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寅飞
在吕建国四处鸣冤时,新北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供了帮助,未检处的检察官关注到了这一事件的网络舆情,检察官邱颖娴主动打电话给吕建国了解案情
“我要死在你们检察院”,当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邱颖娴第一次联系到受害女童父亲吕建国的时候,没想到对方竟这样开启了对话。原来,在2013年8月30日的时候,吕建国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房东吴伟忠猥亵其5岁大的女儿婷婷,随即吴伟忠因涉嫌猥亵罪被常州市薛家派出所刑事拘留,然而此时距离具体案发时间(8月25日)已过去近一个星期。9月6日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为由,对其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当吕建国和妻子看到吴伟忠若无其事地回到家中后,又听说批捕与否是由检察院决定,所以才有了“死在检察院”的想法。
要为女儿讨个说法
吕建国夫妇是安徽阜阳人,到常州打工已经多年,一直租住在新北区薛家镇吴伟忠的后院内。2013年8月25日,吕建国妻子王永丽刚做好午饭,叫女儿婷婷吃饭,却发现婷婷不在屋里。王永丽一边喊女儿,一边出屋寻找,但孩子始终未应声。王永丽开始着急,一路转到房东吴伟忠的屋前,正在此时,婷婷拿着吴伟忠的手机从屋里走了出来。令她感到意外的是,女儿的裤子耷拉在腿上,短裤也没穿好。
王永丽以为吴伟忠只是捉弄了一下孩子,也没有想得太多,就把孩子带回家吃饭了。通常情况下,遇见熟悉的小男孩穿着开裆裤调侃一下也算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对于小女孩就不能开这种玩笑。因此,在当晚遇见吴伟忠的时候,王永丽还严肃地警告他说,“以后不要对孩子干这种事情。”吴伟忠自知理亏也就笑了一下。
然而接下来的几天,5岁的婷婷常常无故发呆,并呓语“叔叔脱我裤子”。幼儿园的老师也发短信告知孩子的父亲吕建国,称婷婷在校时变得很奇怪,上课经常走神,一直低头拉衣服,即使被点名也不说话。于是等婷婷回到家后,吕建国夫妇仔细询问女儿当天发生的事情。当婷婷最终断断续续地说了房东吴伟忠猥亵自己的情况后,夫妇二人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向当地的派出所报了案。
在此前后,吴伟忠曾向吕建国夫妇提出“花钱私了”,但遭到了夫妇二人的拒绝。公安机关介入后,吴伟忠被带走,但吕建国夫妇也没了工作的心思,回想以前活泼开朗的女儿,看着现在开始闷声不语、判若两人的孩子,尤其是母亲王永丽更是对自己百般自责,“如果自己再用心点看着孩子,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然而在王永丽悔恨中度过的一个月后也就是10月初,让吕建国夫妇难以接受的事情发生了,他们得知吴伟忠已被派出所“放回”。一份由新北公安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3年8月25日中午,吴伟忠在新北区薛家镇吕墅社区通过摸阴部等手段猥亵婷婷,事后经审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最后因为证据不足,警方只得对吴伟忠处以行政拘留15天。
吕建国夫妇认为,吴伟忠做出这种事情但远远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只想为女儿讨个说法”。
耿耿于怀的“犯罪事实”
倔强的吕建国几次来到辖区派出所追问为什么吴伟忠没有被立案,他无法理解的是,新北公安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明白纸黑字地写着是“犯罪事实”,为什么最后变成了行政处罚。即使最初薛家卫生院的医生发现孩子下身红肿,后经妇产科医生确认并无外伤,因此未出具相关书面材料,那么“证据不足”,吕建国认为这是派出所工作失误导致的。
事实上,在8月30日晚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确实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去附近的薛家卫生院检查。据值班医生回忆,民警带着小女孩到医院的时候已经是晚上10点,值班医生初步检查了一下小女孩的下体后建议他们去找医院的妇科医生检查,而妇科医生给出的检查结果是没有发现明显的外伤,诊断结果为“处女膜完好,没有破损和软组织伤,但外阴潮红(外阴潮红有多种原因)”。此后,当民警提出准备带孩子去市级医院检查时,吕建国夫妇看着眼前因为见到警察害怕得不敢作声的女儿,以孩子情绪紧张为由拒绝了民警的要求。
对于吕建国的质疑,新北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负责人在接受当地媒体的采访时介绍,根据薛家卫生院的检查结果,孩子并无明显外伤,处女膜也完整。接报案后,警方十分重视,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侦查,并将吴伟忠刑拘。由于刑法上对猥亵儿童罪有严格规定,证据要求也很高,而之后的调查结果表明,此事情节较为轻微。因此警方决定不追究吴伟忠刑事责任。他还解释,之所以决定书上会出现“犯罪事实”,因为最初将案子作为刑事案件办理,并未及时更正。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宋英辉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公安机关警务改革办案力量下沉后,赋予了基层派出所办理部分刑事案件权力,但由于它内部审查机制不健全,在一些特殊案件上对证据的把握标准不同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
“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没有统一的办案标准。”常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林志敏认为,各个派出所办案过程中拿捏的尺度不同,掌握使用的标准不一,这也是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需要有效衔接的地方。
请相信我们一次
经过多方咨询,身处异乡、举目无亲的吕建国开始四处鸣不平。他去当地的信访部门上访,向媒体反映公安机关的不公正处罚寻求关注,也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控诉。在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中,这起案件的一些异常之处也在慢慢浮现出来,从辖区派出所调取已经归档的案卷材料中可以发现所记录的“粗糙”证据和案情,如被害人询问笔录过于简单,尤其是具体细节上,小孩子的回答只是“不是手”,便没有了下文;婷婷去医院检查的诊断结果也只是医生口头说明,没有正式的文字诊断结果。新北区检察院未检处的检察官与派出所民警的沟通过程中,办案民警给出的解释为由于孩子年龄太小,在表达能力上的限制,无法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询问。
事实上,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情形提供了明确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法律监督的依据。比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是对于一个从未学过法律的外来打工者吕建国而言,并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在吕建国四处鸣冤的同时,新北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供了帮助,未检处的检察官关注到了这一事件的网络舆情。吕建国意外地接到了负责薛家派出所片区的检察官邱颖娴的电话并应约来到检察院。然而这次谈话进行得并不顺利,吕建国带着对检察院故意不批捕吴伟忠的误会而来,并表示已经准备带着孩子接受中央媒体的采访。
恰逢此时,在2013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正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10月29日,常州日报便以一篇题为《薛家一房东猥亵5岁幼女拘15日孩子父母不满处罚》的文章作出了公开报道。紧接着,江苏省内外多家媒体在得知这一消息之后纷纷联系吕建国,要求采访婷婷及相关人员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详细报道。
然而,在数次接受不同的媒体采访之后,吕建国发现,不仅是幼小的婷婷变得害怕见生人更加自闭,连王永丽一起也重复承受一次次的精神折磨而开始有些精神恍惚。他自己心里也明白,频繁地将婷婷和家人暴露在媒体的镜头之中,无疑是对孩子和妻子的二次伤害。“最终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讨回公道,让凶手绳之以法吗?”吕建国反问自己,同时也发现在这次检察官的询问过程中,自己叙述的案发经过以及后续的事情被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似乎也并不是不可信赖。
面对女检察官自始至终平和的语气,设身处地分析问题,吕建国被最后一句话打动了,“请相信我们一次!”他决定在当天下午就带着婷婷过来做一次完整的证人笔录。
至于检察院是否能够直接对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并进行监督,邱颖娴还特意请教了控告申诉部门的同事,“按照惯例对于控告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有一定的调查权限。”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解释,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法理上讲,获得依据就需要有必要的调查。既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权限,那么介入调查便无可厚非,但取证工作还是须由公安机关来完成。
为自己作证
在新北区检察院有一个小橘灯工作室,用来进行未成年人教育和公益法律援助,这里曾被最高检评为全国15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新事例之一。屋子的装修与检察院内其他办公室严肃的风格迥然不同,墙上融入很多儿童贴画,地上摆放着不少孩子的玩具。为了做好这次笔录,邱颖娴将询问地点安排在了这里,而且和同事故意换成了便装,在远处放好录音录像设备,并特意地准备了零食,等待着小婷婷的到来。
下午,吕建国和妻子带着婷婷如约而至。在一个陌生的环境见到了陌生人,虽然有父母在身边,婷婷一开始还是十分拘谨,依偎在母亲的怀里不敢说话,似乎被这些天家里常来陌生人吓怕了。直到在一起玩耍了两三个小时后,她开始与邱颖娴熟悉亲近了起来,询问工作也才刚刚开始。
邱颖娴试着问一些婷婷当天发生的事情。“尽管婷婷表达得不是很清楚,但是能明确地在我们事先准备的儿童人体器官教育图片上指明了关键的细节,如问她叔叔摸你哪里,她就指着女孩子的下身,问叔叔用什么弄你的,她就指指图片的男性器官。”
其中一个细节让在场的所有人都表示震惊,当被问到叔叔是怎么欺负她的时候,婷婷竟然直接站起来,作出了一个臀部前后移动的姿势。看到这样的场景,邱颖娴理解了吕建国产生过激情绪的原因。“我想任何一个善良的父母应该不会为了去陷害一个人而去教自己的孩子做这样的动作。”邱颖娴说。
做完整个询问笔录已近傍晚时分,临走的时候,吕建国突然跪倒在检察官前面,请求一定要严惩犯罪嫌疑人。
11月4日,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依法向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按照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在收到检察文书之后的第二天,新北分局就对吴伟忠采取了重新立案侦查,吴伟忠也于当日被传唤至新北分局接受讯问。
针对这起案件,由于未检处对该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与辖区派出所办案人员沟通的过程中,检察官提醒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补充现场勘查、提取当日值班医生为婷婷做检查的书面证明材料等内容。
高一飞介绍,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目前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监督公安侦查活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如刑诉法第66条规定,如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诉法规则(试行)》第567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有鉴于此,侦查人员对这起猥亵儿童案的相关证据再次进行了补充。
犯罪嫌疑人最终获刑三年
2013年11月,在常州市新北区的一处城乡结合部院落内,犯罪嫌疑人吴伟忠再次战战兢兢地接受了侦查人员的讯问。在这处专门用于公安机关审讯的大院内,记者发现69只监控探头实时记录着每个讯问室、询问室的语音及画面情况,走过一道锈迹斑驳的大铁门,看到里面刷着蓝白墙漆的一排平房,这里的每一处角落都力争做到无死角监控。吴伟忠从进门体检到讯问再到被带往看守所全程都有录音录像,监控中心里面可以随时调取实时监控或者录音录像资料。
在讯问的过程中,吴伟忠并没有否认采用脱裤子摸阴部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事实,但是辩解说是因为婷婷想玩他的手机而跟着他一起上厕所,他还帮助小女孩上厕所,至于自己猥亵小女孩是因为他没有女儿而出于好奇。
随后,检察机关以吴伟忠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涉嫌强奸罪为由提起公诉。法庭上,检察官根据对婷婷在小橘灯工作室的那次询问记录,出示了经过整理出来的录音录像以及文字资料。但是辩护律师也提出一些案件情节上的质疑,如婷婷的证言中表明吴伟忠并没有抱她,这与小女孩发生臀部前后移动姿势相矛盾,并且由于报案时间距离案件发生时间相差5天,许多第一手的旁证存在可疑之处。
由于报案时间太晚,无论是相隔5天后几名医生的证言,还是相隔10天后被害人由父母陪同前往医院再次检查被害人阴道清洁度有炎症的证明,都因为时间太长而大大降低了证明吴伟忠犯强奸罪的证据证明力。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吴伟忠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作出之时,吕建国一家人也已经离开了常州去了别的城市开始新生活。但是从治安拘留十五天到刑事实刑三年,吕建国夫妇也觉得至少是对孩子的一个交代。(文中吕建国、王永丽、婷婷为化名)
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院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