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平 通讯员 梁春紫
2015年是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检察院反渎局局长王恩琦在检察机关工作的第30个年头。早在1986年,20岁出头的王恩琦就踏进了义县检察院的大门,先后在公诉、反贪、批捕和反渎等部门工作。
从“门外汉”逐步成长为反渎局长的王恩琦,尽管拥有20多年的职务犯罪侦查经验,但他的办公桌上仍然摆放着各类法律书籍和整齐的卷宗材料,随时学习研究。
在王恩琦的带领下,2012年至2014年,义县检察院反渎局共办理渎职侵权案件41件,立案35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0件15人,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均为100%,3年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
“办案是一项严谨细致的工作,必须全身心地投入,才能精准把握案件。”王恩琦告诉《方圆》记者,反渎工作接触的对象大多数都是职务较高、文化程度较高、智商较高和社会经验多、反侦查能力较强的人,因此不仅要把握取证、接触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还要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其他社会关系,这也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所在。
深挖小额信贷环节的渎职犯罪
方圆:听说2013年义县反渎局查办了一起小额信贷环节的渎职案件,在本地引起了不小轰动,办案经验还被最高检渎检厅选编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一书转载,能介绍一下吗?
王恩琦:好的,那是一起中国扶贫基金会义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主任、督导员、信息员和信贷员均滥用职权的串案。我先介绍一下案情:
2008年12月,中国扶贫基金会、辽宁省扶贫办、义县扶贫办开发局三方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协议》,经义县民政局注册,成立了“中国扶贫基金会义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主管部门是義县扶贫局,资金来源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县财政拨款。
这个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义县农村尚未解决或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收入群体,具体来说就是为义县农村20至65周岁的农村妇女提供小额贷款,让她们做点养殖、种植工作。贷款前4个月不收利息。
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县财政拨款527万元,中国扶贫基金会拨款3000多万元。这些资金要用于扶贫,所以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然而,在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期间,中国扶贫基金会义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的主任周志强违反规定,私自让该中心信贷员赵方、田蓝给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个体运输户王同达和朱大光分别贷款70万元和43万余元,而该中心督导员蔡达不仅不履行审查监督的职责,反而帮助进行违规操作,造成了损失113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方圆:具体是怎样作案的?
王恩琦:我们调查发现,这几人的渎职行为都发生在审核和发放贷款环节。事实上,按照相关规定,无论是在审核还是发放环节,工作人员都要对申请贷款的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贷款人是否为义县农村20至65周岁的农村妇女,同时,要通过培训和入户,对客户的经营和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在调查和审核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是否给予发放贷款。
然而,周志强在明知贷款对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指使信贷员田蓝、赵方给不具备贷款条件的王同达、朱大光分别办理贷款。田蓝和赵方对申请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负有调查和审核的责任,但二人在没有审核其真实状况的情况下就对其办理和发放了贷款。同时作为督导员的蔡达也放弃了监管职责,并帮助其进行违规操作。这4个人均违反了工作职责,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方圆:这种作案手段有什么特点?
王恩琦:最主要的特点是比较隐蔽。例如在审核环节,贷款人到农村找到亲戚、朋友,从他们那里借来大量的身份证,把这些身份证提供给服务中心,用以贷款和进行联保。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审核,或者审核不严,就会给以造假身份申请贷款的人成功申请贷款造成可乘之机。
还有就是在放贷环节存在“以贷还贷”现象。按照规定,贷款期限最长时间是一年,服务中心违规发放出去的贷款到期归还不上,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就会采取办理新的违规贷款的方法来偿还前期贷款,达到平衡账目的目的。本案中,信贷员田蓝与赵方、蔡达就在朱大光和王同达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办理新的违规贷款,然后用这些新办理的违规贷款归还前期的违规贷款。
方圆:手段如此隐蔽,那么案件线索从何而来呢?
王恩琦:幸运的是,服务中心在一次内部审计中,发现有几次贷款没有及时填上,违规行为才露出了马脚,向我们院举报了,由此查出小额信贷环节里的渎职犯罪。
当时在前期我们只立案侦查了周志强一人,不过在突破他之后乘胜追击,又发现有些具体工作人员在办理和发放贷款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应履行对客户的经营和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而没有履行的失职渎职行为。针对这一状况,我们由三个办案小组分头侦查,集体会诊,集中突破,深挖细查,从中发现该中心的督导员蔡达、信贷员田蓝、赵方也涉嫌滥用职权共同犯罪。因而果断对这三人补充立案,从而取得了一案四人的办案成果。
没有具体量化损害后果也能定渎职罪
方圆:听说院里紧盯社会热点,办理了不少民生民利领域渎职案件,能否举一个例子?
王恩琦:保障民生民利一直是反渎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义县是农业县,各种农机产品及衍生品都对老百姓的生活有着很大影响,因此我们对这类渎职案件高度重视。
以前段时间查办的病死猪背后的渎职案件为例吧。2013年12月,《华商晨报》等媒体曝光了义县益发肉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案件,这起案件被公安部列为“打四黑、除四害”工作第四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犯罪,锦州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给了我们院办理。
经过前期侦查,我们共立案查处了7人,其中在动监部门查处了4人,商业部门查处了2人,质监部门查处了1人。
方圆: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王恩琦:早在2011年4月1日,义县益发肉联公司就已经提出了停产申请,但是直到2013年10月案发,其仍然一直处于生产状态。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此项监管工作的副所长白旺和监督科科长刘力仅仅是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在2011年5月、2012年6月、2013年6月先后检查过3次,而且,只有2012年那次检查进入了现场。这3次检查,在生产车间和4个库房均没有发现生产迹象。而对该辖区负有监管职责的义县稍户营子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张易事、检疫员石节,也在监督执法工作中没有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行为。后来我们调查核实,该公司从2011年至案发,共销售猪产品65次,销售金额约664万元,分别销往北京、重庆、沈阳、大连、锦州等地,可谓规模很大,造成这一后果,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督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方圆:渎职人员在监管上有哪些责任?
王恩琦:这个案件对我们来说类型比较新。首先当然是从掌握关于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监管职责入手,学习《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监督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的研习,我们认定,对该事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是县、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然后,我们进行了责任划分。该案发生在生猪屠宰行业中涉及屠宰和宰后肉产品销售两个环节,这家公司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大量私自屠宰病死猪及其肉产品,并能够销往全国各地而无人发现,有关部门肯定有疏于监管和执法不严的问题。
在初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按照《关于展开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头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义县商业局、义县定点屠宰稽查大队和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检验科也负有监管职责。他们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该公司长期私自屠宰生产病死猪及产品,并销往全国各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于是我们对这三个单位的相关三名责任人也进行了立案。
方圆: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查办案件时还有什么难点?
王恩琦:这个值得一提:这起案件是我们院办理的首例没有具体量化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立案查办的渎职案件。一方面确定负有监管责任的7名犯罪嫌疑人玩忽职守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很迟疑,没有具体的人员伤亡数量,也没有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这种非量化的损害后果,能否作为渎职案件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来认定?
面对这一问题,我们认真推敲反复研究讨论,最终统一了认识,认为该公司自申请停产之后,一直处于私自屠宰生产状态,而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上述三个部门的监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该公司在长达三年时间里大量屠宰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产品,并销往全国各地,时间长、数量巨大,跨区域广,而且在被多家媒体曝光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这些情节考虑,我们最终决定以玩忽职守罪立案,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起诉,对该7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判决。
用办案技巧征服犯罪嫌疑人
方圆:义县近年来办理渎职案件很多,在你看来,有哪些途径可以保证案件数量?
王恩琦:我比较推崇通过群众举报筛选有价值的线索。例如,我們之前办理了一起市检察院交办的政策补贴渎职案件,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领域,就是从群众举报中得到的线索。
有时候通过媒体曝光,我们也能从中找线索挖案件。比如之前提到的病死猪案件,在《华商晨报》等媒体曝光后,我们就着手调查了。当市院把案件交给我们办理时,我们已经掌握了第一手材料。
方圆:对你来说,办理渎职案件最困难的环节在哪?
王恩琦:应当是接触到新的办案领域时,之前没有相关侦查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我们会定期关注和研究一些重点领域,了解这里面的各种法律法规。查办渎职案件,永远要处在学习的状态。例如之前提到的小额信贷环节的渎职犯罪,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集中侦查主力,深入基层做了大量细致的侦查取证工作,查阅了大量材料,一点点摸清了案件规律,才逐步探索出查办该类案件的方法。(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