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三措并举,积极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解案件基本实现了“四无”,即无犯罪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与被害人再次产生冲突,无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而进行刑事自诉,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进行申诉、上访,实现了办理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及时制定刑事和解工作制度。该院坚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宗旨。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批捕阶段刑事和解工作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原则、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开展刑事和解的程序以及达成和解以后的法律后果等。
二是严格规范刑事和解工作程序。该院承办干警在收案后及时比照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告知诉讼权利时一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的权利、和解方式、法律后果等。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经有关组织、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对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通过听取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告知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刑事和解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依法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
三是适度干预确保刑事和解效果。为确保刑事和解取得预期效果,该院对刑事和解加以适度干预。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拟作不捕处理的,在作出决定前查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是否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及时履行的,不能作出不捕处理。犯罪嫌疑人在认罪悔罪、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后,还必须出具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犯罪嫌疑人一方威胁、报复被害人的,一经查证属实即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捕决定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捕决定。(文/武兴才 吕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