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主政红色苏维埃 开启依法治国先河

2015-09-10 07:22杨洋
铁军 2015年3期
关键词:苏维埃中央苏区依法治国

杨洋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谢氏祠堂隆重召开,出席会议的各苏区、各界代表610人,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毛泽东出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同时兼任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从此毛委员被改称毛主席了。中央苏区最初包括赣南和闽西21个县(不久扩大到28个县),人口250万,面积5万平方公里。这是中国历史上破天荒由工农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红色政权,这个新生政权如何应对国民党反动派新的围剿和严密的经济封锁,建设和保卫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次更加严竣的考验。当时虽有十月革命后的苏联红色政权作样板,但国情不同,条件各异,不能照搬。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苏区政府,在中共苏区中央局的领导下,坚持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一条治国安民的新路,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各方面都做出了显著成绩,也为中国共产党后来夺取全国政权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培养了干部,提供了宝贵经验,所以历史学者评价这是一次“伟大的预演”。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启依法治国先河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作为一个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实行法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走上了依法治国之路。

红色政权诞生第一部《宪法》

毛泽东在主持筹备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时,首先把起草《宪法》《苏维埃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重要法律列为首要任务。是时中央苏区缺少懂法律的专家,毛泽东通过任弼时,把在苏联伯力法院担任审判员多年的中共党员梁柏台请了回来,让他参与起草《宪法大纲》等重要法律。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瑞金叶坪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第一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了这个国家的性质是:民主专政的国家。工人和农民是共和国的主人,“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群众的。”依据《宪法》制定的《苏维埃组织法》《选举条例》《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100多部法律法规,如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严格禁用童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债务;废除各种苛捐杂税;对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等等,无不从群众利益出发。为了搞好民主选举,毛泽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了村、乡苏维埃,召开民众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区、县、省苏维埃,召开民众代表会选举产生。1933年九、十月间,中央苏区普遍开展了一次自下而上的选举运动。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南部18县选举运动大会上,作了题为《今年的选举》报告,对选举运动作了具体的部署。上杭县才溪乡选举中,村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大胆行使民主权利。1933年底,毛泽东率中央检查团到兴国长冈乡、上杭才溪乡做了详细调查和考察,总结了乡苏维埃政府工作的经验,写下了著名的《长冈乡调查》和《才溪乡调查》,这两份调查对于指导苏维埃政权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由下而上通过民选产生的各级苏维埃政权成立后,毛泽东又把依法行政作为重点来抓。《土地法》、《劳动法》是关系苏区工农劳苦大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毛泽东就从贯彻执行这两个法入手。红都瑞金眼皮下的叶坪乡,农业生产和“扩红”工作一直搞不好,是个落后乡,毛泽东决心要解开这个谜团。1933年2月的一天,毛泽东来到叶坪乡苏维埃政府主席朱先琪家,通过说明与疏导,朱先琪打消了顾虑,大着胆子说:“一句话,分田没分好,给逃跑的地主还留着田;有些过去收租放债、雇长工的人,如今摇身一变也成‘贫苦工农’了。给贫苦农民的田少,还把坏田、中田当好田、上田分给他们。许多人公开不讲,背地里有意见。”毛泽东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当即提出要依据《土地法》开展一个查田运动。同年2月至4月,毛泽东亲自领导了叶坪乡的查田试点工作。共“查出28家地主、富农,连原有的4家(其中一家由富农改为地主),共32家,约200人。经过广大群众斗争之后,连混入党支部和乡政府、代表会的坏人也查了出来”。“没收土地共700多亩,除补足少分田人家的田地和留足红军公田外,全乡平均每人增加了1石2斗田(3石合1亩),中农也得到了利益。”附近的乡村村民纷纷要求在他们的乡村也搞一次查田。中共苏区中央局和临时中央政府因势利导,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普遍深入的查田运动”。

依法实施劳动保护,是提高苏区工人阶级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的重要政策。瑞金刨烟工人没日没夜地为老板工作,仍过着非人的生活,工人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1932年2月27日举行了一次总罢工,抗议老板不执行《劳动法》。毛泽东派全国总工会中央苏区执行局副委员长陈云去查处,在威严的《劳动法》面前,老板被迫与工人达成了协议:“一、取消包工制,实行8小时工作制,青工6小时,按月算工资;二、工资分4等:甲等每月大洋25元,乙等22元,丙等18元,丁等10元;三、每年新年(春节)时,每个工人发新年费大洋5元;四、纪念日、有病、开会、星期日停工,不扣工资;五、每年工人回家两次,每次以在家住3天为限(路程时间除外),不扣工资;六、无故不得开除工人,开除工人须得工人及工会同意,开除工人须给3个月工资;七、雇用工人,须得工会同意;八、工人如有病,水药(中药)吃老板的。”这次罢工在中央苏区反响很大。

但有的地方执行《劳动法》中,向资方提出过高的要求,资方承担不了,导致矛盾激化,企业只好关闭。毛泽东觉得事态严重,派全国总工会中央苏区执行局委员长刘少奇到这些地方,深入基层工厂、商店、作坊进行调查研究,向工会干部、工人群众宣传《劳动法》。刘少奇说:“现阶段党的政策是劳资两利,工人片面地追求过高福利,必然会导致资本家停业与逃跑,企业的倒闭,工人失业,生活困难;产品的减少,物价上涨,市民怨恨,很不利于苏维埃经济发展。”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汀洲市酒业老板和碓米老板陈昌成,首先恢复了生产,别处的老板也陆续开始营业了。工人们的劳动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热情空前高涨。

肃清反革命是保障中央苏区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但肃反工作受王明左倾路线的干扰,许多地方执法人员只凭口供,没有充分的证据就捉人,审问时采用肉刑,屈打成招。毛泽东批评说:“你们搞司法工作要特别注意,别的工作做错了好改,杀错了人,改都不好改呀!死人不能返生!你们一定要记住两句话:一是要依靠法律办事,二是不要脱离群众。”为了杜绝各种错误现象发生,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起草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程序》的报告,并于1931年12月13日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上通过。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还严格案件报审制度。

毛泽东在中央苏区“依法治国”实践的历史启示

毛泽东在中央苏区推行依法治国的实践,对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党员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以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以彰显宪法权威,也是一种警示和约束。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四、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行政首长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决不允许法外开恩,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

(责任编辑 刘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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