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信任

2015-09-10 07:22杨雪冬
决策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权力依法治国信任

杨雪冬

法治建设要释放法治对社会信任的维护和促进作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并不是靠法律从外部强制规约的社会,而是靠社会成员内心尊崇规则的社会。因此,法治社会必然是一个信任社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将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认识和实践提升到新的境界。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不单单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还要建设法治社会,进而实行执政党、国家、社会的协同共进。

之所以将社会纳入法治建设的范围之中,是因为社会不仅是法治规范的对象,更是践行法治的主体,是孕育和培养法治精神的土壤。一个国家知法守法的人越多,国家的治理水平就会越高,人们的生活也会更加安定。古语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巨大变革,法治建设既是提升社会理性化和文明化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避免物质层面各种变革脱轨的有效约束。法治建设除了要发挥法律本身的惩戒规范功能外,更要释放法治对社会信任的维护和促进作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并不是靠法律从外部强制规约的社会,而是靠社会成员内心尊崇规则的社会。因此,法治社会必然是一个信任社会。

从稳定的熟人社会向流动的陌生人社会的转变,迫切要求重建中国社会的信任基础,以平等关系纽带逐步替代血缘、地缘等伦常关系纽带,从而使自由的个体能够在多样的社会关系中结成新的共同体,建立新的认同。法治建设能够为信任基础的重建提供有力的支持。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法治建设是对社会行为者行为规范的系统化,有助于提高行为预期。社会越发展,分工越细化,社会关系越多样复杂,就越需要建立覆盖社会各领域的普遍性规则,以规范社会行为者的行为以及各类社会关系。当社会行为有法可依,有规则可依,社会行为者就能明确行为的底线,社会行为的预期也因此提高。在稳定预期的引导下,社会行为者更愿意按规则办事,社会行为者相互间的信任也会有更稳定的保障。

其次,法治建设既约束公权力,也保障私权利,有助于提升公权力的公信力。一个社会的信任水平与公权力的公信力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公权力能否言行一致,约束好自身,维护好社会利益,既为社会成员树立了行为典范,也体现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制度的神圣性。公权力要带头践行法治精神,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这样才能真正有效提升公权力的公信力,以维护社会成员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和尊崇。

第三,法治建设既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也为优势群体提供激励,从而保持社会的和谐与活力。社会的分化和多元化必然需要健全法治,才能为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化解提供稳定的框架和可行的手段,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的保障,避免其利益进一步受损,也能约束优势群体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且維护其应得权益,使之减少退出的意愿。将法治精神贯彻于经济社会生活之中,才能巩固制度的底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使信任关系能够在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

法治建设的根本,不是鼓励每个人都拿起法律的武器,人人成为讼师,将所有的事情都诉诸法庭,而是让每个社会行为者能将法治精神内化为自觉的遵循,在日常生活中践行法治的要求。如果将法治建设只停留在治国治民的工具层次上,那么上有所好,下必随之,只会带来整个社会的法律投机主义和法律利己主义,不是社会信任的提升,而是社会信任的进一步坍塌。这种状况比法治不健全更为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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