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与竞争中立规则

2015-09-10 07:22唐宜红姚曦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5年23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投资贸易

唐宜红 姚曦

【摘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签署之后,一个涵盖全球经济总量近四成的巨型区域贸易组织正在亚太地区逐步形成。TPP谈判协定的达成不仅会在短期内对世界经济贸易带来巨大影响,而且其构建的新一代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更将影响深远。TPP协定中提出的国有企业条款的核心思想来源于“竞争中立”规则。TPP投入运行后,必然会通过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增加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也会由于贸易转移效应而对TPP非成员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TPP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对象对中国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可能造成准入阶段的投资壁垒,以及对国有企业已有海外投资造成威胁。中国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认同竞争中立规则的大方向,加快国内改革步伐,与国际规则接轨。

【关键词】TPP 竞争中立 国有企业改革 贸易 投资

【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5.23.005

TPP国有企业条款与竞争中立规则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历时五年多,终于在2015年10月5日签署,其成员国的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量的近40%,影响巨大,对世界贸易投资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针对国有企业的条款备受关注。国有企业条款属于TPP的横向议题(Cross-Cutting Issues),①横向议题不同于关税减让、市场准入等传统的有具体谈判边界的纵向议题,横向议题作为特殊谈判议题,将影响全部或部分纵向议题,其原则贯穿于自由贸易投资协定的各章节之中(沈铭辉,2015)。

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官方版本TPP协议全文②来看,国有企业条款主要可以包括以下6点。

适用范围:条款适用于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

商业考虑原则:各方同意确保各自国有企业以商业考虑为基础做出交易决定,除非这么做与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授权不符。

非歧视原则:各方同意确保各自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不歧视其他缔约方的企业、货物和服务。

管辖权与管制公平:各方同意各自法院对外国国有企业在本国领土内实施商业活动享有管辖权,并确保行政部门以公正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和私营公司。

非商业帮助不损害他国利益:各方同意,不通过对本国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帮助给别国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不通过向在别国领土内生产、销售产品的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帮助损害另一缔约方国内产业。

透明度原则:各方同意与他国分享本国国有企业名单,并应要求提供关于国有企业中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内容,以及向国有企业提供的非商业协助方面的信息。

可以看出,TPP国有企业条款的核心思想来源于竞争中立规则。“竞争中立”概念源自澳大利亚,最初只是一个国内法的概念,是指政府商业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国有企业)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唐宜红、姚曦,2013)。竞争中立规则的初衷并非要取消一切国有企业,而是想通过保障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来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从而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确保商品和服务由最具效率的企业提供。澳大利亚也是最早践行竞争中立规则的国家,该规则作为澳大利亚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国家竞争政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澳大利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③

2011年以来,美国政府高层在外交场合多次重提“竞争中立”概念。他们认为,金融危机以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和主权基金进入了国际市场,由于其背后的政府支持,而不是自身的生产率和创新优势,这些企业逐渐在美国市场和第三国市场获得了竞争优势,使得没有政府支持的私有企业陷入了竞争劣势。为应对国有企业国际化带来的新型挑战,确保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市场环境,“竞争中立”是一个绝佳的政策工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等国际组织为竞争中立规则的国际化推广做了大量基础性研究工作,正在谈判进程中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也都涉及到了关于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的议题。但在TPP国有企业条款之前,竞争中立规则并没有在多边、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规则中全面践行的先例。

多边贸易体系WTO规则是所有制中立的,其规则并不区分货物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是国有还是私营(屠新泉、徐林鹏、杨幸幸,2015)。唯一与所有制相关的条款涉及国家贸易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STEs),而该条款的目的实际在于规避这类国家授权的垄断贸易企业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载体,也并非针对国有企业。

一些自由贸易协定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比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国有企业有义务履行与政府一样的非歧视义务。④但在具体削弱国有企业享有的优惠待遇方面,NAFTA并无法解决竞争中立所针对的问题,缔约方得以对国内企业进行补贴,且该补贴不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这意味着允许缔约方歧视性地给本国国有企业提供补贴。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是TPP之前国有企业的限制标准较高的具有约束力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晋,2014)。除了对国有企业基本的非歧视义务、商业考虑规则等规定,协定更多地要求了新加坡承担规范本国国有企业的义务,这表现在增加了透明度条款,禁止政府影响国有企业、政企合谋以及其他反竞争行为,并且新加坡有义务逐步消减国有企业数量。不过该协定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如何削弱国有企业享受的补贴、低息贷款等优势。同时该协定的例外条款明确将新加坡政府全资控股的最大主权财富基金淡马锡控股公司排除在外。⑤并且,作为双边协定,美新自贸协定中关于国有企业条款的影响范围有限,更多是在示范作用上。

TPP国有企业条款可以看作是竞争中立规则国际化过程中,在区域贸易投资协定中较为全面的首次尝试,其规制标准要高于以往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TPP国有企业条款秉承了竞争中立的经济学内涵,但作为追求国际市场而不仅仅是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新规则,该条款又在竞争中立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国际化拓展。对TPP国有企业条款与竞争中立规则(以OECD2012报告⑥版本为基准)和以往国有企业条款的实践进行比较,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体现在规制对象上。TPP国有企业条款表明其适用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根据TPP协定第17章13条(5),除了管辖权与管制公平原则,其他条款(包括商业考虑原则、非歧视原则、非商业帮助不损害他国利益、透明度原则)并不适用于规模以下的国有企业,这里的“规模以下”是指过去连续三个财政年度中,存在任何一年该国有企业从事商业活动的年收入在2亿特别提款权(SDR)以下。在不同版本竞争中立定义的规制对象上,皆是从企业所有权或者与政府的紧密程度上进行定义,从未对国有企业规模有所限定,如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国家或者国有企业持有一家企业的股份超过20%,且为最大股东,则可以认为这家企业是国有企业。而TPP国有企业条款却另辟蹊径地限定了国有企业规模,该结果应该是谈判中各方博弈的结果。TPP谈判过程中释放的不多信息显示,谈判各方对国有企业条款的争议很大部分集中于该条款的规制对象上,美国曾提出国有企业条款约束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一级的国有企业,而不涉及地方国有企业,以最大化本国的利益,因为美国几乎没有中央一级的国有企业。相对而言,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等国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中央层面,因此该条款遭到这些国家的强烈反对。TPP国有企业条款从规模上而不是从隶属关系上限定国有企业,也使得TPP国有企业条款的规制对象更具针对性。大型的国有企业往往会因其雄厚的实力和政府的支持在国际贸易投资活动中占据优势地位,甚至导致竞争扭曲。

第二,明确了各国以国内法管辖他国国有企业在本土的行为。该条款为竞争中立规则的国际化推广奠定了重要基础,使得各国可以通过补充、修订本国的竞争法,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豁免条款,增加关于竞争中立的相关规定,而起到限制外国国有企业贸易投资的目的。比如TPP成员国之一的澳大利亚,其竞争政策中具有完善的竞争中立机制,那么外国国有企业进入时,不仅会受到传统意义上竞争法的规制,还将在投资前期阶段受到准入前规制,如对国有企业提出的一系列改革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满足后方可进入对方市场。

第三,明确了国有企业国际经贸活动违反规则的判定。从竞争中立规则的角度看,如果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企业享有来自政府的诸如补贴、优惠贷款等私营企业无法获得的竞争优势,则视为对竞争中立状态的偏离。⑦但是这一条款在跨越国界的贸易投资协定中可操作性较差。在竞争中立规则的基础上,TPP国有企业条款加入了对于缔约国利益损害这一判定条件。加入这一判定条件,使得TPP国有企业条款可以比照WTO规则下对反倾销⑧和反补贴要件的判定,使得对于国有企业违反规则的判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为TPP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打下基础。

由于TPP成员国迥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TPP国有企业条款曾是历次谈判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此次能够最终达成共识,包含了众多例外条款,以协调大量分歧。所以TPP国有企业条款到底具有怎样的效力还需拭目以待。但TPP国有企业条款的成功签订,确实是竞争中立规则国际化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也说明竞争中立规则是国际贸易投资领域新规则的大势所趋。

TPP国有企业条款对成员国之间国有企业贸易投资的影响

TPP国有企业条款作为竞争中立规则国际化过程中在区域贸易投资协定中较为全面的首次尝试,到底会对其成员国的国有企业贸易投资行为产生什么影响?众所周知,区域贸易协定会通过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增加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挤出非成员的贸易。占世界经济总量四成的TPP投入运行后,必然会通过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增加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也会由于贸易转移效应而对TPP非成员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TPP国有企业条款与传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关税减免、投资便利化等内容不同,其对成员国的保护更类似于一种贸易救济,但又比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更为微妙。

第一,高标准的TPP国有企业条款可能会挤出外国投资。从世界范围的角度来看,12个TPP签约国在和其他非签约国竞争外国投资(尤其是来自国有企业的外国投资)方面存在竞争关系,高标准的TPP国有企业条款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会使得国有企业投资流向非TPP成员国。

以澳大利亚为例,2009年3月16日澳大利亚外资审查委员会(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宣布延长对中铝注资力拓交易的审查时间(中铝的国有背景是其审查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在原来30天基础上,从宣布日算起再增加90天。之后不久随着市场复苏,并购时机转瞬即逝,中铝力拓的并购功亏一篑。有统计表明,在此并购失败之前,从2002年到2009年,中国共发生9起铁矿石海外投资,只有1起标的国不是澳大利亚;而在此并购失败之后,从2009年到2012年,中国发生的21起铁矿石投资,有10起标的国不是澳大利亚。虽然不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是澳大利亚的专项审查显然增加了类似标的国,如加拿大、秘鲁、巴西、俄罗斯和几内亚等的吸引力。从这一事件来看,作为国有企业的中铝在并购中确实得到了来自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巨额银团贷款,表面上确实违反了竞争中立规则,但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一个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是否会损害他国企业的投资机会。一方面,这种优惠的银团贷款,许多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会使用,比如日本、韩国。另一方面,中国国有企业的铁矿石海外投资往往采取合资和少数股权并购的形式,此举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他国投资者的合作机会。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并购是否会锁定这些战略性资源,控制供给,待价而沽,从而扰乱市场竞争。一个粗略的统计表明,中国的铁矿石投资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全球铁矿石竞争性供给,在中国投资的铁矿石项目中,中国所签订的长期铁矿石购买合同只占其全部铁矿石项目的63.8%,其余产量则增加了市场铁矿石的供给。⑨

第二,TPP国有企业条款对成员国的影响是非对称的。由于TPP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国有企业所占比重有所差异,TPP国有企业条款带给各国的制度成本也不尽相同。对于国有经济占比较低的国家,如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这类国家支持在国际组织和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条款,希望通过竞争中立条款保护本国企业的竞争优势。对于国有经济占比较高的国家,如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等,则反对推行过于严格的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条款。马来西亚希望TPP中国有企业的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在一些公共商品及服务的提供方面,他们仍需要国有企业的参与;另一方面,马来西亚认为,TPP国有企业条款可能会成为本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外部动力。新加坡认为过于严格的国有企业条款,可能会影响其经济发展,并且对透明度等方面存有异议。越南是TPP中最具特殊性的成员国,作为成员国中唯一的世界银行界定的“中低收入水平国家”,越南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其他成员国存在较大差距。越南的国有企业比重较大,在其2013年修订的宪法中,明确越南经济是市场导向的,允许多种所有制共存,国有企业处于主导地位(Nguyet, 2015)。为了达到TPP国有企业条款的规定,越南需要对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大幅修改,这无疑将增加越南国内的制度调整成本(毕晶,2014)。但从TPP谈判中泄露出的消息来看,越南很可能在国有企业条款上获得长达五年的过渡期。

TPP国有企业条款对中国国有企业贸易投资的潜在影响

虽然中国尚未加入TPP,但作为国有经济比例较高的出口大国和对外投资快速增长的大国,TPP国有企业条款所带来的潜在影响必然是中国的关切。要客观看待仍然处在改革进程中的中国国有企业国际贸易投资行为,也要客观评估TPP国有企业条款的潜在影响。

TPP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对象对中国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从我国国有企业的贸易投资现状来看,TPP国有企业条款的规制对象“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对于我国是非常不利的。从国际贸易方面看,虽然中国国有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份额不断减小,尤其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出现了加速下滑的趋势(见下图),2014年,国有企业出口仅占中国出口总额的10.9%,进口占当年进口总额的25.1%,但是大型国有企业仍然在垄断行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行业的对外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拥有较大影响力。在中国商务部网站上公布的“2012年中国进出口额前500家企业排名”中,前20家中,就有7家中央国有企业,⑩这7家巨无霸企业分布在能源、石油化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以及粮食等重点行业。从对外投资方面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虽然起步较晚,但连续12年实现增长,2002~2014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7.5%。截至2013年底,在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434亿美元存量中,国有企业占55.2%,⑪占据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大半壁江山,而大型国企始终占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排行前几位。

由此看来,我国从事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往往体量巨大,担当各行业的龙头,恰恰是TPP国有企业条款的目标规制对象。并且在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不能获得行业一致的利润率,并且大规模享有融资优惠和国内垄断优势,往往达不到竞争中立规则的标准(Tang & Yao,2015)。

TPP国有企业条款可能造成准入阶段的投资壁垒。TPP国有企业条款将国有企业参与境外市场投资的审查阶段提前到进入行为发生之前,并把限制要求(如披露信息等)仅与国有企业身份挂钩而与市场行为割裂,大大增加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成本与难度,可能对大规模走出国门的国有企业造成准入阶段的投资壁垒。有学者认为,TPP国有企业条款实质上减损了协定赋予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毛志远,2014)。

事实上,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已经屡遭政府背景的质疑。以中国对美国的投资为例,2012年美国对中国企业华为、中兴的并购案件提起了国家安全审查,华为、中兴在回应调査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与企业的关系”这一问题时,拒绝披露公司架构、党委在决策中的作用等信息,最终美国以这两家企业的并购活动违反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予以批准。TPP国有企业条款直接以企业身份判定企业投资动机,可以成为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后,拒绝中国企业进入市场的另一有效政策工具。

TPP国有企业条款可能对国有企业已有海外投资造成威胁。根据上述TPP国有企业条款,“不通过向在别国领土内生产、销售产品的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帮助损害另一缔约方国内产业”。TPP国有企业条款很有可能比照WTO框架下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中国国有企业投资东道国的同行业企业认为其损害了自身利益,则可以根据TPP国有企业条款对中国国有企业提起诉讼。这无疑增加了国有企业已有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风险。

TPP国有企业条款以及竞争中立规则对中国国企改革的启示

正确认识竞争中立规则和TPP国有企业条款。应该说,从竞争中立规则来看,其本身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重头戏,不仅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已经大幅下降,大部分国有企业也早已从过去计划经济的一个经济单位,转化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竞争主体。在2015年8月24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了国有企业进一步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其主导思想如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等,与竞争中立规则的理念并不相悖。所以竞争中立规则和一些国外践行的经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为中国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所借鉴。

但是当竞争中立规则进入具有约束力的贸易投资协定,比如TPP的国有企业条款,仍然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贸易保护倾向,对于今后中国国有企业出口和“走出去”具有较大潜在影响。但是,应该客观地认识到国际贸易和投资互惠互利的经济本质,并非是贸易投资条约可以轻易动摇的,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更加开放的中国对带动整个亚太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方面,中国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认同竞争中立规则的大方向,充分利用TPP国有企业条款的生效期和过渡期,认识到现有国有企业运行模式与TPP国有企业条款存在的差距,加快国内改革步伐,与国际规则接轨。积极参与规则的研究和制定过程,充分利用自身的大国地位,使规则实施的具体细则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争取对本国最有利的条款。另一方面,中国应该本着区域经济互惠共赢的立场,继续积极寻求亚太地区的合作,同时开拓非洲、南美等新兴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格局,防范可能对国有企业造成的冲击,建立预警机制,并在贸易摩擦发生时迅速响应,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加快推行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监管,是实现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的首要基础。由于国有企业肩负着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责任,所以政府往往给予补贴、融资、税收、特权等优惠政策,如果这个国有企业同时参与商业领域的竞争,就会存在交叉补贴的问题,使得国有企业获得私营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所以要实现商业领域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首先要明确区分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及其商业利益,划分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对其进行分类监管。

早在1998年,国企分类监管问题就进入了学者和管理层的视野,主张按照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性质及所处行业的差别,大体上把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企业和非竞争性企业,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走向市场面临的难题。但由于当时国企改革的焦点更多是放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也由于分类监管的复杂性,因此分类监管没有体现在中央文件之中。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这之后国有企业分类监管正式被提上国资委议事日程。在2015年8月24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被正式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之一。该文件表示,将“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广东、上海新一轮的国企改革方案中都明确了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改革方向,成为试水国企分类监管的首批省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尽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落实,有利于实现商业领域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公平竞争,焕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我国尽快与国际规则接轨,减少贸易摩擦。

规范政府补贴模式。竞争中立规则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防止交叉补贴。防止交叉补贴是指当国有企业既承担社会义务,又进行商业活动时,其商业活动不得因为政府对其所承担社会义务的补贴而获得过度的市场竞争优势。我国现有的补贴模式已经成为很多反补贴案例中的诟病对象,如美国2009年发布的碳素合金钢管反补贴初裁报告中,所划定的我国可抵消补贴范围就包括政策性贷款、税收减免、政府低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基金项目、区域性优惠政策等。可以预见一旦竞争中立变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对于国有企业和被认定的政府商业活动的补贴将更加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更应该积极规范政府补贴模式。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该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税制改革,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革,逐步规范政府补贴模式,避免不必要的对外贸易和投资摩擦。

建立健全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竞争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旨在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竞争中立规则是竞争政策的一部分。我国的竞争立法、竞争政策起步较晚,而国际上竞争政策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Sherman Act),该法案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我国1993年才颁布了竞争领域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8年颁布了《价格法》,直到2008年8月1日,作为竞争政策核心的《反垄断法》才正式实施,与欧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竞争政策经验相比,我国在运用竞争政策方面尚处在起步阶段。我国企业在竞争政策规制领域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也使企业在越来越强调竞争政策的国际市场中不可避免地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应该全盘考虑,加快建立健全国内的竞争政策和竞争立法,积极参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引导企业更快地适应国际市场新规则。

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与国际规则接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攻方向,成果显著。但在改革进入深水区时,继续推进国企改革就遇到了瓶颈。竞争中立的做法或者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提供另外一种思路,即通过保障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来约束国有企业的行为,倒逼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在我国大部分国企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革,基本建立起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之时,通过保障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使得企业的绩效充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好坏,硬化国企的预算约束,从而使经营者和所有者激励相容就变得更为重要和紧迫。澳大利亚在执行竞争中立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建立申诉机制保障国企改革成果,形成了一种市场自我监督的长效机制,保障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和活力,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创造并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我国与国际市场规则接轨,减少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的摩擦。

推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从国有企业开始股份制改革以来,混合所有制并不鲜见,但从未被放在一个战略高度来探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至此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2015年8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

推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从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入手,逐渐减少欧美等国试图运用所谓的“所有权优势”来约束我国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筹码”。并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充分综合发挥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从防止交叉补贴等方面有效应对竞争中立规则;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运用竞争中立规则的合理要素倒逼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效率、促进市场化进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发展趋势及我国应对策略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2&ZD097;同时也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一轮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0BGJ023)

注释

Fergusson, Ian F, Mark A. McMinimy, Brock R. Williams, 2015,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 Negotiations and Issues for Congres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42694.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TPP Full Text", 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trans-pacific-partnership/tpp-full-text.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2005, "Review of 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Reforms", Report No. 33, Canberra.

OECD,2014, "Levelling the Internationa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What have we Learnt so Far?"

United States - Singapore Free Trade Agreement, 12.8.1(e).

OECD,2012,"Competitive Neutrality: Maintain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 OECD Publishing.

OECD,2012,"Competitive Neutrality: Maintain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 OECD Publishing.

如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的判定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ast Asia Forum, 2015, "Competitive Neutrality and the TPP", http://www.eastasiaforum.org.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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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宜红、姚曦,2013,《竞争中立:国际市场新规则》,《国际贸易》,第3期。

屠新泉、徐林鹏、杨幸幸,2015,《国有企业相关国际规则的新发展及中国对策》,《亚太经济》,第2期,第45~49页。

毕晶,2014,《越南加入TPP的国内经济与政治因素探析》,《国际经济合作》,第10期,第68~72页。

毛志远,2014,《美国TPP国企条款提案对投资国民待遇的减损》,《国际经贸探索》,第1期,第92~100页。

沈铭辉,2015,《“竞争中立”视角下的TPP国有企业条款分析》,《国际经济合作》,第7期,第19~24页。

Nguyet,L.T.A., 2015,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s in the TPP Negotiation: Is it a win-win for Vietnam?" No. 15092.

Tang Yihong, Xi Yao, 2015. "The export of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How far is it from Competitive Neutrality"? The Chinese Economists Society (CES) 2015 China Conference, Chongqing University, China.

责 编/樊保玲

Abstract: After the signing of the TPP agreement, a super-large reg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covering nearly 40% of the global economy is being gradually formed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The reaching of the TPP agreement will not only have a great impact on the world economy and trade in the short term, but also have far-reaching influence through the new gen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rules it establishes. The core idea underlying the clauses of the TPP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comes from the rules of "competitive neutrality". After TPP is put into operation, it is bound to increase trade and investment among the members due to the trade creation effect and the trade diversion effect, though the trade diversion effect might also influence the non-member states negatively to some extent. The provision concerning the subject enterprises that the SOE clauses of TPP should apply to is a great challenge to China, which may result in the investment barriers in the entry level, and create threat to the existing overseas investment of the Chinese SOEs. China should take a more open attitude, identify itself with the general orientation of the rules of "competitive neutrality", accelerate domestic reform, and bring the relevant issues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rules.

Keywords: TPP, Competitive Neutrality, the SOE reform, trade,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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