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洲
一场别开生面,从哲学、伦理学、法学、新闻传播学等视角探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于2015年6月24至25日在北京举行。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办、主题为“和谐?合作?发展?责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理念与实践”的这次国际圆桌会议,吸引了来自10多个国家的30多位中外专家学者参加。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常务副主席齐鸣秋致辞说,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办气候变化国际圆桌会议,构建非官方平等对话平台,是为促进中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探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分享交流全球气候治理智慧,提高全社会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认识、理解和重视。
事实也正如所愿。中外学者在学术观点的碰撞中增进了相互的了解,绽放出思想的火花。
作为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白鸽向与会的专家学者介绍了中国政府的立场和观点。她说,中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把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主动采取一系列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明显成效。2014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比2005年下降29.9%和33.8%,“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可以顺利完成。中国已成为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国,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赵白鸽认为,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14年又出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确保实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
同时,中国政府积极引领企业和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通过对大众和企业的宣传倡导,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公众的参与意识,促进社会组织、社区和家庭都成为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力量,形成了公共-私营-公民共同合作的模式,这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最有生命力的力量源泉。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主任杜祥琬在演讲中称,中国气候变化和污染排放问题基本上是同根同源,节能减排是应对气候变化和治理大气污染所要求的共同任务。中国粗放的发展方式和能源结构造成了气候变化和污染排放根源的基本一致性,从能源革命入手应对气候变化和治理大气污染所要求的节能减排任务,是重要的概念。
杜祥琬表示,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需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两方面相互补充,其实质是引导人类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将深刻地影响到人類发展方式的转变。
中国之所以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加强制度建设,注重立法和法律实施。2013年11月,中国把“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单独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进行顶层设计的指导思想。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认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方面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进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建设,一方面在国内也已经基本形成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法律体系,合理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法律体系,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条例》,以及涉及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低碳技术推广、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和基金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山西、青海、四川、江苏等省区市也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之外,中国还制定了大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不仅有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列入国家五年规划方案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林业和工业等行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等,还有涉及节能减排及其授信、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清洁发展企业的税收、低碳社区试点、碳捕集及利用、加强气候变化统计、国家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等非常具体的政策文件。各省区市也都行动起来,到2014年9月,已有22个省区市发布了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
而内容与应对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则更是多之又多。这类的法规既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之类保护环境的法律,也有《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能源利用方面的法律,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它还有《畜牧法》、《防沙治沙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采购节能认证产品)等大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提供的研究数据,则从节能这个侧面为上述法规和文件的效果进行了总结: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中国自1990年以来,万元GDP能耗逐年递减,从1990年的5.32tce/万元下降到2014年的0.69tce/万元;与此同时,能源生产率也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从1990年的1891.3元/tce增长到2014年的14792.2元/tce。中国的能源强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2013年中国万元GDP能耗值为443.8tce/百万美元,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8倍、美国的2.3倍、欧洲的3.2倍,而2011年这一数值还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49倍、美国的3.37倍、欧洲的4.8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教授透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起草工作。
就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与会的中国学者纷纷从中国传统文化里寻找智慧。
“气候和合学”的提出者、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院长张立文教授认为,气候和合学是指气候动变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伦理、法律、科技、宗教等诸多形相、无形相的冲突、融合,以及在和合智慧的指导下化解诸多形相、无形相的冲突危机,而获得通体的平衡、协调、和谐。其宗旨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世界人民谋福祉。公平、公正,是气候变动中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的价值原则。此价值原则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现实层面,即公平、正义、合理;二是超越层面,即真、善、美。张立文说,科学证明,气候变动所造成的危害,责任在人类自己。人类要继续在这个星球上生活下去,就必须克制、约束自己。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伦理学教授姚新中表示,气候变化和全球正义表面上看是技术和政策问题,可以通过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政策强化来解决,并通过国际合作和谈判,实现国与国之间在排放和治理方面的大致平衡。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仅有技术层面的努力是不够的,因为气候变化危机的根源在于我们在价值观上颠倒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无限夸大并追求人作为自然主人的权利。
姚新中认为,把气候变化与道德责任联系在一起,是迈向解决气候问题的根本。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重新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姚新中根据儒家经典《礼记》中关于“天地”概念的使用,来解释人在“天地”中的地位和人对“天地”的责任,以求重新建立起“天地正义”的价值基础。
复旦大学哲学院教授白彤东也表示,为了使这些减排责任得到真正的履行,现有的国内与国际政治机制是有着根本缺陷的。这是因为环境问题有关未来世代和外国人,这些人没有投票权,也不能干涉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儒家对人的好生活有丰富的理解,并且通过推恩,儒家的理想人格要达到民胞物与的境界。因此,虽然儒家思想以人类为中心,但是因为它对好生活的丰富理解,因为它强调个体对他人(包括后代、本国人、外国人)乃至环境的关爱,儒家可以提供一套人类对环境责任的学说,促进现代条件下环境问题的解决。
气候正义关乎全球气候治理的实现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近些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提升,气候正义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最根本的价值规范和道义准则。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秦天宝经过考察发现,国际谈判的历史发展在内在价值诉求上经历了从崇尚伦理价值关怀转为维护“技术理性”的现代大转向。具体在国际气候谈判领域,基于维护“技术理性”的现代转向已逐渐支配了谈判的根本性方向和宗旨,以至于整个国际气候秩序都被统摄在對“技术理性”的普遍尊崇之中。然而从实效来看,国际气候谈判对传统伦理价值的弃置和对“技术理性”的过度追捧并未引致气候问题在全球领域的有效应对。恰恰相反,基于“技术理性”所依附的实质不平等却进一步扩展了国际气候谈判中阻力与冲突的范围和程度。
荷兰最高法院佐审官贾普·施皮尔认为,造成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产生普遍惰性的一个原因是没有公平的竞争环境。不难理解的是,一旦在决定开始踏上深远的减排历程而其他国家并没有同样行动时,各国和企业都难免害怕自己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相应的义务被充分地理解,对缺少公平竞争环境的畏惧至少在纸面上也会自然消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海年认为,中国和国际社会已将环境权和与之相联的发展权,视为继公民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后的第三代人权。这是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也是环境权受国际社会重视的标志。环境权作为人权,直接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在现阶段,中国视生存权与发展权为首要人权。作为人权重要内容的环境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在缔结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公约、提出节能减排数字性指标时,只有既肯定普遍要求又考虑不同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才是公平合理的。所以他认为,联合国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切实可行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郑保卫认为气候正义的实现与媒体传播紧密相关。换言之,有效、规范的气候正义传播是实现气候正义的保障。他建议媒体在传播中要善于强调气候正义对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性,呼吁各国政府加强合作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理清气候不正义的原因,正视当前实现气候正义的困境,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来报道全球气候变化议题;要搭建公共讨论平台,以促使各方探讨最具合理性的气候正义原则,尤其是要探讨如何将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成为实现气候正义的共识,为建立符合气候正义的国际气候制度发挥力量。
耶鲁大学讲座教授、全球正义研究中心主任托马斯·博格认为,关于气候正义,除了道德考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考虑的简单化因素,人类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必须遵守普通人都能理解和接受的公平原则。
正如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唐闻生在闭幕式讲话中指出的,尽管与会的学者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观察视角、不同的处境和不同的生活经历,在观点上也有所不同,但是都努力从不同角度对气候变化这个全球性的紧迫问题提出了带有建设性的建议。
如很多与会者赞同应该吸收法律界、哲学界人士加入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以扩大谈判者的视野。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彭永捷认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不能在瓜分全球气候利益的思路上前进,也不能在错误理解“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思路上前进,而应当建立类似世界卫生组织一样,旨在建立标准、协调产学研和各个国家,提供指导、帮助、援助的方式,促使世界各国共同有意愿、有责任、有能力,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针对目前西方已经拥有很多较为成熟的绿色技术专利,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却因为买不起这些高价技术仍不得不采用高耗能、低效率的生产线时,博格博士建议采取措施降低专利转让费或以政府、组织采购专利等形式来推动绿色技术的推广。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海年则引用曼德拉在担任南非总统时,面对艾滋病肆虐国人,为突破知识产权限制发出强烈呼喊,提出自己的想法: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应受到保护,但在遇到诸如应对气候变化等事关人类命运的重大问题前,这种保护也需要作出某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