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业机遇、挑战与对策分析

2015-09-10 07:22王秀花
人民论坛 2015年26期
关键词:网络金融信用风险

王秀花

【摘要】网络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科技和电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形式,具有很强的高效性和便利性。伴随着网络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新兴的网络征信业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介绍了我国征信市场的现状以及互联网给征信业务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了促进征信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金融 征信业务 信用风险 经济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现阶段中国征信业已经形成了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为主,各个征信机构信息库为辅的多元格局。在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的时代,我国紧跟世界征信业务发展的脚步。目前我国共开设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70多家社会征信机构,这些征信机构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了真实的信息,给业务发展带来了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经济的良性运行和资金的安全运作。

互联网金融给征信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第一,提高了征信服务产品的多样性。传统上我国的征信服务产品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基本征信活动,由于信息不全面、数据不完善等许多局限性因素,使得很多服务产品没有被开发利用。在网络生活化和互联网金融化的驱动下,征信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搜集、分析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可以轻松、便利地从网络上获得非结构性的数据,这些数据作为从客观性信贷业务中获得的结构性数据的补充,有利于提高征信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而且由于资料和数据收集范围的扩大,使得征信机构可以从中创新出更多的新型征信服务产品。通过互联网获得的金融信息和数据往往是从实际生活中无法取得的,可能是客户对信息的故意隐瞒,或者是征信机构无法在实际生活中获得的,因此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随着数据来源渠道的扩展和信用资料的增加,征信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并根据市场上客户的相关需求和要求,生产个性化、多样化、符合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

第二,促进了征信机构的多元化发展。近年来伴随着行业之间市场竞争的加剧,大多数企业会通过扩展业务范围、增加服务力度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征信机构开始利用互联网络业务的辅助来扩张自己的业务领域。在网购业务繁荣的当今社会,许多电子商务企业也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他们利用客户在网络上的购买信息和商品评价,评定客户的信用情况,利用了自身既有的资源,建立一个自己专属的客户信用资料数据库,提高了企业内部资源的利用率,更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业务水平。为了发展自身的业务能力,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许多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做好自身本职业务的同时,也开始向征信业务发展。它们在以前发展传统金融业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客户资源,有充足的客户贷款信用信息,并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和快捷性来扩展自己的业务,从互联网络上方便地获得需要的信用信息和数据,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三,扩大了信息征集的范围。网络是一种可以跨越国界、不分种族的信息媒介。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征信业务,征信机构只需从互联网上查找和搜寻自身需要的信息,不需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来收集其它部门的信用资料和数据,从而降低了自身的成本,节省了收集资料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征信机构在互联网上收集的信息不只局限于文字和数字的金融类信息,其他视频、音频、地点定位等非金融类信息都可以作为信用信息对客户作出评价,这使被征集信息的种类和范围不断扩大。以阿里巴巴为例,它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当客户在网络上进行商品买卖时,就可以积累客户大量的信用信息。通常这些企业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它们缺乏抵押物,很难从银行中获得贷款,而且它们在中央银行的信用资料库也没有借贷记录,阿里巴巴正是利用了这种金融行业中存在的缺陷,拥有了能够建立网络征信机构的基础和能力。它利用了客户在天猫、淘宝等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时的信用信息和数据以及购买商品之后的评价,建成了一个庞大的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促进了征信机构信息智能化水平的提升。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征信机构能够在相同的时间内服务更多的客户,同时也能获取更多的利益。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利用客户在社交网站上的信息和活动记录,通过收集和归纳这些信息,建立了一套可以为个人客户服务的系统,加强对个人业务信息的收集能力,提高了征信报告的精确度。如果征信机构需要对一个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那么获得该客户在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之后,征信机构可以从网络上获得客户在各种网站上的多种信息,用来补充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价,提高对客户信誉情况评价的准确性。另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征信机构可以用更加专业的模型对征信信息进行合理性分析。当信息和数据的纯度提高了,征信机构的工作效率就会成倍增加,从而减少了信贷金融业的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给征信行业带来的挑战

尽管征信业务在互联网金融的辅助下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征信业务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该行业的发展和创新遇到了一定的制约和挑战。具体讲,互联网金融给征信機构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信息共享不完善。一直以来,通过信贷业务所获得的征信信息都被储存在一个特定的部门,这些信息是传统金融机构通过日常业务的办理而积累的,其中包含了这些机构的很多物力和财力。它们很分散而且被封闭起来,缺乏透明度,金融机构不愿将自己获得的信用信息向公众公开,也不愿与其他机构进行无偿的信息共享,因此这些信用信息和数据被相关机构垄断起来,征信机构要想获得这些资料和数据需要通过购买,会花费很多成本,而且不一定能够获得金融机构拥有的所有信息。所以征信机构很难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用信息,这不利于信息的流通和使用。与传统的征信行业相比,网络征信业务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层面,很多方面发展不够全面,信用数据开放程度也比较低,各个不同的征信机构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的形式不同,征信报告的提供模式也不同,市场的征信信息没有一个统一的数据标准,征信信息就很难达到共享的程度。而且各个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通畅,无法全面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和借贷信息。在当前情况下,只有极少数的几家征信机构的网络数据库与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数据库相连接,其他多数征信机构都无法获取这些庞大的数据信息,他们很难了解到客户的信贷信息和信用信息,只能根据自己挖掘到的信息和查找到的资料,独立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以这种方式出具征信报告,使征信机构浪费了很多资金和劳动力,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工作的效率大大减缓,影响了贷款的发放,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货币周转率的提高。

征信标准化建设落后。在最近几年,我国的征信业务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尤其是当互联网金融业务应用到征信业务当中之后,征信业存在的问题也相应地暴露出来。由于互联网金融给征信业务产生了大量的数据,而且这些数据的种类相当复杂,从中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信用信息,给征信机构的正常工作增添了不少麻烦,对于什么样的信息可以采集,采集之后应该如何处理,我国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信用信息标准。各个征信行业都按照自己制定的标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征信业务的过程都是各自为政,由于标准的不尽相同和各行业的商业竞争越来越强,使各个机构不能够相互交流,他们只能知道他们相关客户的部分信息,无法与其他征信机构进行信用信息沟通,以获得更多的信息来促进征信工作,从而对征信业务的长足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信用安全面临挑战。在国内,我们并没有一个适合的机制和系统来保护机构获得的信息,现有的数据和信息保护工作都会交给另外的机构进行处理,这使得征信机构花费了大量的安全保障成本。同时,由于互联网体系的庞大性和广泛性,很难对互联网安全进行控制,而征信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的搜寻和处理,很容易受到网络上用心不良的网络黑客和严重的网络病毒的侵害,导致信息和数据被泄漏和非法更改。这对信用信息的安全性产生了很大的挑战,对个人的隐私和客户的权益也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由于互联网的自由度高和信息畅通的特性,使得互联网对征信机构所获得信息的破坏性和扩散性加大。另外,由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内容规范并不完善,对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征信活动的机构采用和收集信用信息的方法、途径以及范围,都没有得到合法的保障,使得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由于缺乏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对于征信机构应该如何收集信息主体的资料、应该收集到什么程度也没有明确的说明,从而导致征信信息不安全事件频发。

征信行业监管主体不明确。由于我国还没有一个对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合理的监管体系,缺少一个征信行业的监管主体,不法分子非法利用征信信用信息的事情屡有发生。在如今的征信业务进程中,我国对征信业务的监管还只限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和征信行业,现阶段监管体系还无法对互联网络中的征信行业产生影响。当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征信信息的挖掘和收集时,他们的做法并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也就是说他们是游离在传统金融监管之外的自由体,无论这些企业进行何种方式的资料收集,也无论这些方式是合法或是不合法,目前在互联网络中还缺乏这样一种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如果不尽快明确这种对互联网征信行业进行监管的机构主体,不尽快明确何种企业可以进行信用信息和数据的征集,那么互联网征信行业的健康平稳运行就很难得到保障,就会对我国经济的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一些企业或是征信机构从互联网上获得信息主体的相关信息可能会侵害到信息主体的隐私问题,当涉及到侵害了信息主体的利益时,如果没有恰当的监管机构主体进行管理,征信市场必然出现混乱,也不利于一些信用诉讼问题的解决。

促进征信行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进一步完善征信法律法规。提高征信发展能力首先要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征信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要针对目前征信业务存在的问题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修正以前的法律法规,找出不合乎现实要求的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恰当修正和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使之改变而适应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此外,还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上建立与互联网相关的制度,根据互联网络上出现的风险问题,并结合P2P、支付宝、京东商城等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性,规定其准入标准、经营模式等,当其做出违法行为时,要有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制定新的征信业务法律法规时,相关部门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需要结合未来的业务发展特性,考虑互联网条件下征信活动大数据的特征,制定出有效的、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在法律方面,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在互联网进行信息搜寻时,要注意对个人隐私和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平衡信息主体权益和征信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行政法规方面,要制定《信息安全条例》来保护信用信息的安全性,当征信机构在征集客户信用信息时,要以合理的方式对信息进行保护和保存,不能以违法的方式收集和使用信息。

加快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目前,我国征信机构的行业标准很分散,征信信息和数据很难得到统一的利用,这使征信行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降低,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征信业务的发展,推动征信业标准化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要从国家的层面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从业务、技术等不同方面制定征信信用信息的标准规划,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征信信息收集和分类的标准,使全国范围内的征信机构可以有一个统一的模板进行信用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同时要鼓励各个征信机构利用国家统一的征信标准进行业务的处理,这可以促进征信信息的共享与交流,为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应多多关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业务的发展情况,根据现在经济活动中征信市场和征信活动的运行模式,及时对征信行业的标准进行改进和完善,将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标准剔除,用新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征信标准来满足整个征信行业的需要,并在现有的人民银行征信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征信标准子系统,以提升征信标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促进征信信息的共享能力和征信产品的创新。

逐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了提高征信业务的发展速度,要做到征信信用信息达到共享状态,当各个征信机构可以共同使用寻找到的信息,可以提高征信机构工作能力,增强征信机构业务的准确性。在社会征信系统大框架的背景下,应该加强各个征信机构之间的联系,它们可以将所收集的信用信息传输到互联网络上,促使各个征信机构之间可以共享收集到的信用信息,同时,形成一个社会各个征信机构都可以被包含在内的征信体系,征信机构都可以利用该系统进行信息搜索,扩大信息搜寻范围。

加强管理信用安全和风险监测。为了使征信业务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得以安全平稳的运行,要明确征信业务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加强保护征信信息的安全,减少由于信息泄露而造成的风险问题。人民银行以及其他部门要加强对征信业务的监管,完善征信行业监管体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使每一个征信机构都在这种监管体系的监管之下,当征信机构借征信业务实施非法采集信息的活动时,人民银行要及时对其进行管理,必要时要做出处罚。人民银行要对整个征信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规定征信机构可以收集什么样的信息,如何保存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要对日常风险问题进行监测,一定要保护信用信息的安全,才能保证征信业务的正常运行。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从法律法规等多个渠道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机制,当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出现损害到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要及时做出惩处,切实保护个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加强对征信信用安全的宣传力度,鼓励征信機构按照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的征集,而且信息主体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确引导征信市场发展。互联网络已经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在互联网背景下,征信业务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为了提升征信机构的业务能力,要积极引导征信市场的发展,加快征信业务的创新,引导征信服务的升级。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大力扶持有能力的征信机构提高业务能力,扩大这些征信机构的服务范围,提高它们的服务水平,使这些征信机构可以突破地域和行业的界限进行发展,当它们做大做强之后,可以形成有影响力、有公信力的知名征信机构,同时提升我国征信业务在世界范围之内的水平。目前,我国征信机构的业务还处于分离模式,但随着互联网络的扩大和交叉,旧的征信业务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当今市场的需要,因此,还要鼓励中小型征信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它们可以通过兼并、重组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和征信行业的运行效率,优化征信市场的发展结构。

(作者单位:青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受青海大学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

责编/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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