
此外,要制定债法总则。制定债法总则有利于整合债法自身的体系,其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还可以实现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等法定之债的有效规范。同时,债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在新的债的关系产生时,债法总则还可以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实现对新的债的关系的规范。因此,债法总则也有利于民事权利体系的完善。
在完成上述三项工作之后,需要系统整合《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将它们统一纳入民法典并分别作为分则的各编。为此,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整合已经制定出来的现行民事单行法,并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对其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