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
在原来大家各自耕种土地的时候,大家所处的是“现实状态”,土地的权利依据人为建构的法律和政策,但当土地撂荒,那就回到“自然状态”了,人为建构的法律和政策不再在村民心中适用,荒芜的土地变成了村里所有人“共有”的资源。
我去年在《南风窗》写过一篇文章《谁的占有具有道德资格?》,在这篇文章里,我讲到了家乡人民的一种“自然法精神”:如果有谁把土地给撂荒了,那他就自动丧失了拥有这块土地的道德资格,哪位去开荒耕种,那就是哪位的了,大家都默认。我就亲眼见到一个叫作“烂母狗”的中年男人,因为好吃懒做不种地了,于是我们勤劳勇敢的“大种鸡”同志去把它耕种了,变成了自己的土地。
多年来,随着很多土地的抛荒,“大种鸡”先生所开垦的土地连成了一片,在郁郁葱葱的山脚下、清澈的河流边,看上去生机盎然。
现在事情有了变化,就在今年,美丽神秘的家乡发现了温泉。当地政府和土豪第一期投资了几千万来勘探温泉。预计不久之后,那里就将变成一个温泉度假山庄。家乡人民好像有福啦!
但理论上,受益者首先是“大种鸡”先生。发现温泉的地方,恰恰就是在原来别人抛荒而让他去开垦的土地上。这位已垂垂老矣的资深农民,因为对土地的忠诚,似乎将得到老天的额外报偿。
那么问题来了。
在原来大家各自耕种土地的时候,大家所处的是“现实状态”,土地的权利依据人为建构的法律和政策(比如集体所有制)。但当“烂母狗”等人把土地撂荒,那就回到“自然状态”了,人为建构的法律和政策不再在村民心中适用,荒芜的土地变成了村里所有人“共有”的资源,谁去把这个无实际价值的资源开荒利用,按照自然法,谁就获得了对这块土地的权利。
可现在,当这片土地因为“大种鸡”的开荒而变成了他的,就又回到“现实状态”了—一种改变了权利结构的新的“现实状态”。只不过,在这个新的“现实状态”下,“大种鸡”对土地的权利,只被具有自然法精神的村民默认,没有被法律和政策确认—“大种鸡”不懂,也没有去相关部门那儿修改土地承包合同,说那些土地都是他“承包”的。
所以来处理土地征用补偿的政府干部们犯难了。一方面,“大种鸡”拿不出土地承包合同说这些土地是他的,显示的仍然是“烂母狗”等人的土地;但另一方面,这么多年来,确实是他在实际耕种和收益,并且不是对“烂母狗”等人土地的“代耕”或“承包”,具有自然法精神的村民,也没有对他现在实际地拥有土地权利提出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正义呢?
按照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下篇里关于财产权的理论,明显只能适用新的“现实状态”来处理这个问题。唯一的质疑只是“大种鸡”没有留下足够多和好的土地让别人去开垦,但在这里,这个质疑是伪问题,因为是大家撂荒了(等同于“放弃”或“不要了”)他才去开垦。
可是,洛克的理论有一个大漏洞:“大种鸡”即使有用劳动去占有土地收益的权利,但仍然不能说他就具有了占有土地本身的权利啊,因为你可以说土地是你开垦的,庄稼是你种的,但你不能说土地本身是你创造的,那是老天的创造。这是一个铁的逻辑。当初,“烂母狗”等人就是因为这个铁的逻辑,把土地撂荒了而自动丧失占有土地的道德资格的。现在,轮到“大种鸡”了,他显然不能否认,在他之前,老天,还有“烂母狗”等人,对土地的存在做出了贡献。
所以,好像不能只是根据新的“现实状态”补偿他一个人,这于法律和政策也无据。根据旧的“现实状态”只是补偿“烂母狗”等人当然也不行,这等于违背自然法和剥夺“大种鸡”多年来的劳动。
后来我听说当地干部在法律、政策和尊重自然法的综合权衡下,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大种鸡”和“烂母狗”等人一人一半。这相当于是用承包合同和劳动1:1“入股”后的意外收益。而乡里乡亲们,也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