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知识产权制度对粮食质量安全的正效应

2015-09-10 07:22李秀文
决策探索 2015年22期
关键词:新品种粮食知识产权

李秀文

粮食与食品安全是保障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的根本。近年来,由于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矛盾较多,需要从多方面加以化解。知识产权与粮食安全关系密切,正确研究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有利于保障粮食品种的安全。因此,笔者在分析涉粮知识产权范围的同时,提出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粮食安全的正效应。

一、粮食安全和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安全是指粮食是否供应稳定、充足以及是否所有人都能获得满足基本生活和发展所必需的粮食。为此,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将粮食安全定义为“保障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为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此定义进一步丰富了粮食安全的内涵,粮食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数量安全以及粮食来源的可持续性安全。而我们着重研究的是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质量安全注重粮食的优质卫生、营养结构合理、健康安全,维护的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基本权利。

粮食质量安全是指一个家庭、企业、国家或地区,由提供或生产的粮食制品中获得卫生安全并营养充足的食物,从而满足其正常的生理及心理需求。粮食质量安全包括感官品质、卫生指标、食用品质、营养品质及储藏品质等方面。

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按照性质大致可分为生物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及化学性危害。粮食质量安全涉及整个粮食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中的质量安全隐患和质量控制问题,涉及种植业、农药、化肥、环境污染及控制、粮食储运、食品安全学、毒理学等多学科领域。因此,目前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的跨学科研究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空白与拓展空间。

二、涉粮知识产权

涉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农业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产品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农业著作权、农业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等。

(一)农业专利权

农业专利是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利。其主要客体是现代农业中的农业科技和农业成果,例如肥料及饲料新配方,兽药与农药组合物,食品、调味品及饮料的加工技术,新型微生物菌种及产品,动植物育种的非生物学方法均可申请发明专利;渔具及农机具的改进及发明,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二)植物新品种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出的或对其发现的野生植物品种进行开发的,具备特异性、新颖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并有准确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一种专有权,包括: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许可权、转让权。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时期,因此需要对现行国际上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而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并非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志某商品产于某一地区,且该商品的明显优势、特定质量、产品信誉及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人文条件或自然环境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当今国际上保护特色、优势产品的一种普遍做法,可以充分、合理地保护与利用人文条件、自然资源及地理遗产,从而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并促进优势产业规模化、科学化发展。“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其权利归当地全体生产经营者所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先行者”,据调查,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以上。

三、知识产权制度对粮食质量安全的正效应

(一)激励粮食科技创新,加速农业技术发展

随着近年来粮食市场的跌宕起伏,各国在不断变换的国际粮食市场中,越来越重视国家粮食的主动权。伴随而来的是涉粮科技的不断发展、植物品种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涉粮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显著增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要想取得国家粮食主动权,只有通过激励科技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的基础。

具体措施则可以通过培养科技主体,加强科技研发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一是从源头抓起,重视种子研发与保护,加大种子研发投资比例,培育优秀、自主的新品种,抢占市场制高点和技术空白点,为粮食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打下坚实基础,从根本上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二是鼓励抗病、抗灾、抗虫害的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从而使粮食生产过程安全化、规范化,减少粮食质量安全的威胁性因素。三是根据不同种植规模、种植环境、种植习惯,加快研发适合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安全化、便捷化的农业生产工具,使粮食生产统一化管理,规范化生产。四是加强绿色有机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辅助性微生物技术的研究与開发,使粮食生产绿色有机化。五是攻克粮食等深加工过程中的保鲜冷藏技术、清洁安全技术等。六是建立统一、标准、安全、科学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制度,加强检测技术的研发与保护,与国际发达国家检测系统接轨。鼓励创新并不能保障粮食技术的有效运用,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将研发技术转化为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使用权,才能保持该技术的市场竞争力,为我国粮食自主提供有效保障。

(二)完善专利技术保护,降低科技研发成本

对于专利技术的保护,即专利制度,其中一项便是通过专利的文献性记载向公众公布来实现其公开性、透明性。此文献具有覆盖面广、内容详尽、出版速度快等特点。通过此文献的公布,技术研发人员可以及时了解现有技术发展方向、发展趋势及发展程度,从而为研发主体提供一个准确的风向标,避免重复性研究的投入,使投资能更加合理高效,同时也节约了人力资源。另外,通过专利文献的详细记载,研究人员可以开拓新视野、激发新想法,使专利创造更加完善、更加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大大降低了研发成本。

(三)实现涉粮技术转化,提高国际主控能力

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文化创造的一种手段,更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不可忽视的战略资源。科学技术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将现有研发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国家粮食主控能力与市场竞争力。因此,创造技术,获取涉粮知识产权并不是最终目的,将科学技术转化为先进生产力,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才是重中之重与关键所在。

对于农业技术的运用与实施,在知识产权制度控制之下,严格技术准入与问责制方能保证农业技术的合理规范应用。对于尚不明确其实用效果的技术,尤其是涉及转基因技术的成果,在其正式投入使用及市场推广之前应进行严格控制。在保障技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农业技术的加快转化,加强体制创新,使涉农知识产权及农业技术的转化与推广得到有效改善;对重要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植物新品种权、涉农专利等可进行政府采买,间接增加研发投入以支持技术转化与技术再研发,有利于形成产业化生产经营。同时,对于技术转化资金难问题,先从制度上解决投资风险,稳定投资者心态,进而加紧涉农知识产权与金融市场的联系,实现资本与技术的双向流通、双向受益。积极引导金融市场对涉农知识产权良性、可持续投资,保障农业科技的研发与技术转化,克服现有资金短缺问题。

(四)稳定国内粮食市场,吸引涉粮投资主体

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严重、专利保护不足、技术信息频频泄露等问题,我们必须通过知识产权的制度保护来肃清我国粮食市场的安全隐患与市场混乱。其中,对育种者、技术研发者进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可以消除投资者的风险顾虑,获得成本与收益补偿,增强其对涉粮知识产权的投资信心。一直以来,我国在此方面尚有欠缺,以致在涉农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无法抗衡。对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经验来完善我国制度,引导私人及跨国种业积极投资。

美国在鼓励涉农投资方面有着十分完善的制度。为了鼓励个人在种业方面的投资及育种保护,美國实施了一系列关于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采取了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相结合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因为,对企业而言,一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影响其是否在该国投资涉农研发及销售的重要参考。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制度保护,才能克服私人及跨国公司对涉农技术投资的数量及规模限制,从而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加快技术研发与销售步伐。

(五)推动粮农规模生产,延长农业利益链条

近些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扶持下,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现象日益普遍。其中,农产品商标与地理标志在农民增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重。可以通过商标或地理标志将农户联系起来的方式,组成一个可以共同抵御风险的联合体,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科学投资,进而使相关集体或个人切实享受因集中经营而带来的现实收益。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使农产品商标与地理标志得到有利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加快粮农生产集中化,增加农户的实际收益,延长农产品薄弱的利益链,为进一步生产质量安全的粮农产品提供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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