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力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门的开放,外国人不断涌入中国,外国人犯罪问题也随之而来。在国内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外国人犯罪频频发生,涉及罪名也不断增多。外国人犯罪,本质上和中国人犯罪并无不同,也同等地受中国司法管辖和刑法约束,但因为法律上、程序上的不同,使得外国11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因不为人知而显得格外神秘。
广东省是国内常住和临住外国人最多的省份之一,省内检察机关在公诉外国人犯罪案件时,做了大量有益尝试,从确认管辖、聘请翻译到身份核查、搜集证据,再到建立司法协助机制、保障人权。广东省检察机关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的成功查办,为其他地区司法机关公诉涉罪外国人提供了有益借鉴。
长期居住在广州的人,很多都对越秀区的淘金路、火车站附近的三元里以及小北路印象深刻。每到交通繁忙、假日悠闲的时候,街上总会涌现出一大批外国人,淘金路的外国人多以白人为主,大约都是一些白领;而三元里和小北路则以黑人居多,从事服装批发生意。
“广州流传着一个说法,说广州人里每10人就有一个非洲人。当然这种说法不准确,但是却体现了本地人对外国人不断增多的担心。”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银建国告诉记者,近年来,广州市区涌入的大量外国人,引起了本地居民对自身安全问题的担忧。
从2010年至今,广东省各级检察院共起诉了外国籍被告人1274人,占起诉总人数的0.2%,平均每年要逮捕260名,案件大部分集中在珠三角地带。
“平心而论,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和本国人犯罪的案件,本质上并无不同。但是从程序上、具体办理过程上,外国人犯罪的案更加复杂和严肃。”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告诉记者。
经济发达地区外国人犯罪逐渐增长
纵观外国人犯罪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将近30年时间里,中国国门对于大多数外国人来说是封闭的,外国人犯罪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例如间谍罪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从设立对外经济特区到全面开放,允许外国人自由旅行的地区也大幅增加,经商、旅游甚至常住。外国人带来的犯罪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涉及的罪名一再增多。经济类犯罪、人身伤害类犯罪、涉毒走私类犯罪等等,不一而足。
据调查,目前在中国的外国人,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北上广是外国人主要的聚集地,外国人犯罪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地区。
广东省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国内外国人最多的省份之一。根据2014年12月广东省公安厅公布的统计数据,2014年1至11月,在粤常住外国人约9.5万人,而临住外国人达388万人次。
沈丙友介绍,从广东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性质上看,多为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而且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影响广泛。“广州作为南亚、东南亚制毒基地的‘中转港’,通过广州前往非洲、东亚、澳大利亚、欧美的毒品近年来数不胜数。”沈丙友告诉记者。
除了犯罪性质比较严重以外,部分外国人本身也存在一定危险性。
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曾经办理了一系列“三非人员”的案件,“三非”人员,即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人员。例如近年来有很多东南亚人通过偷渡的方式进入中国,或者通过一些正常渠道进入中国的非洲人,来到中国以后就把自己的护照撕掉或者扔掉,犯罪被捕后拒绝说明自己的国籍。“三非”身份使得这些人成了治安管理中的定时炸弹。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先要确定管辖权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首先涉及管辖权的问题。”珠海市检察院检察官简智伟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中国《刑法》第6条到第9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管辖的4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除了属人原则,其他3项原则都与外国人犯罪有关。按照最基本的属地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中国有管辖权;而根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实施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如果其犯罪行为按照中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按照犯罪地国家的法律也属于犯罪的,中国也有权管辖;普遍原则则是: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11条还规定了外国人犯罪的特殊情况:“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般来说,外交代表,如大使、领事等,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华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他们犯罪,中国不能适用本国刑法进行管辖,但是也不会听之任之,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制离境等。
在办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偶尔会发生国籍冲突的情况。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毛立新告诉记者,国籍冲突在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很常见,既可能因为是双重国籍,也可能是无国籍引发争议,这涉及当事人权利等问题。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无国籍人的个人身份,应受其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如无住所,则受其居住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因此由我国管辖,适用我国刑法并无法律上的障碍。而双重国籍人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可以择一国籍申请照会使馆,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这也不影响我国根据属地原则对其提起公诉。
因为国籍引发的争议也曾出现過。2014年2月10日开庭审理的广东惠州富商胡某某涉黑案,胡某某的辩护人就提出过胡持外国国籍,当时该国领事馆还派了领事人员来旁听案件庭审,而法庭最终却没有确认其为外国国籍,而该国领事馆后来也认可了法庭的判断,就没再参加庭审。
国籍争议问题也衍生出身份核查难题。“有很多涉嫌犯罪的外国人,身上并不随身携带护照,有时犯罪嫌疑人自己会供述国籍,但从程序上来说,我们是需要领事馆进行确认的。我们一般通过领事馆把协查函发到该国的外事部门,如果几经催促对方不回复,也没有办法。”袁焕年告诉记者,再加上有一些护照也有可能是假的,得不到信息确认的话,这种错误就容易延伸到庭审,甚至判决。
检察机关起诉实施集中管辖
外国人犯罪在我国国内司法区域管辖权问题答案则相对明确。2013年以前,鉴于外国人犯罪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我国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而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刑诉法,将一般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管辖权下沉,一审开始由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又要求外国人犯罪案件集中办理。
这样的规定,也使得全国检察机关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进行了重新分配。以广东省为例,珠三角地区都分配了专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如广州是由越秀区检察院专门办理、东莞是由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专门办理;而广东省其他外国人犯罪相对较少的地区,如粤中西北地区,也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由广东省检察院将其指定到力量集中、经验丰富的检察院进行办理。
“粤东某市检察院曾办理一起美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因为办案经验欠缺,办案条件也比较差,导致案件办理进展缓慢。来回奔波的美国领事馆领事也觉得太辛苦了。经过讨论,我们最后采取了指定管辖的办法。”沈丙友介绍。
根据记者调查,国内的很多地方采取的也都是与广东省类似的集中办理的办法,例如北京,北京市检察院指定了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以及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来办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每个基层院办理一部分辖区的案件,例如犯罪地在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密云区辖区内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朝阳区检察院统一办理。
“集中化、专门化、透明化是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实际操作起来,效果也挺好。”沈丙友介绍。
除上所述的集中化,专门化则体现为专人、专办、专业的要求。沈丙友介绍,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都是由专人来办理的,比如成立一个涉外案件团队,由专门的院领导来负责,具体职责是防止因为办案程序不完备,造成外交上的纷争。
例如广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日本议员樱木琢磨涉嫌运输毒品一案,因为樱木琢磨的日本议员身份,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都公开透明,检察院必须保证案件程序正当、质量过关。
通过司法协助也能帮助搜集证据
确定管辖权以后,外国人犯罪仍面临证据搜集等方面的问题。沈丙友告诉记者,外国人犯罪案件比起一般刑事案件而言,本来难点就多,而难度近年来还在逐步加大。主要涉及犯罪防控、证据搜集等方面的问题。
外国人犯罪,主要是外国人涉毒、涉私犯罪,防控方面难度很大。拿占外国人犯罪案件绝大多数的走私毒品案件来说,除了犯罪嫌疑人藏毒的手法高明之外,还存在着“两头在外”的特点。毒品的供应商和买货方都在国外,他们只是找一些代理公司代为报关,报关公司只负责报关,不负责保证货物安全,所以很多时候办案人员只能逮住报关公司,而真正的走私方都在国外,没有办法查处。这种情况就决定了很多时候打击走私犯罪,只能打击末梢,而无法把根源打掉。
外国人犯罪的证据搜集问题也很复杂,多数要牵涉到三地,取证难上加难。比如非洲来的一批毒品,从中国过境,到日本去。这批毒品在中国发现的时候,可能只是多单中的一单,而其余的已经运到日本去了,或者还没有发货。已经完成交易或者没有发货的,发现被查他们就会立刻停止发货,改用别的方式进行交易,这样一来其他毒品就没有办法去查处了。
根据这些现象,广东省、北京市等地的检察机关也在加大措施控制这种犯罪,从加强国际合作的角度解决问题。
比如提前介入的北京市检察院,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的货源来自某国,就通过照会该国在北京的使领馆寻求司法协助的方式去取得别国的支持。
照会其实是一种外交方式,在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照会外国人所属国家的使领馆。此后再作出取保候審、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拘留、逮捕决定的时候,也要进行照会。照会通常是书信形式,两国可以通过照会沟通对案件的看法,或借此加强合作。
正式的司法协助能够加强证据的合法性。如果外国人犯罪案件庭审的时候,出示的证据没有经过司法协助的渠道取得,通常会引起质疑。例如广东省检察机关从香港取证,香港警方会标注:此书证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由于他们的标注,在法庭上直接使用这些证据就存在疑义。现在广东省已经着手广泛建立司法协助的协议,用于确定证据的合法性,例如同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办案人员委托搜集的书证,会在这个机构进行鉴证,鉴证机构鉴定为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之后,就可以直接拿来用。
“我们又在尝试将境外的证人请到境内来作证。还有就是远程证人作证的做法,通过两国司法协助的组织,证人在庭审时通过视频来进行作证。此外,我们还尝试把自己搜集的证据移交境外,利于对方追究其犯罪行为。前一段时间,广东省检察院就向澳大利亚移送一些毒品走私案件的线索和证据。”沈丙友说。
土语翻译最难找
办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还有一个难点,就是跟外国人沟通。广州市检察院办理樱木琢磨的案件使用了3种语言开庭:普通话、英语、日语,庭上的每句话都要译成3种语言,所以开庭进展非常缓慢。而如果翻译水平不高,那么案件的办理将更加困难。非洲人、南亚人很多会一点英语,但是很难听懂,一般都要聘请能说其当地土语的翻译,这样的翻译就很难找。所以,广东省基本所有办理外国人犯罪的检察院,都有签约的翻译公司,通过这种专业的流程,可以使案件的办理效果更好。
请翻译有时也是个技术活,有的要花很长时间,例如广东的翻译公司很少有会俄罗斯语的,通常需要广东的翻译公司与北方的翻译公司联系,再由他们推荐人选,一来一回通常半个月时间就过去了。而请不到合适翻译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李奇湛告诉记者,之前该院办理的“10·09”专案中,犯罪嫌疑人多数来自某国的白沙瓦地区,其方言普什图语、乌尔都语都极少人说。当时,办案的黄埔海关苦寻不到翻译人员,只好从其他省调来了一名长期从事巴基斯坦海关缉私工作的专业人员参与翻译;而广州市检察院则是通过翻译公司找到了北京市外国语学院乌尔都语研究生班,请了一名专攻乌尔都语同声翻译的研究生作为翻译。
所有外国人犯罪案件都必须注重人权保障
查办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因为涉外因素的存在,外交、人权总是格外重要。沈丙友介绍,很多地方检察机关的做法是信息公开。“主要是防止信息不对称,防止外国人说不了解。”沈丙友说。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至关重要。广东省检察院办理这类案件,除去领事探视等常规服务之外,对外籍未成年人也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例如,越秀区检察院曾经办理了一起乌克兰一名16岁未成年人在广州盗窃的案件,他的父母在乌克兰,所以办案人员专门找到了广州市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请了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虽然这名工作人员不会乌克兰语,不能和那名未成年人沟通,但是也在监督办案的过程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其实一旦进入中国的司法程序,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一样适用刑法规定。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一种特别的附加刑,即驱逐出境。独立判处驱逐出境的,该外国人要立刻出境;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