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原市委书记李庆贵被免职成为一起追究“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首先是因为他的级别高,其次是因为即使已经临近退休,也不能免责。正如年初王岐山在参加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分组讨论时所说“应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哪怕离开原岗位了也要问你的责!”
但李庆贵案例的意义也不止于此,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对此进行了解读。
《南风窗》:你为什么认为河南省新乡原市委书记李庆贵的案子会成为追究“主体责任”的转折点?
李永忠: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尽管提出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但在实际中是比较难操作的。这次河南省既追了新乡原市委书记的责,也追了原纪委书记的责,市委书记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纪委书记被免职、诫勉谈话,而且高调“宣传”,说明中纪委想以此加强对全党的“两个责任”的案例教育。我认为,两年多的强高压查案纠风反腐,已经倒逼了党内的体制改革,包括纪检监督体制改革和形成科学权力结构的改革,而“两个责任”的提出并落实,会加大倒逼力度,是以暴露问题倒逼促改革的一个序曲。
《南风窗》:各地通报的案例中,负有领导责任的有些是党委或者党组一把手,有的是分管某单位的领导,谁来负主体责任究竟是怎么划定的?
李永忠:主体责任首先是党委的责任,同时也是党委书记的责任,还是党委常委、委员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所以,主体责任不仅仅限于党委,在分管的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履行“党要管党”、“党要管党风廉政建设”,这就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划分范围主要是按照职责权限,比如一个副县长,又是县委常委,在他分管的政府工作里,既要抓经济建设,又要抓党风廉政建设。他如果只抓了GDP,只注重自身廉洁,但是他管辖内的财政局长、税务局长贪污贿赂横行,风气败坏,他就得负这个责任。这里面的责任既有领导责任,又有政治责任。
《南风窗》:各地近一年多来都在落实“两个责任”,追究的范围也比较广,公车私用、办公室超标、乱发津补贴、工作日午餐喝酒都可能追究上级的责任,现在是不是有扩大化的趋势?
李永忠:现在主要是因为要保持两年多的反腐败高压态势,收敛收手已经很明显了,但是相对来说,层级越往下压力越小。今年4月,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忻州座谈会上说,以2014年为例,省、市、县、乡各级工作并不平衡。2014年,省纪委立案数同比增长235.5%,市纪委立案数同比增长84.1%,县纪委立案数同比增长34.2%,乡镇纪委立案数同比下降0.1%。因此,王儒林总结了一句话: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
反腐败两年多纠风查案,上面严了,但是下面并没有都严起来,所以不能仅仅满足于纠风查案的单线传导压力,还必须通过“两个责任”这条线,形成层层传导压力的复线,压力通过复线传导,不仅能加快传导速度,而且有利于巩固两年多取得的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就传导压力而言,追责比查案还要有效和科学一点。查案纠风、“打虎拍蝇”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事情,而追责是正在发生的事情,追责不是说你本身有罪案在身,而是说你对职责内的严重违纪违法熟视无睹,对权限内大面积的弊端无动于衷,因此既要查办违纪违法的当事人,又要追你的领导责任、政治责任。王岐山所说把纪律挺在前面,其实就是把责任挺在前面,这个关口就前移了。当追责形成制度,履职就会成为习惯,就会推动改革。因为在追责的过程中,纪委会发现,不改革纪检体制,纪委就难以履行监督责任;党委书记也会发现,不改革党委领导制度,他也难以担当起主体责任。通过试点先行的全面深化改革,党内权力合理分解,就会如习总书记所说—“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纪委就会由同体监督变为异体监督,这些都会在追责过程中会促进改革的发生。
《南风窗》:从公开报道看,有的市委书记也感到委屈,他们会觉得县委书记和班子成员都是省管干部,是省委选拔考察任命的干部,怎么监督他们?在追责的过程中,会与现有的干部体制发生不适应吗?
李永忠:在追责的过程中,首先感受压力的是纪委书记,他会说我根本监督不了这些人呀,我也是党委成员之一,他是我的平级,资历比我老,我怎么追他的责。而且,我归你上级纪委领导,但同时也归同级党委领导,上级纪委让追责,同级党委让保护,我听谁的?敢认真追责吗?上级纪委仅仅把书记、副书记的提名权收走了,我将来的出路也不是上级纪委就能安排的,把同级党委的人全部得罪光了,将来谁来安排我?同级党委书记也会不服气,他会讲,上级党委管干部,又不是我任命的,我对他的人事权都管不了,怎么能管住他不犯错误,应该追上级党委组织部的责任,不应该追我的责。当然,这个话他们不敢讲出来,但心里有可能是这么想的。党委书记会觉得,我既管决策,又管执行,为什么出了事所有的板子都打在我身上。而且常委会的班子是上级党委选配的,而不是我组阁的,我看谁不行,也不能把他免了或者换了,追究这个主体责任也是很难的。
所以,追责的时候,这些体制机制制度弊端和不适应之处就会表现出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推进试点,通过试点看怎么追责合情合理,把试点的成功经验推广,以案例为导向。今年6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讲到了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我以为,敢于先行试点突破,就是地方在改革中的重要任务;及时发现试点,并肯定、鼓励、支持、规范、推广试点,更是中央在改革中最重要的方法。
《南风窗》:“一案双查”、追究“两个责任”会不会给纪委办案增加难度,除了遇到体制上的弊端,具体操作的时候会还会碰到哪些问题?
李永忠:“一案双查”是一种非常好的办案方法。好的办案应该分为两半,前一半是把案子查清楚,惩处违法违纪的人,后一半则更多要弄清楚为什么出现了这么多腐败官员,他们是怎么把钱捞走的,体制、权力结构出了什么问题。所以,后一半的工作更困难。
80年代初,原四川省渡口市攀枝花冶金矿山公司会计青素琼贪污案轰动全国,在职期间,她贪污国家基本建设拨款26万余元,这在当时是个不得了的数目。当时,省纪委有个领导说了句很有水平的话:“关键不在于她捞了多少,而在于她是如何捞走的。”但是,30多年来,我们都只关心捞了多少,很少有人关心他们是如何捞走的。所以,反腐就成了割韭菜。十八大之后查了100多個高官,但是这些高官是怎么腐败的,权力结构的问题、选人用人体制的问题在哪里?现在的“一案双查”也仅仅做到了不但查你,还要查你在谁领导下,他为什么没有起到监督作用,没有起到领导责任。接下来,随着“一案双查”工作的深入,必然会触及权力结构、用人体制这两个根本性的问题。这就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同时,加强纪委监督的独立性,为什么巡视组敢监督,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领导干部中“一半以上的线索是由巡视组提供的”,就是因为它相对独立于被监督的对象,才会有这个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