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的“单位受贿罪”

2015-09-10 07:22
民生周刊 2015年21期
关键词:法条淮南市党政机关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国家机关被判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在国内比较罕见。

相关专家表示,这个案件是一个信号,它告诉我们,为小集体谋私利,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违法必究。

对此,你怎么看?

此次淮南“单位受贿”案虽小,但是警示意义却很大,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为单位职工谋求私利,也是一种腐败,国家党政机关的权力是为广大人民谋求福利,而不是为少数职工服务。在如今反腐的大背景下,这类实属罕见的案子,是在为每一位国家党政机关的干部、职员敲响警钟,反腐触角已经深入单位领域,无论为小集体谋私利、还是为个人谋福利,违法必究,绝不手软。

——荆楚网

维护国有单位的财经秩序,由行政主导转而变成司法主导,这是值得期待的新迹象。随着诸如“单位受贿罪”一类的法条被唤醒,我们接下来更该去思考的是,要怎样去破解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终究,一项法律条文的生命力,不仅取决于其被援引的频度,更取决于其产生的最终后果,以及對社会的规范。

——长江日报

受贿罪常见,单位受贿罪不常见。吃回扣属于违规大家都知道,但吃回扣被判单位受贿罪的则不多见。既然个人可能受贿,单位同样可能受贿,它并不因为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就能逃避法律制裁。单位受贿罪理应激活,问题在于,罚金谁来支付?单位负责人是否应该被问责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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