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的问题与出路

2015-09-10 07:22李秀江
中国民商 2015年8期
关键词:供销合作总社联合社

李秀江

在人民公社解体后,对供销社改革的探索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然而,之前的改革,都没有达到预定目标。

1985年以后,随着国家统购统销制度的取消,供销社退出部分农产品市场,经济效益骤降,迫使供销社围绕经济效益进行改革。由于运行机制和治理结构上的深层原因,再加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供销社对农村市场的开拓力不从心 ,甚至难以自保,使人对供销社的存废也产生了疑问。事实上供销社在某些地方和基层已经名存实亡或陷于瘫痪。

此次供销社改革牵涉到上百万人的就业、数千亿的资产,也牵涉到城乡市场的格局。如何正视问题,理清思路,找对出路?《中国民商》专访了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组执行组长陈琳。

《中国民商》:从历史渊源来看,供销社本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体制几经变迁,供销社的合作制因素受到冲击和削弱,甚至与基层农民不断疏远,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陈琳:有人说供销社是个“四不像”机构,无论用什么样的标准去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组织,供销社都有些似是而非。还有人提出供销社目前面临着“三个不承认”:即农民不承认供销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政府不承认供销社是官办的企业;供销社职工也不承认供销社是农民的组织。

供销社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合作社”不“合作”和“联合社”不“联合”。从恢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基本健全,各项改革和发展政策相继出台。但是,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两类问题:一是供销合作社不像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从产权结构、管理形式、分配方式看,更像一个非合作社企业。二是合作社联合社不像联合社。联合社的基础——基层合作社的先天缺陷,导致联合社难以成为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从制度设计上是:县级合作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组成县级联合社,市级合作社企业和县联合社组成市级联合社,省级合作社企业和市级联合社组成省级联合社,国家级合作社企业和省级联合社组成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这是一个不断递进有层级的联合社管理体系。下级社是上级社的成员社,有民主参与和分享服务的权利;上级社对下级社负有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由于改革不到位,下级社、上级社都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各自抱怨。

供销社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供销合作社”有名无实,有“供销”无“合作”,有“供”无“销”。供销社的合作制因素所剩无几,而且,对“供”比“销”更热衷得多。“供”是把东西卖给农民,有钱可赚,其在局部市场上往往处于优势地位。“销”是把农民的东西卖出去,纵使其相对于农民仍然处于优势地位,但是相对于外部大市场则是无意进取,也无能为力。

《中国民商》:在供销社改革中,有一种观点是反对供销社改革的商业化思路,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陈琳: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的农村供销社改革,虽然在经济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深层体制上并无根本突破,而且不断助长了供销社的商业化、企业化倾向。

本来,供销社系统为了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者仅仅是为了解决现有人员的就业安置,开展一些商业化经营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乐此不疲,甚至唯此为大,则供销社又如何区别于一般商贸流通企业呢?须知仅仅把东西卖给农民,并不等于为农服务,那是在赚农民的钱罢了。或者说为农服务有两种:为农民赚钱和赚农民的钱。工商资本的股份制是赚农民的钱,农民的合作制是为农民赚钱。如果不能够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则供销社必然混同于一般工商资本,都容易在市场上与农民处于对立地位。

供销社商业化经营搞得再好,也很难超过一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搞得不好就是政府和社会的负担。何况在这些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尚要“国退民进”,供销社的商业化经营纵使搞得好,也有“与民争利”之嫌,未必值得特别鼓励。

但如何扭亏为盈是现阶段供销社面临的无可逃避的任务,各地涌现出许多通过商业化改制搞活基层供销社的事例,这对供销社的合作制探索带来一定的冲击。

其实,供销社还存在产权症结。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权属在历来的国家政策、社章和财务制度中都明确为入社社员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作为产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但是在基层供销社的清理、改制中,涉及剩余净资产的归属。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和法理,一个合作社解体,其资产理应明晰到入社社员头上。但是现在这块资产成为“无主”资产,一些职工反而提出了瓜分的要求。其理由是,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条例,这资产属职工劳动积累,归企业职工所有(这也是一些社有企业经营者的观点)。为规避政策风险,目前是以中央两个五号文件精神为据,要求上收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管(也有直接划收的)。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供销社的产权症结还没有解决。

《中国民商》:您认为,供销社改革的焦点是什么,在实践中,哪些改革经验值得推广?

陈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中,无论从国家和农民的需要来说,还是从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来看,供销社要回归合作、回顾三农才是正确的方向。

供销社的出路,焦点在于商业化改造与合作制之争。不论是学者专家,还是供销社自身的实践工作者,在理论上大都表示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和体现合作制。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对原有的经营体制进行改革,以县为单位,把原来靠吃政策饭的农资、棉麻等公司改制成实体型龙头企业,并由基层社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或服务实体,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经济联系。同时,专业社又吸引农民入社,使县公司、专业社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联合体,把原来分散的经营体制变成了以县社为中心,上下左右互相关联的网络化经营体制,使供销社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效益明显提高,在农村商品流通中较好地发挥主渠道的作用,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中国民商》:当前,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您对供销社改革有什么建议?

陈琳:供销社拥有的组织网络、人力资本和物质资产都是普通农民、农民经纪人和一般的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不具备的。但是旧有体制的弊端积重难返,仅仅依靠其自身力量难以在改革上取得突破。

因此,必须有一个外部的压力和平台作为供销社改革的杠杆或载体。

我认为,浙江等地率先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综合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一些初步的成效,这一经验开始在浙江更多县市推广。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全国供销总社以及浙江省供销联社的指导和支持。

从浙江的经验来看,在基层供销社要开放重组融入农协的前提下,县市农协可以加入省供销联社,成为省社的一个成员社。这样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既有力保障了“三位一体”建设,又大为促进了供销社自身的改革。

在“三位一体”结构中,既要借助供销社的资源,又要克服供销社的弊端;供销社既是改革的动力,又是改革的对象。这对于供销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今后,供销社可以保持自有品牌和净资产收益权,并且在相当长时期内维持原有编制、经费体制不变,与此同时,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主动促使基层供销社开放重组融入农协,而农协通过托管方式持股合作银行,供销社与合作银行又都可以依托农协拓展营销网络。各级各类合作社,特别是基层合作社,乃至农户,普遍加入农协,农协发挥行业协调、指导、监督和自律作用。

“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结合中国实际,对农村合作的北美模式与日韩模式进行了取长补短,对农会制度与合作社制度进行优势互补,又对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形成的供销社、信用社进行改造利用。这是一种制度意义上植根中国本土的自主创新,是各级各类合作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殊途同归。

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原主任蒋省三,将供销社分为四个阶段:

1949年~1957年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为农服务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创设阶段。

1958年~1981年是全面集体化背景下的艰难前行阶段。

1982年~1994年是回归合作经济组织的探索成长阶段。

1995年至今是供销社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融合共生的全新发展阶段。

追溯时间的原点,供销社的发展,确也经历了多次改革。新中国成立初期,供销合作社就基本形成了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络。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是县以下流通的主渠道,在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49年11月,宣布成立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1950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这说明新中国合作事业的最初布局,是一个大合作、综合合作的架构。

1951年5月,由于供销合作社兼办的信用部遇有存少贷多或呆账,影响到供销合作社资金周转和巩固,提出了单独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由银行领导。

1954年,当时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国营商业同合作社实行城乡分工的原则,决定将城市消费合作社划归国营商业领导,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

经过最初几年的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已有社员1.5亿,加入供销社的农民社员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供销社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而且是联结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对当时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物价、保障供给、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被认为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

1955年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先后通过了省、县联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力图体现供销合作社一切生产资料属于社员集体所有,由社员群众享用、为社员群众管理的集体经济性质。

1956年由于国有商业不能进农村,合作社销售是前者的几倍,就开始提出合并的问题。1958年以后,直到1970年代末期,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时期,与国营商业二合二分:即两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因为中断城乡联系,不利于农村商品流通,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又实行两次分开,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

第一次合并(1958-1961年),是在大跃进时期。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城市服务部合并,改称第二商业部,挂第二商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两个牌子,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相继与同级国营商业部门合并,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这次合并,根据1965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向国务院提供的《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里面的数字,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金除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使供销合作社多年积累的200多亿元的资金全部变成了国家资金。

1962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1962年7月起同商业部分开办公。

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署办公。1975年,供销合作社又从国有商业分离出来,县以上的组织是全民所有制,基层社为集体所有制。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商业部合并,但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此后,先后进行了恢复“三性” “五突破” “六个发展”。

恢复“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要求,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点是改变所有制,即由全民所有制改回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由“官办”改“民办”,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之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行“五个突破”:劳动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内部分配、价格管理的突破。1984年根据田纪云副总理指示,供销合作社在恢复“三性”的基础上,深入进行了以“全民”变“集体”,“官办”改“民办”为核心的“五个”突破改革,即突破劳动制度,突破农民入股限制,突破原来的经营范围,突破原来的服务领域,突破商品购销价格。在财务制度方面由过去统收统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在劳动人事制度方面,干部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职工由统包统配改为劳动合同制;在分配制度方面,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职工劳动分红制度;在经营和服务领域方面,打破原来按地域、按商品分工的限制,实行购销结合,综合经营;在商品价格方面,完成农副产品收购任务后,全部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由企业实行自主定价。

实施“六个发展”,即发展为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农村商业网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要求“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逐步放开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

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个决定要求“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1999年,国务院发出又一个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根据1995年和1999年两个“5号文件”,全国供销总社提出并实施了“四项改造”,即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以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

2009年11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年4月,国务院批准4省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其中浙江省以“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建设为主题。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发布。

猜你喜欢
供销合作总社联合社
中国轻工联、总社党委召开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上海海事大学杂志总社联合征订单
上海海事大学杂志总社联合征订单
大数据时代企业新型供销合作关系建构
中国合作经济杂志理事会
上海海事大学杂志总社获多项荣誉(35)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