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问责的理论内涵

2015-09-10 07:22简岩
百科知识 2015年19期
关键词:物种责任生物

简岩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为何要实施这样的制度尽管有很多理由和理论,但并非为很多人,尤其是领导干部所认知,更谈不上深刻领悟。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要负责,尤其是领导人要负主要责任的理据当然可以归结为一些人们早就熟知的理论,如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的双赢或多赢,但是,一个基本的理论却很少提及,即包括人和地球的演化是自然演化(进化)而非神创,人在自然演化中的角色至关重要,因而要对环境生态负全责或主要责任。

1858年,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从自然和生态的事实揭示了生物进化的奥妙。生物,包括人与环境(生物的、非生物的)的相互作用导致了生物的变异、遗传和自然选择,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推动了物种进化。人在与环境生态的相互博弈中起到了主导和顺应自然的作用,从而完成了从猿到人的演化。由于在自然与人类社会的进化中,人起到了主导作用,尤其是人对环境和生态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因此,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人类都要对生态环境的演化负主要责任。

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在其专著《普通生物形态学》中首先使用了生态学一词,意指研究居住环境(或生境)的学科。这说明,人们已经开始把注重保护环境生态,上升到学术研究和理论的高度来认识,也意识到可持续发展是人们生活得更美好和更舒适的重要条件。也因此,对环境和生态的损害人类要负重要责任,而人群中的领导者更要负主要责任。

到了今天,生态学的研究已经发展到小到以基因,大到以整个地球为尺度来探讨环境生态中的生命与生命、生命与非生命,以及非生命与非生命的组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便是,生存和允许生存。

从人类社会的角度来说,就是既要自己生存,也要让他人生存;从人与环境和生态的关系来说,人既要生存,也要让其他生物生存。而且,能让其他生物生存,才能让人生存得更好。如果破坏了这样的生存关系,人就会受到自然的惩罚,灾害和不可持续发展就是一种严厉的惩处。

生态环境损害问责是要以惩处为手段,促进领导带头和促使人们自觉地保护生态环境,达到人与生态环境共赢和永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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