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至28日,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这标志着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温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该条例(草案)分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章节67条规定,明确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责任与处罚。
审议过程中,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对管理相对人设置了诸多义务和法律责任,但对政府部门或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涉及很少。其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条例(草案)给予部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滋生权力腐败;条例(草案)提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不够清晰,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扯皮现象等问题。
据悉,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在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再提交今年12月底召开的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如获表决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陈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