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为何往往不赦贪官

2015-09-10 07:22:44蔡栋
决策探索 2015年18期
关键词:贪官制度

蔡栋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特赦令,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那么在中国古代历史中,赦免制度对贪官的态度是怎样的呢?

古代赦免的类型和出现的次数极其繁多,有些出于相对固定传统习俗或制度性规定,有些则纯粹出于统治者的实际考量。赦免虽多,但对于贪官污吏而言,往往不起作用。

贪官,该不该被赦免

唐代汲取隋朝速亡的教训,在立国之初,简法轻刑,贞观四年天下死囚仅有29人。但《贞观政要·政体》中载唐太宗“深恶官吏贪浊”,对此类犯罪决不姑息,“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有唐一代,赦令文书中常将官员贪腐与十恶之罪并列为不赦。

在传统的历史叙事中,宋太祖赵匡胤以忠厚传国,“仁厚绰有三王风”,无论对前朝君主还是本朝官僚阶层,都颇具仁义之风。甚至若干史料称其立有“不杀士大夫”的祖训。但对贪官,他却坚持严厉打击,认为“官吏受赃者不原”。大臣钱文敏知泸州前夕,赵匡胤听说当地知州、监军贪赃枉法,于是委托他办理此事,在絮叨了一大堆内容之后,赵匡胤特别强调国家法度不可赦免侵犯民众利益的赃官,“苟一毫有侵于民,朕必不赦”。其弟赵光义即位后亦颁布诏书规定,无论中央官员、地方属吏还是州县官员(京朝、幕职、州县官),只要是因为犯赃除名而被发配到各地方的,就算遇到各种赦免,也不能被放还。

贪官常不在赦免之列,对于反贪人员(监察官员)贪赃枉法的,国家更该严厉打击,不应予赦免。这一点在元朝历史上有明显的体现。《元典章·台纲—》记载,元世祖忽必烈在位期间,曾制订法令规定:凡监察官员贪赃枉法者,“比之有司官吏加罪一等,经赦不赦,经减降不减降”。

反贪人员如有贪腐,自然罪在不赦。有趣的是,在明朝,反贪人员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过度执法”,也会面临“不赦”的风险。

《明史·刑法二》载,洪武年间,郭恒盗卖官粮案发,涉案官员多被处死。很多不知情的老百姓也买了官粮,却被有司追赃抄家,弄得家破人亡。朱元璋严惩了部分官吏,并恶狠狠地表示,执法不得扰民害民,否则同样罪在不赦:“朕诏有司除奸,顾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当然,中国古代也有很多赦免贪官的例子。《旧唐书·睿宗本纪》中记载,景云二年,因祖先旧宅老树重生,唐睿宗龙颜大悦,干脆大笔一挥,连贪官也统统赦免:“官典受赃者特从放免。”宋代虽然将贪腐列为“常赦所不原”的罪名,但史书中却经常出现“常赦所不原者咸除之”“赦天下常赦所不原者”的字句。

然而这些反例并不能说明古代赦免制度会常常惠及贪官。因为在很多朝代,不赦贪官往往带有制度性的因素,属于常态;赦免贪官则更多缘于统治者心情大好时偶一为之,属于偶然状态。就算皇帝颁布赦免贪官的诏书,儒家土大夫也未必认同,如元代苏天爵就因担心贪官污吏因赦免制度而心存侥幸,故上书言事,批评皇帝太过频繁的赦免。

中国古代为何往往不赦贪官

中国古代之所以常常不赦贪官,一方面在于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不允许赦免这类群体。

古代王朝的统治往往是儒法并用,儒法的思想资源是统治者考虑“是否赦免”的重要理论前提。从儒家的角度讲,仁政的政治理想,慎刑的政治态度,构成了国家赦免的理由。然而仁政的对象是民众,而不是官吏。明代《大赦天下诏》开头即点出了赦免的哲学依据:“天生民而立之君者,奉天而安养斯民也。”而贪官污吏的贪腐行为以天下为私,恰恰危害了民众的利益,破坏了仁政的理想,慎刑之恩自然无法泽及。

与儒家的“慎刑”不同,法家强调“慎赦”,担心过度的赦免会破坏法的权威,影响社会秩序,这构成了反思赦免制度的一种理据。“慎刑”与“慎赦”之间,构成了一种矛盾。那么,到底要不要赦免呢?《韩非子》中的一个说法,化解了“慎刑”与“慎赦”间的矛盾——“明主治吏不治民”。“慎刑”针对民众,“慎赦”面向官吏。赦免民众,实现仁政的儒家理想;不赦免贪官污吏,目的则在维持一支高效清廉的官僚队伍,实现秩序与权威。从这个角度讲,不赦贪官既是一种关平仁政的理想,也是一套有用于现实的治理术。

另一方面,古代设立赦免制度的目的是为缓解社会对立情绪,塑造官府的权威,但赦免贪官则会使上述目的适得其反。

加拿大哲学家查尔斯·泰勒在《世俗时代》中,描述过西方历史上这样一种现象:在前现代的基督教世界,存在某些狂欢的节日,在这些节日里,所有尊卑秩序都将以宗教的名义暂停,人们陷入彻底的狂欢与颠覆。泰勒分析,在前现代社会,职能和尊严并不是平等的,必然有人不满,共同体中存在一种强烈的反结构的倾向,现行结构必须缓解与这种反结构力之间的张力,以达成某种平衡。而这种带有宗教色彩的狂欢与颠覆,就是一种秩序的逆转,是对反结构张力的释放。政治秩序每每在狂欢节日中暂停之后,都仿佛获得了一种原初的重启。其实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也有类似作用。《春秋经传集解》讲赦免是“荡涤众故,以新其心”,《文献通考》记载宋仁宗曾下诏说“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这里的“新”,不仅是某个被赦免者的洗心革面之“新”,还隐喻着整个社会秩序的暂停与重启,是通过“浩荡皇恩”对底层民众反结构力的缓解与释放,以实现社会的团结。而历来底层民众对贪官污吏这类违反规则的既得利益者甚为痛恨,如果这些人进入赦免之列,不仅不会缓解社会对立情绪、树立政府权威,反而会激起更严重的社会不满。

国外的大赦与特赦:世界各国是如何“特赦”的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義。在有些国家呈,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

韩国

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近日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是朴槿惠总统执政以来韩国政府的第二次特赦,同时也是韩国第六次大规模赦免。为获得国民的普遍认同,减少争议和诟病,韩国此次对赦免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慎重考虑:赦免对象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美国

美国现行特赦制度同美国整个国家机制的设置是相同的,即采取二元性体制:联邦政府与各州均有独立的特赦法规。联邦政府的特赦权由总统统一行使。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这一条款明确了特赦权的范围包括反对美利坚合众国的所有犯罪,同时还加设了与英国法律相同的限制,即不得用于弹劾案。这几平可以理解为总统有权行使各种赦免。相较于联邦政府特赦权的一统制,美国各州宪法对于特赦的规定并不相同,对于特赦权的归属形态也有所差异。在特赦制度的具体操作中,各州对特赦权的行使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州长单独行使,二是由州特别委员会行使,三是由州长和州特别委员会共同行使。

法国

法国是颁行宪法最多的国家,其多部宪法中均对特赦制度有所涉及,现行的1958年《宪法》规定得尤为细致。该《宪法》第17条规定,总统有权进行特赦。第19条规定,总统的特赦,应由总理等副署,如果情况需要,也可由负责的部长副署。第34条规定,特赦事项的准则由法律规定,并由议会投票通过。第65条规定,由总统、司法部长以及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9名委员所组成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特赦问题接受咨询。此外,法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均对特赦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德国

德国现行的赦免制度主要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刑事诉讼法》和1935年颁行至今的德国《赦免法》予以体现。德国将大赦与赦免加以区分,大赦意味着对具有一般要素的大量案件依法予以免除,而德国刑事法中的赦免则指通常意义上的特别赦免,主要是指通过行政权的干预,使个别生效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免除、减轻等。

意大利

意大利《刑法》第174条规定了特赦,该条款规定于刑法总则第六章“犯罪和刑罚的消灭”第二节“刑罚的消灭”当中。根据该规定,特赦的内容是免除已判处的全部或部分刑罚或将其改变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刑罚,但这仅仅限于主刑,并不会使附加刑消灭,除非有关命令作出了不同规定。同时,特赦并不使处罚的其他刑事效果消灭。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特赦只能在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刑罚进行累计后适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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