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政商关系亟待筑牢法治防线

2015-09-10 07:22贾宇
人民论坛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治

贾宇

【摘要】刑法作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官商勾结的最严厉、最后的手段,却非万能的、药到病除的手段。官商勾结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权钱转化。因此,防止官商勾结的根本在于用法律约束权力,用制度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关键词】官商勾结  法治   贿赂犯罪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从打击贪腐案件的情况和巡视工作反馈的信息看,官商勾结的形态无非两大类:其一,官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为不法的商人(企业家)谋取利益,以此来换取对方的贿赂。同时,不法商人游走于政治与商业之间,凭借官员作为保护伞,谋取不当利益,甚至有些商人成为官员的“家奴”,难分你我。此类官商勾结,官与商虽为狼狈,但还算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二,领导干部“一家两制”,官员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官员利用权力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专营业务,为自己的家族企业谋取利益。此类官商勾结,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而官商实质上本是一家,不分你我。

追究刑责只是惩治与预防官商勾结的最后防线

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有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对于收受贿赂、滥用公权的官员,可以适用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等罪名,对于打着官员“牌子”收受好处的近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刑法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于行贿的商人,可以适用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予以惩处。

针对贿赂犯罪的现实问题,我国刑法在不断完善。正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出,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增设“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对向犯,以严密法网。草案对于犯行贿罪的行为,增加了“并处罚金”的处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将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同时,对于官商勾结形成稳定关系的案件,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不必过分强调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具体的对应关系。也有学者提出,针对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可以合理地适用推定,以解决刑事证明的困难。

尽管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积极地回应和调适。但是,并非所有官商勾结的行为均可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比如,性贿赂同样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性贿赂也常常成为官商勾结的手段和内容。但是,基于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考虑,性贿赂还没有纳入贿赂的范围。再者,官员的配偶子女利用官员的影响力,在没有行贿受贿行为的情况下,其经营的企业也可能受到特别的“照顾”,获取巨额利益,但却无法依刑事法律入罪。

刑法作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官商勾结的最严厉、最后的手段,却非万能的、药到病除的手段。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但是,如果单纯依赖刑罚的手段去防止官商勾结是不现实的。严厉惩处官商勾结所滋生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使其“不敢腐”只是治标之策,只要官商勾结的深层次根源还在,“不想腐”、“不能腐”的目标便难以实现。

依法行政是防止官商勾结的根本措施

官商勾结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权钱转化。因此,防止官商勾结的根本在于用法律约束权力,用制度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从机理上看,防止官商勾结无非是要拿权力开刀:其一,有效地限权,减少官员手中不必要的权力,列明权力清单,禁止权力的私设滥设,大幅地裁减行政审批权;其二,树立市场经济应当是平等经济、规则经济、法治经济的信念,消除“潜规则”,树立符合法治经济的“显规则”,消除企业寻求官员“偏爱”的内在动因。

法治的意义在于有效地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法治的功能首先是“治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个共同推进”,其中,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对接;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还需进一步增强,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追究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官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越权或侵权。当下,官员手中的行政权力还很大、滥用的可能性还很高,官员极易被收买,官商之间具有相互勾结的宽松条件。

如果说动用刑罚惩治官商勾结所滋生的犯罪如割除“罂粟”,那么,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和监督约束、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规则下得以规范运行,则是调理了土壤,使“罂粟的种子”不易生根发芽。

为了防止官商勾结,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当权力得到有效规制,商人可以通过市场规则获取相应的利益,而无需收买“权力”,官商勾结、贿赂犯罪的問题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严格官员行为规范是防止官商勾结的重要手段

运用刑事的手段惩治官商勾结滋生的犯罪,其打击面是有限的,存在漏网之鱼,犯罪黑数大。但是,官商勾结、贿赂犯罪酝酿之初,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反映在社会生活之中,如能防微杜渐,对于犯罪预防意义重大。

现实生活中,在会员卡、会所的背后,或有官商勾结的隐情;将“汇聚政界商界优质资源”列为办学优势的“EMBA”教育,成了“政商联姻的平台”,官员获得了学历,商人结交了官场人脉,表面的互利共赢背后,权力与金钱“擦出了火花”;一些上市公司引入官员担任独立董事,更多是希望将其“政府人脉”变为公司可用资源,而官员做独董,领取薪酬,取得好处,实质上是将自己的人脉“变现”。在这样的形式下,官与商的界限变得模糊了,更易滋生权钱交易、职务犯罪。

因此,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取缔隐秘会所、严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会员卡、购物卡,虽是治标之策,但是,对于划定“官”与“商”的界线,防止利益输送,预防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此外,领导干部“一家两制”,官员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官员利用权力为自己的家族企业提供便利、谋取利益,是官商勾结、官商同体的重要形式,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些违纪的行为,并非都可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的范畴,但是,却对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有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从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才能清晰“官”与“商”的界线,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因此,对于没有达成犯罪成立条件的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进行处理,这是防止公权力私有化,防止此类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重要措施。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编/高骊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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