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荣杰
“复旦投毒案”的被告人林森浩该判死刑吗?这样一个问题,总是让我们容易想起药家鑫,那个于2011年6月被执行死刑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两案的被告人都是大学生,都是被控故意杀人,也都被判死刑。与药家鑫案一样,林森浩案的最大争议并非有罪与否,而是该不该判处死刑。前后虽有四年之隔,但两案审理过程中,汹涌的网络民意的基调却惊人的一致,都是一片喊杀之声,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微弱的反对声音主要来自法律人,包括学者、律师以及个别法官和检察官。即便如此,反对死刑的声音与支持者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从声势上看,反对死刑更多是法律人的自说自话,除了少数被告人同学和媒体的支持外,很难说有多少民意基础。
就事实和法律而言,林森浩是否有杀人故意,是否罪该致死,可能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网络舆论的“一边倒”,屡次让法律人站在社会公众的对立面,却不容法律人不反思。必须承认,“仁慈”往往不是通常适用于法律人的标签。法官、检察官的标准形象是公正严明、刚直不阿,律师的形象则相对复杂,一方面可能是机智和勇敢,另一方面则可能是狡猾和贪婪。不论如何,“留人一命”并非法律圈的传统。相反,社会公众吃斋礼佛者已然为数不少,不忍杀鸡剐鱼者更是多了去。既然如此,为何在林森浩、药家鑫等案件中,公众普遍比法律人更“嗜杀”呢?
解释之一,可能在于两者对犯罪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法律人——尤其是常年游走于刑事司法領域者——看惯血腥和凶杀,熟知人性最残忍的一面,因此对于林森浩这种以相对“文明”和“高科技”的投毒方式杀人的行为,并无太大的震撼。相反,公众的日常经验中往往只有柴米油盐风花雪月,偶然得知一起凶杀案,一时心惊肉跳心潮澎湃也在所难免。法律人可能觉得情有可原,公众却大多认为十恶不赦。后者“嗜杀”,几乎也就顺理成章。
这样一种解释,其实有不少例子可供作证。一些研究发现,相比职业法官,陪审团中的陪审员往往更倾向于判处重刑。国内一些观察者也注意到,在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过程中,民事和行政法官的量刑主张通常更重,也更愿意投票赞成死刑。也就是说,即使同样是法律人,较少暴露在残忍案件之中的法官也更为偏好死刑。
解释之二,可能在于将被告人“人格化”的程度不同。公众对林森浩案的兴趣,一般仅限于粗略的案情,无非是一个等同于凶手的抽象的符号。与此相反,法律人的思维惯性(其实也是量刑程序的要求)会使其关注更多细节和背景,因此林森浩不再是一个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活生生的年轻人,一个同自身一样有优点也有缺陷的人。当网民宣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他下意识里只不过杀死一个抽象的名字;而法律人掂量量刑的时候,内心却容易浮现出一个具体的林森浩。
对于复旦学生,被害人黄洋固然值得同情,但凶手林森浩一样是经常在食堂擦肩而过或在操场一起打球的活生生的人。其行为固然令人扼腕,但要眼睁睁看到他被押赴刑场也多有不忍。同理,当一个记者深入林森浩的生活之后,林森浩也就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名字,而是一个有血有肉的具体的人。于是在公众一片喊杀的同时,记者和复旦学生却成为和法律人站在一边的少数。
解释之三,可能在于公众的“被害人立场”。换位思考是人类的本能,也是怜悯、同情、愤怒等多种情绪的根源。面对刑事犯罪,尤其是凶杀等恶性犯罪,公众在下意识间往往把自身当作潜在的被害人,因而容易对被告人产生憎恨乃至杀戮之心。正是因此,公众的“嗜杀”既是一种对罪犯的惩罚和对被害人的同情,也是一种潜在的自我保护。相比之下,法律人的思维习惯往往是从被告人权利出发,动辄强调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因而更容易反对死刑适用。
最后一种解释,可能在于法律人和公众的知识结构不同。大概自九十年代起,死刑废除论已经流行于中国各大法学院。刑法教授们一方面承认死刑在当下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也纷纷鼓吹渐进废除论。耳濡目染之下,多数法学院毕业生都或多或少反对死刑。但对普通百姓而言,“杀人偿命”可能还是根深蒂固的观念。如此一来,法律人和公众之间的龃龉也就在所难免,尤其是在林森浩、药家鑫等也许谈不上十恶不赦却引发巨大争议的杀人案件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