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公益”运作如何获得法律保障

2015-09-10 07:22李月红
人民论坛 2015年21期
关键词:运作模式

李月红

【摘要】在传统的社会公益模式产生公信力危机的今天,以“微小”著称并进入广大网民视线的“微公益”已经在众多领域内崭露头角,开始成为社会公益传播的有效途径。但是其现有的运作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如何使微公益事业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合理地运行就成了研究的热点及重点。

【关键词】微公益 运作模式 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微公益”概念探析

从2009年安猪最早创建“多背一公斤”网站开始,时至今日“微公益”发展将近五年多时间,无论是从人们参与的方式还是微公益活动项目的内容都有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到底“微公益”如何界定①②,目前并未达成共识。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微公益:有的学者对微公益的界定侧重“微”的角度,强调从小事做起,积少成多;有的从微公益创造微公益价值,传递公益思想,养成人们公益习惯的角度界定;有的则从平民参与的角度界定,以与传统公益模式区分。

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微公益的概念一是来自“微”的本身含义③④,从小事做起;二是借助网络技术的微博、网站、博客等平台自上而下将公益信息进行传播,把单个网络用户连接形成协同合作、自我管理,最终实现公益活动目的的一种新型民间公益模式。

“微公益”运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微公益运作现状。微公益以其快捷性、灵活性、广泛性的固有优势,以便捷性、灵活性为中心的小集群性活动为根本,公益活动的执行及后期运作的保障也依靠人与人的爱心与信任来维护,从而使微公益具有“人性化、亲民化”的特点⑤⑥⑦,获得了众多普通老百姓的青睐,它激活了平民的公益热情,为平民的爱心活动解决了“门坎高、难度大”的瓶颈,客观上促进我国平民公益事业的发展,缓解了需求帮助者的受救济周期,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公益事业的落实速率。从另一方面来讲,随着社会发展,现行的公益正从原始的企业型公益、事业型公益向公众公益转移。

快速发展的万维网技术,为微公益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前提与基础。2007年,微博逐渐出现在国人的视线中,但是,发展的开始其使用率一直徘徊在一个初始化状态。2011年以来,对微博的关注频率是节节攀升,从而,利用该平台发展壮大的微公益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免费午餐、给孩子加个菜、大爱清尘、解救白血病女孩鲁若晴、加油小伊伊、西单奶奶、救助小传旺等一大批微公益模式也随之而来,关注度和知晓度不断攀升的这种新型公益模式,备受广大网民所热衷。《2011中国公益事业年度发展报告》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在2011年权威发布的专业性报告,其中同样阐述了“微公益”打造了中国现行新的公益活动参与模式和民间与政府行政机关互动的新模式。同时,让社会各个阶层开始意识与了解到:这一新兴公益模式要走向专业化,就必须以尊重公益专业人才并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为重要前提。

受我国监管环境和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大型公益组织出现了公益负面新闻,进而造成了不少公益参与者的参与恐慌,而急需用资助的人群因此却得不到救助。再者,大型的公益组织的参与金额门槛过高:参与过程复杂,不能有效满足个体参与者需求。所以,那些有爱心但所能承担的公益金额不多的个体人群很难参与其中,这样更加亲民化的微公益模式深受人们追捧。因此传统的公益模式使大家产生信任危机,是微公益发展的契机。

换言之,“后郭美美”时代以来,原始形态的公益活动运作模式已经产生巨大的信任危机,逐渐丧失公信力。而新型的“微公益”一直以“善于心,勤于行”⑧⑨为网民的活动准则,在这一模式运行中,互动性媒体也凭借其自身拥有的影响力和大众之间团结力度的优势来推进数字媒介中“微公益”的展开与当代社会“正能量”的释放。在微博平台上完成了很多的公益事件,从众人救助“白血病女孩鲁若晴”,到“带着外公去旅行”,其本身依靠的都是广大单点化网民,汇聚的是普通大众的“微力量”。被这些公益活动所感动的同时,作为普通大众,在这个数字时代,公司企业不断“触网”,在一定程度上为大众参与公益事业提供了媒介平台,更大程度上也在自我营销的同时推进公益活动的发展。

微公益事业无论是在理论上、技术上、发展态势上都展露着无与伦比的可塑性和无穷的上升动力⑩,但微公益在现行的运行模式下存在诸多的问题,不仅会使微公益事业发挥不了积极因素,更会带来不可预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微公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微公益事业与国外成熟的公益运作模式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作为一种新型民间组织,其运作由发起人发起,通过大众媒体、微博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益事业,在这种模式下运作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境,经过研究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微公益合法性有待加强。首先,微公益事业无法可依。迄今为止,调整公益事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公益事业的通知和批复。我国还未出台有关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法规,更无专项法律法规调整微公益事业,立法空白导致微公益事业无法可依,很不利于微公益事业发展,也带来了微公益的合法性问题。

其次,微公益合法性有待加强。微公益得不到法律支持,其合法权益就受不到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作为新生事物的微公益,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有组织有规范的进行。微公益往往是由于社会成员的公德心促使其参与到微公益事业,因此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其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政府等权威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微公益要想得到社会的认可必须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符合社会一般的标准。除此之外,要想得到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的保护,还必须符合政治标准,取得政治合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干预微公益事业的发展,随着政治体制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公民社会自主性不断增强,社会自治空间不断扩大,微公益事业的道路会不断拓宽。

最后,公开募捐合法性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公募基金会等公益机构才有资格进行公募,个人或一般机构是不能进行公募的。微公益进行公募,由于欠缺相应资格,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微公益事业要想公募,只能选择与正式公益慈善组织合作,或者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募资格,否则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这样可能导致一些项目在一开始就因欠缺合法性而夭折。

第二,微公益内部运作规范性不足,缺乏公信力。一方面,缺乏专业性,持续性。众所周知,微公益往往是由公民的个人私德触动而引发的自发性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对象大多限于特定群体的公益,但一旦得到公众的响应和广泛推动,扩大的公益规模势必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增长的捐赠资金如何管理、如何使用,这些问题必须依靠专业团队的运作才能解决。但现实中往往是由兼职或志愿者来从事微公益的,他们由于没有专业的公益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整个项目从设计到实施具体环节设计往往有漏洞,加上相应的管理与组织部门的协调工作又跟不上,单纯依靠发起人的互助与公德,微公益最终是很难以高效的方式持续运行下去的。如作为“为山区的孩子提供免费午餐”的微公益活动的发起人梁树新,就遇到了不知如何对迅猛增长的公益基金进行科学管理的难题;“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项目,就在实施中出现了增加国家打拐难度的事实发生。由此可见,专业性管理对于微公益的持续发展是何等重要,而专业性不足导致持续性差是微公益发展的瓶颈。

另一方面,规范性不足。为了获得公众支持,微公益项目活动组织者会在网上公示捐款来源和数额、使用等明细。大多由项目活动组织者进行操作,这样既可以做到公益透明化,又可以提高自身的信用度。但当微公益项目达到一定规模,仅仅依靠活动组织者行为,在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度以及在运作过程中的合理性都会存在弊端,整个公益事业运作的专业且规范、与之配套的信息公开的进度与程度都成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这些因素都会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该项微公益项目的成功与失败。这时需要规范化的运作。规范化的运作来源于微公益组织的合理设置。微公益应当设置相应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内部监督机构等来进行权力的分化和制衡,以保障微公益的正常运行。但现实中微公益往往欠缺相应的机构设置和运作规范,这是不利于微公益的健康持续发展的。

第三,微公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构。从目前立法来看,慈善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之规定及《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基金会要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这些法律规定容易导致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微公益来讲,从立法上未明确其监管主体。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各行各业的专业化分工也是越来越明显,这种分工模式,不仅在商业运作中有,在政府的监管运作系统中也有,越来越多的监管部门被单独剥离出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分工明确,同时也能加快办事效率,促进各行各业可以有序地、合法地完成社会大生产,这种有明确分工的专业化监管方式已经成为今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一大趋势。

目前,行政部门仅仅停留在对原始的大工程的公益项目的监管,在对微公益的运作进行监管时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状况。另外,微公益往往借助网络传播,网络信息的真伪往往又不能得到很好的验证,由此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社会公众以及捐助人的监管也很难跟进。另一方面基于前述的微公益的持续性不强的内部运作问题,也导致了微公益运作中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带来的监督不力。

“微公益”运作的法律完善

第一,完善立法,主体身份合法化。我国《慈善法》虽讨论多年但至今仍未出台,各地的慈善立法适用范围受限。借助网络传播,平民广泛参与的微公益目前无相应法律法规支持。针对微公益主体身份合法性和无法可依的困境,首先应该出台相关专项立法,规范微公益的参与主体。微公益的发起人不再是传统公益企业,而通常是个人或媒体,区别于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组织,短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比较难实现。笔者建议,为了使蓬勃发展的微公益事业有法可依,短期内参与主体可以主要是具有合法身份的慈善机构,从长远来看还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个人和媒体相应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加快出台有关网络公益组织管理办法,提高捐赠基金公开化和透明度。最后还要制定有关微公益组织负责人法律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对以微公益为名进行诈骗等不法活动给予严厉打击。

第二,完善自身机制,实现规范化运作,政府积极引导支持。对公益行业规范的重中之重就是完善自身机制。从长远来看,首要的是机构治理。微公益组织要设立相应的决策机构,改变现行的发起人决定机制。此外还要建立理事会机构、机构章程以及日常管理机构,并完善相应制度,确保微公益事业的正常规范运行,内部行为规范后公信力就可以相应提高。短期内微公益的发起人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是不现实的,建议将微公益的运作交由专业团队来运行,从而避免因运行不规范带来丧失公信力进而导致项目流产的情形。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到,要注重通过加强捐赠人教育来提高整个微公益运作的规范性。在整个微公益项目运作中,捐赠人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捐赠人为了达到救人目的,倾向于减少成本,将捐款全部给予受助者,在这种思想下导致微公益运作不专业,项目公开化、透明度降低,最终因丧失公众的关注度而最终无法募足资金,只有解决捐赠人教育这个关键性问题,微公益规范化才能实现。

另外,微公益事业的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制定行业内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为的自我约束,是整个微公益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当然,政府的支持也是不可缺少的。政府在制定规范的同时,也应对新生事物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任何事物的出现必然是有其存在的客观需要,本着这样的原则,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微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促使微公益健康发展。目前,微公益的监督还存在空白,一项关于遇到微公益的是否会捐赠的网上调查显示,40%的网民很关心捐赠款的用途是否明确,以及如何真正监督善款捐赠的作用,以此来确定是否捐赠。因此从完善监督方面来讲,首先从政府监督的角度,应建立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对微公益组织进行外部监督,引导微公益组织科学化、持续性发展。其次是作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捐赠人的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作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可以使整个微公益项目操作公开化透明度增强,提高公信力,扩大微公益的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微公益之目的。最后是微公益组织通过自身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真正实现自我监督,从内因角度解决微公益的发展问题。

只有良好的法律作支撑,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才能提高微公益的专业性和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加强资金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才能最终实现微公益合法合规地健康成长和运行。

(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思政部与法学系)

【注释】

①余志海:“举手之劳的善举—多背一公斤公益旅游活动”,《信息技术教育》,2007年第3期,第9~10页。

②夏明春:“基于web2.0的资源整合”,《情报科学》, 2007年第12期,第1865~1868页。

③王胜利:“论公民在‘微公益’活动中的角色扮演”,《新闻世界》,2013年第5期,第179~181页。

④吴秋鹏:“国内外民间微公益组织的发展现状研究”,《经济管理者》,2011年第10期,第278页。

⑤高晶怡:“网络公益与传统公益的区别及发展趋向”,《新闻世界》,2012年第9期,第120~121页。

⑥曹守婷:《微公益时代:公益与网络的联姻》,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⑦覃青作:《网络公益行为的政府管理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⑧冯莹姣,周瑞法:“微公益:具象化公益的道德内化—浅谈微公益对公众思想道德建设的价值”,《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对第111~118页。

⑨许海涛:《社会化媒体对我国实体政治的影响及对策分析》,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⑩李金花,于小婧:“‘微公益’中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新闻世界》,2012年第9期,第143~144页。

果佳,阚萍,马梦溪:“从‘格桑花’危机透视中国网络慈善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11期,第64~67页。

责编/于岩(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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