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人大工作与时俱进若干问题的研究

2015-09-10 07:22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课题组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人大代表乡镇代表

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课题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市人大工作研究会就新形势下上海人大工作如何与时俱进这一重要问题,组织课题组开展专题研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关于地方立法工作

(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地方重大改革事务于法有据。跟踪由中央有关重大改革决策制定或修改的国家法律出台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性地方法规;积极运用创制性立法,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转化为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积极破解改革发展难题,并为改革发展留下创新空间;完善地方性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的地方性法规。

(二)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质量标准,健全立法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立法立项论证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立项标准,着重论证立项必要性、针对性、可行性。立法起草不搞“大而全”,坚持“有几条规定几条”,法条要具体、能够操作。凡属政府提交立法议案,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完善法规草案起草标准,凡不符合草案起草标准的,可退回立法议案提交机关。对关键性制度和争议性条款,要组织各方充分论证。人大相关委员会要在人大立法程序启动之前共同研究,确定和把握好大方向,就关键性制度设计加强研究分析,加强工作前后衔接。为组成人员充分发表审议意见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审议透明度,引导组成人员在关键问题、关键制度、关键条款上充分发表意见,完善立法审议机制。

二、关于监督工作

(一)全面执行法律规定,不断强化监督职能。要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凡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都应结合实际充分运用,既要重视监督程序,更要推动实质性作用发挥;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二)推行询问常态化,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可以随时提出询问,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有关负责同志应认真回答询问;每次常委会会议可留出一定时间进行询问,“一府两院”负责同志也可集中回答询问。可适当增加专题询问的频次。可允许列席常委会的本级人大代表提出询问。

(三)回应社会重大关切,适时启动质询。质询具有问责性。可选择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大突发事件等启动质询。应组织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质询启动程序等。

(四)试行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健全“一府两院”受人大监督的制度。每年选择监督项目,结合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循序渐进地推进满意度测评试点工作。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加强跟踪监督,取得经验后再增加监督项目。通过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与评议,达到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任命“一府两院”人员的监督。每年可选择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作为监督与评议的对象,其评议与评价结果向市委组织部通报,作为干部使用与考核依据之一。对拟任免和已任命的司法人员加强审查监督。

(五)提升重大事项通报的有效性,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制度。政府通报重大事项,要给人大留有调研、讨论的充分时间。提出通报事项时要附有较详细材料,既有本市情况分析,也有兄弟省市横向比较,对模拟测算、资金平衡和方案利弊等要重点说明。通报会后对人大提出的意见要有书面反馈修改意见。

(六)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管好“钱袋子”。根据新修改预算法,支持推动政府加快建立现代预算制度,并督促其认真实施,全口径接受监督。要把预算支出情况作为监督重点,涉及重点项目要试行听证制。人代会上要宣读预算报告,并可开展专题审议。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选择部分决算项目试行专题询问。较大幅度增加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专业力量,加强代表培训,组建专业代表小组。

三、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选举

(一)创新“三个联系”制度,发挥上海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整体效应。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上级代表联系下级代表、各级代表深入社区联系基层群众制度,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若干名同级基层人大代表,以及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市、区县人大代表固定联系下一级若干名代表实施办法。继续推行各级人大代表下基层、下社区联系群众、带着问题听取意见的方法。代表可选择一定联系方式向群众公开,鼓励代表通过座谈、接待、网络等方式联系群众。通过代表履职提高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建议的解决率。各级人大常委会可通过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和其他新媒体等充分反映民意。

(二)构建新交互平台,充分发挥闭会期间代表履职作用。可通过创设反映代表意见专门刊物、解决代表意见绿色通道、代表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组织代表积极反映民意、建言献策,以便同级党委、“一府两院”负责同志直接倾听。探索建立专业代表小组。

(三)加强代表建议督办,调动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积极性。每年可选择事关民生又久拖不办、涉及部门较多或办理难度较大若干件代表建议,由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督办,直至办理到位。多年未解决、办理难度较大的,可连续多年跟踪督办,提高协调层级。

(四)全面推行代表报告履职情况,落实代表接受监督法律规定。全面推行各级人大代表五年任期至少一次向原选区、原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的做法,接受群众和下级人大代表评议。履职情况应包括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见,提交代表建议和议案,提出审议意见,列席常委会和下级人代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情况。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将代表联系群众情况纳入档案。

(五)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为代表日常履职提供组织保障。加强街道(社区)代表联络室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落实代表活动场所和经费保障。逐步推行在开发区、工业园区、高科技园区等设立代表联络室。代表联络机构工作可延伸到居(村)委会,设立联络点。预设代表联系社区活动主题。形成市、区、街道代表反映基层群众意见分级处理机制。

(六)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改进代表选举工作。加强地方党委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政治领导,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把好代表选举入口关,严格查处贿选等违法行为。尊重选民选择权,试行代表候选人缺额提名。修订和完善人大代表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增加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环节,增强互动。

四、关于常委会建设

(一)按照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一是提高驻会比例,做到常委会驻会人员占二分之一以上,每个专门委员会至少有两名委员驻会。二是常委会应有适当数量至少能任满两届的同志,任期届满时有一定数量组成人员继续留任。三是考虑组成人员代表性的同时,兼顾社会活动、参政议政等能力,增加来自企业一线、基层社区和社会组织的基层委员。四是吸纳更多有专业知识、丰富经验专门人才进入专门委员会,安排更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在代表中物色更多专业人才担任专门委员会兼职委员。

(二)加强工作班子建设,做实做强铁打营盘。推荐人大干部担任人大代表,充实常委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加强人大与“一府两院”干部交流。吸纳具有良好政治素质、经验丰富、专业知识和议事能力较强的人大干部担任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专业工作机构和研究室试行公务员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双轨制。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途径。通过媒体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设立电视或网络专门频道,转播或录播常委会审议实况。立法中充分运用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规草案等途径,监督工作通过全面公布监督计划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公众意见反馈和公众意见吸纳情况说明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保障换届选举依法依规进行。

五、关于乡镇人大工作

(一)高度重视乡镇人大建设的重要性,发挥应有作用。乡镇在改革发展中任务很重,其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应高度认识乡镇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履职。要修订完善《上海市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二)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有责任推进乡镇人大建设,健全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乡镇人大至少应配备3个领导班子成员,班子领导成员中配备专职干部,专职干部人数应该逐步与履职需要相匹配。建立健全乡镇人大代表联络机构,与乡镇人大办公室合署办公,乡镇人大工作人员需要专职化、年轻化。要保证乡镇主席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时符合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运行原则,探索建立日常工作会议形式,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代表联络室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代表小组组长等组成,由主席召集,对代表大会负责。乡镇人大主席应当列席乡镇党委会议。加强乡镇人大干部交流。各区县人大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特别是基层选举工作指导,定期组织乡镇人大工作交流会、乡镇代表履职培训。积极开展本市三级人大工作联动。乡镇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监督。

(三)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要围绕乡镇改革发展大局,组织代表开展各项履职活动。通过代表进社区、三级代表联动等活动反映好基层群众意愿。重点要加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办理,加强对乡镇政府预决算审查工作。研究探索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方式和履职特点,完善乡镇人大各项工作制度。乡镇人大要主动接受镇党委领导,主动接受区县人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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