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鸿铭
首先要明确的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送达工作中有义务穷尽一切送达手段,尽可能让当事人知悉被诉和应诉。
以保护隐私为由反对阿里向法院提供上述信息,那简直等于赞成被告以隐私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联系方式。隐私从来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和在司法程序中的隐私显然具有不同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早已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见,对法院而言,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不属于隐私,阿里辅助送达并不会损害公民的隐私权。
有人认为法院虽可以向阿里索取用户联系方式,但不应不经法律程序批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好个案调查。笔者以为,批评者在这里很可能犯了一个想当然的错误,即认为阿里将用户信息数据库一股脑提供给法院。笔者也斗胆想一下——阿里辅助送达中的数据传输机制极可能类似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即法院需要根据有效案号和准确的被告身份证号码才能联网调取,而非阿里将用户信息数据库打包奉送法院。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当年全省新收各类案件113.8万件。这种背景下,奢求法院派员持工作证、介绍信、协助调查通知书赴杭州到阿里的数据部门一一查询被告联系方式,是一种极为荒诞的假想。如果我们怠于使用网络技术,就仿佛将汽车停在高速公路外,迤迤然步行前往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