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构架下的法律规范论建设

2015-09-10 07:22王秀卿
人民论坛 2015年21期

王秀卿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新时期的法制构想,美丽中国构架下的法律规范论又被提上日程。文章对美丽中国构架下,如何构建法律规范的思想来源、思想核心进行了分析,对法律规范的构建方法提出了建议,对法律规范论构建进行了探析,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关注法律规范论思想颇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论证理论 法律规范论思想 法律规范论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历史长河中,法律的思想起源较早,从人类文明开始时期的殷周时代即有法律思想的出现,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从百家争鸣到独崇儒家,法律思想的渊源也经历了儒墨道法诸家对立到独树儒家的阶段,到近代时期,欧美法律的思想进入中国。中国在现有法律基础之上,接受了西方法律的思想,在借鉴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情况形成了法律体系。古代律例的法律思想被传承下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强大的文化惯性对现代的法律制度有较大的影响。古代的民本思想、以法理政、礼法并用等思想,已经融入到中国的时代发展中,对人们的思维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法治治国理念已成为社会主义治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新时期的法制构想,美丽中国构架下的法律规范论又被提上日程。

法律规范论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

以民为本思想。中国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历史,经过千年的文化积淀传承下来的法律思想要点之一即主要是民为本的思想,其核心思想是人民是处于根本地位的原则所在,人民与国家、政权、君主、官吏等关系中是处于地位的,正如古人所提出的观点:君即如舟,民即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诠释了以民为兴国安邦的原则,这也是古代法律理论的基本点。《尚书·夏·五子之歌》篇中讲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观点,孔子提出要重视人民大众的观点:“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古代治国安邦的观点即是,民心是国家的命脉,国家的安危与民众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资治通鉴》中可以看到唐太宗李世民提出实施“仁政”的主张,主张要改善民生,指出了“君依于国,国依于民”的观点。中国古代传统的民本观念提出了执法为民的思想,这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传统思想。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要关注民生的理念,这与传统的民本思想有着必然的联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与现代民主思想有一定的相通性,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代,我党倡导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是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是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行使自己的权力,享受真正的民主。以人为本是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实现人在社会体系中的全面发展。当代在吸收传统的“民本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合理的理念,是符合人民意愿的,给中国带来希望和发展动力。

以法治国。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发展中,以法治国的理念已在观念中有所体现,历代君王也多提倡以法治国,把法治思想融入治法理政中。春秋战国时期,以韩非子、商鞅、管仲等法家学派他们的观点即是要推行法律,用法治的思想来统领国家。韩非子在《韩非子·心度》中提出 “治民无常,惟有法治”的观点。在近代,梁启超先生的观点是“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梁启超先生是以法治国观点的积极倡导者。“以法治国”的思想是以人治为基础的法制,其目的是为维护封建群主的王朝统治而出现的,没有人权。①

新中国成立后,构建起了法律体系,是以民众为本的,倡导以法治国,建立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念依法治国。在现代中国,逐步完备的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法治与民主政治都是逐步建设的结果。党的十八大提出,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法治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保障。

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当前法律制度能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是法律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延续执行的基础。②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法律条件将形同虚设。公正执法是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来实施的,用公平、正义的原则来调和当前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资治通鉴》中写道 “法者,天下之公器。”可见公平正义的执法是历朝历代百性所期望的状态,也是历代政治家所倡导的原则。

在当代,更是要求执法者要把法律放置于亲情之上,国家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原则,要严格执法。公平正义是百姓所企盼的,公正执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当前形势下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公正精神的体现,是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准则和执法纪律。公正执法要求监管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力争做到不偏不纵、罚而有据。③

礼法并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传承下来的思想包括礼法并用。《论语·为政》中,孔子提出了他的观点“克己复礼”,以礼治国。他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治所倡导的是柔性管理的概念,以教化为主,方法比较柔和;法治的方法刚是比较强硬的。中国古代非常重视礼,把礼放到了礼法关系的首位。在汉朝时期,儒学开始受推崇,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出现。魏晋、隋唐及以后各朝完善了“礼法结合”,将孝、忠、节、义、悌列入了律条中。在当代,礼法并用思想体现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在批判吸收、扬弃的基础上借鉴了其中的有益成分。

法律规范论思想探析

法律规范目的论思想。建设美丽中国框架下的立法准则即是要为民众创造和谐的环境,民众期望建立自由、和平和理智的和谐环境,是能够让民众拥有自由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自由是在法律规范约束下的自由,法律规范的建立构建了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从而推动了民众自由环境的构建。当社会民众都在法律规范约束的范围内各项活动时,法律也就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达到了立法的目的。

法律的约束即是要为社会民众创造一个幸福的生活环境,让中国有序发展,让中国人民在国际社会中受到广泛的尊重。立法的目的是为全国人民营造幸福的生活,而不是阶级行使特权的工具。④总而言之,建设美丽中国框架下的法律规范的实施,最终目的是为让全国人民获得幸福的生活。

立法技术理论。在立法技术上要求法律要有多样化的配置方案,在立法技术注重运用多种手段,理性的将各种管理要素融入到法条中去,在立法技术上要有说服、批准、指导、告诫等方法,不能单纯的只使用强制手段。在立法技术上可将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结合起来,构建起层次的法条体系,能够让当前的法律规范的调控更加的灵活。

对于公民生活方面的法律规划,可采用说服、指导的立法技术构建法律规范,将社会主义的荣辱观融入到立法规范中,给人们的行为以指导。在立法技术上要讲求层次感,以说服、劝告为第一层次,告诫为第二层次,当使用上述手段,无法确保公展在法律规范下行动时,使用强制的立法技术手段来确保立法的实施。⑤在立法技术的运用上要使用多种配置技术,以确保不同素质、层次的公民都可在法律规范下活动。法律的修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约定等,不管使用何种立法技术,其目的都是确保公民的行为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活动。

法律规范论构建

以理性立法为本。对于法律规范是否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很好的规范社会的秩序,源于人们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和认知,法律规范是一个整体的体系,法律规范的实施要能够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民众创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因此,在美丽中国框架下的法律规范构建要本着“理性立法”的原则,立足于解决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焦点问题,让法律规范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规范的产生效力是以立法为基础的,社会是一个理性的组织,公民所普遍认可的规范形成法律层面执行的规定要经过必备的流程,要通过立法程序通过后才能够实施,否则就不具备法律形式上的要义,不能成为实践中执法的依据。因此,法律规范的有效执行源于理性的立法,立法要有一定的原则,要本着解决问题的前提来进行,通过立法约束人们的行为,避免不合作法律规范的事件发生。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立法较好的遵循了立法原则,能够从整体利益出发,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一已私利,而制订满足某一阶段需求的法律 。充分体现了公平民主的原则。基于大众利益的理性立法才是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才是有效的法律。⑥比如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新媒体的出现,会无形中制造一些舆情事件,引起大众的关注,在网络新媒体上广泛传播,会导致一些压力型立法现象。往往在公众的推波助澜下,会让焦点事件持续发酵,一些非理性思维引导民众的舆论导向,在此背景下的压力型立法往往会失去理性立法的原则,舆情环境下立法往往有失理性,易出现不全面、不客观的压力性立法,有失公允。因此法律规范要本着理性立法的原则,确保美丽中国构架下的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构建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套系统的工程,各国及本国法律体系之间有互相矛盾的法条是极易出现的情况,给法律规范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障碍⑦,在此背景下,建立起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思考:

一是从立法层面上来看,解决法律规范执行层面冲突的机制主要包括事前及事后审查的方式。事前审查是指立法机关在条文发布前进行规范性的审核,如发现有不合规情况,即不予审批颁布;事后审查是指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在法律规范的使用过程中,对于其进行正当性的审查,如发现有不适用的地方,即停止其法律规范的应用。

二是从执法、司法的层面上来看,法律规范的冲突在法律规范适用阶段易被发现,在使用法律规范调节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能够被发现,也能够在实践的层面上提出解决的方案。因此,法律规范的冲突机制的建立不仅是顶层设计所要关注的问题,还要从基层的角度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法律规范的构建与实施是一项各层次人员广泛参与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即是建立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引导,让人们的行为与社会法律规范相适应,以建立起一个安定公平的社会环境,让民众能够安居乐业。法律规范的构建即是要实现公众们追求公正、正义的人生理想。建立起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制,让法律规范充分发挥调节法律关系的作用,构建公平、正义、民主的社会环境。

用执行正义引导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产生强大的效力,不仅需要精妙的高层设计,从微观层面上看,也需要有基层的努力,以实现法律规范的落地实施。法律规范不能是高高在上、不接地气的条文,需要具备可实施性,并且需要在实践中,提高广大基础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在理论层面,要加强业务能力的培养与训练,让基层司法人员了熟悉掌握业务,能够准确判断法律规范的应用规则。二是在实践层面,基层司法人员要有较好的职业伦理道德,在法律规范的应用中,要本着公平、正义原则,保持中立,客观的对待出现的问题,使用法律规范来解决问题。

要让法律规范始终运行在阳光下,传播正能量,司法行为的透明化会让法律规范的应用中,更多的持有审慎的态度,接受大众的监督⑧。总而言之,法律规范的应用是以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为基础,因此美丽中国构架下的法律规范的实施更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坚持发挥正能量,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⑨

法律规范的作用结果。当一个国家构建起法律规范后,在本国法律规范所起到的作用就显现出来,其比较突出的表现即是在律法规范的作用下,人们要尽义务,同时也可享有权利。人们会理解到法律规范所引发的结果,亦会理解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法律规范下权利和义务有着必然的联系,人们要理解违反法律要承担的后果,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要理解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人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然要尽一定的义务,这是法律规范积极意义的体现,法律规范的结果导向体现于权利和义务中。

当一种社会行为对于社会是有害的、违背社会法律规范的,那就是一种无效的行为。法律规范的意义就在于对于违法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促使人们自觉的将个人的行为限定于法律规范约束的范围之中。

法律规范的作用是调和整个社会的关系的,让各种社会关系平衡而理性的存在于现实社会之中,建构起科学的法律体系关系,让法律规范形成权利与义务,并产生积极效果。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的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注重法律实施标准的同一性,由此建构起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产生积极的效果。

结语

以法导航梦想,铸就美丽中国。在美丽中国框架下,基于公平、正义原则,从理性立法角度将法律规范加以完善,要建立起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同时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让司法人员改变观念,从思想上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观点,加大法律规范的应用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构建美丽中国。

(作者单位:太原大学政法系;本文系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2013年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ZQK212)

【注释】

①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②[德]鲁道夫·冯·耶林:《法学的概念天国》,柯伟才、于庆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③徐卫东:“初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性与时代性”,《当代法学》,2008年第51期,第3~5页。

④张恒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及最高理念”,《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1~3页。

⑤姜伟:“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检察》,2008年第7期,第5~12页。

⑥陈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景及内涵分析”,《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17期,第17~20页。

⑦减嘉玮,张俊峰:“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第147~152页。

⑧马瑞灵:“西方自然法观念与我国现代法治理念的构建”,《青海师范人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23~26页。

⑨占红洋,李志明:“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中国民主建设中的作用—从发展中国家民主建设历史经验教训谈起”,《求实》,2010年第5期,第48~52页。

责编/韩露(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