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德胜 胡 勉
(广东省科协,广东 广州 510040)
澳大利亚科技社团运作与管理窥探
——澳大利亚科技社团考察综述
郑德胜胡勉
(广东省科协,广东广州510040)
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建设完善,成为澳国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政府乐于与社团组织共同合作管理社会,并且通过低门槛准入,开放社会服务所有领域,投入资金营造公共服务市场,打造非营利性社会服务产业。澳国科技社团在法规框架下运作,享受创收免税,获取政府项目资助,通过社会服务竞争,提升生存发展能力。近年,澳国科技社团的运作呈现出与政府合作关系互动深化,社团群体间趋向协同化和科技社团国际化等趋势。
澳大利亚科技社团运作管理
为了学习国外科技社团运作与管理经验,笔者有幸参加了广东省科协赴澳大利亚考察团的活动。期间拜访了澳国民间科技团体,访问了大学科研学术机构,参观了高科技产业开发基地。通过澳国之行,对以澳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科技社团运作与管理有了初步但较为直接的了解,其中不乏有值得我国在推进科技社团建设发展中可以借鉴之处。
澳大利亚为英联邦属国,独立于1901年,人口约2300万。澳国虽然建国才100多年,人口不多,但承接了英国的成熟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建设较完善。
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澳国非营利组织最早从社区团体、志愿者组织和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发展起来,非营利组织以社团组织为主体。目前,全国正式注册的各类非营利组织约10万个,没注册不具社团法人资格的约有30万个。其中社会服务类26%,教育研究类24%,文化文娱类21%,医疗健康类15%,行业类2.5%,从业60万人,年收入33.5亿美元。
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澳国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首先,它们担负起市场和政府无法或不便提供的社会职能,有效地参与了社会管理。它们投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和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的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其次,它们向社会提供了公共服务产品,在推动发展教育、繁荣学术、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再次,它们的经营催生了澳国一个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新兴产业。据测算,仅1999~2000年,非营利组织动员志愿者提供社会服务,做出贡献物力折算达420亿澳元(约合2100亿人民币),相当于澳国采矿业一年的贡献,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服务成长为一个规模产业,每年为全社会提供7%就业机会。因此,澳国认定发展非营利组织大有可为,从立法、政策和资金上都给予非营利组织大力支持。
澳国各类科技团体组织3.5万个,约占非营利组织的1/10,大多为小型组织。全国性自然科学类学会60余个,会员约15万人,基本覆盖了该国推动科技创新所涉及的学科。与所有非营利组织一样,澳国科技社团在法规框架下经营运作,享受国家免税优惠,获取政府项目资助,并通过竞争提升自身生存发展期能力。
(一)关于社团准入资格
访问中,我们与(澳大利亚)澳华科学技术协会董事会主席孙君泓博士等座谈了解到,澳国对社会组织管理很科学,低门槛准入,严监控跟进。澳国注册一个社团组织很简单,只需具备法定会员(20名)规模、章程、职业经理人以及承诺报告等条件,即可实行零资金登记注册。社团组织登记注册按《公司法》(澳国没有《社团法》)执行。经注册团体组织可从事非营利性创收活动,并可享有经营免税优惠,但需严格执行社团年检报告制度和收入支出制度,要受税务监控。
(二)关于社团注册
澳国不会强制社团组织注册登记,登记与否完全取决于社团组织自身意愿。但是,不登记的社团因不具备法定地位,因而不能享受法定优惠待遇。比如,不登记的社团组织虽然也有负责人、办公室和资金,但却无法拥有法人地位。虽然它可以不受政府的干预开展活动,但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和法律保护;虽然它也向社会提供各种公益服务,但基本上得不到政府的资助。
(三)关于社团监控
澳国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社团运作,即使社团行为违规也是通过法律起诉干预,通过税收政策来监控社团组织。为了鼓励和支持社团组织的发展,澳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科技团体的经营收入用于组织自身发展所支出的将免收税或少收税。社团是否免税,在注册登记时,登记机关将根据它成立时的章程条款及今后拟运行的方式来确定。同时,社团组织每年需要认定免税资格,免税资格认定可先由社团自我评定,再由税务局对社团的自我评估进行审议,以便决定是否免税。凡获得免税资格的,可到税务局所属的地区办公室申请免交所得税。但社团组织的运作一旦被发现违反非营利原则,即受加倍处罚,没收所得,并永久停止非营利创收免税资格。
(四)关于社团管理
澳国对社团成立的低门槛准入做法,并非放松对社团监理,而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规范社团运作行为,十分有效。主要管理措施包括:一是政府监督。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非社团组织的行为,对违规或违法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终止活动、注销、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如政府对科技社团组织的资金管理明确规定:(1)社团财产的所有权归社会所有,个人不得侵占。(2)社团可以依法开展经营创收活动,但全部经营所得必须用于相关的事业发展,个人不得分红。(3)社团组织一旦终止,其剩余财产必须转移给同类机构,或捐赠给社会,个人不得瓜分。二是同业组织监督。鼓励社团组织的同业组织间互帮共互促,帮助政府监督社团组织,促进其自律。三是社会监督。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社团组织的有关档案资料,尤其是公开公益性组织的财务税收资料,使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社团组织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同时,也十分注重自我约束。据澳华科学技术协会介绍,社团组织其自律机制来自于三个方面促成:一是法律条文明晰、具体,可操作性强。二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舆论的监督促进了社团组织的自律。三是同业组织的竞争带动了社团组织的自律。政府允许多个同类型社团组织存在,以利竞争,相互促进。
(五)关于社团成员的管理与服务
澳国科技社团十分重视服务会员,为实现有效服务,实行会员等级制度分类管理。澳华科学技术协会是澳大利亚一个较有影响的华人科技团体,拥有会员1000多人,设终身会员(具有高级职称)、普通会员(具有中级职称、硕士学位)和学生会员(不具选举权),通过对会员实行分类制管理,保证了协会能根据不同层级会员有针对性地实施有效服务。澳大利亚工程师学会实行学生会员、研究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等6个级别的会员管理制,使协会对一名有志于从事工程专业人员的服务贯穿了从中小学生到退休的终身过程。同样,众多的自然科学学会由于实行从学生会员到资深会员的管理制,使学会组织参与到对中小学生的有关学科知识的启蒙教育、大学课程设置的审定和从业者专业职称认证及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等活动中去,实现学会对社会和会员的有效服务,更不断地培养会员后备来源,保证了学会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
(六)关于社团创收
澳国是鼓励非营利组织经营创收的,国家通过免税鼓励社团开展有偿服务,并规定企业对科技社团的资助可抵扣企业上缴的税收,以鼓励企业投资科技社团组织。同时,澳国社会舆论对社团组织创收有一个很正面的评判,即社团组织创收不但是一个效益指标问题,更是衡量社团组织是否具有实力、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有偿服务始终贯穿社团经营运作的全过程。科技社团组织通过为政府提供服务获得政府的拨款,通过为社会服务获得社会的资助,通过为企业服务获得企业的赞助,通过为会员服务收取会员的会费。据统计,澳国科技社团经费中有58%来自服务收入,30%来自政府资助,9%来自捐助,可见服务社会和政府资助是科技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
(七)关于社团与政府关系
通过与澳华科技协会人士交流,我们发现澳国政府机构和社团组织对各自身充当的社会角色认知很清晰。政府机构方面认为政府的责任不是提供服务,而是做“资金和指导的提供者”。正是基于这一理念,政府并不直接办服务机构,而是由民办机构提供服务。澳国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不断缩小政府直接供应的范围,积极吸引非政府组织参与,因此在澳国,政府与社团是合作关系。
近年,澳国政府与社团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分工明确,政府通过项目化运作购买社会服务,社团负责执行运作。政府与社团通过签定“全国性协议”来确定合作双方购买社会服务的具体责权利和原则,社团可以通过平等竞争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助机会,从而为社团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总之,澳国政府总是千方百计地为社团组织发展提供支持。
(八)关于社团与市场关系
澳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诸如科技类公益型团体同样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则,参与市场的竞争。澳国社团准入门槛非常低,同类组织可重复注册成立,因而同类组织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彼此之间相互争夺会员,相互争夺政府及社会的资源,其结果是通过竞争不断激发社团自身的活力,继而优胜劣汰。因此,能够生存下来的科技社团(非营利组织),必定更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影响力,所谓科技社团能力建设自然就得到强化。
澳国之行,笔者得以近距离观察到以澳国为代表的当今西方国家的科技社团科学管理运作情况,同时也窥见到他们的发展趋势。
(一)政府与社团的关系不断向良性互动深化
在澳国,虽然基本看不到一个有官方背景的社团,但实际社团的运作始终离不开官方的操控,只不过这种操控行为是以政府的政策调控和法制约束的形式实施的,因为社会管理需要社团组织参与才可能完善,政府乐于见到一个负得起责、办得成事的社团群体共同合作管理社会,因此以非常简单的准入方式放手发展社团组织,然后又对社团经营所得以免税方式扶持社团组织的生存发展,再投入大量的资金营造一个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市场,让社团组织(非营利组织)在竞争获得资助。从数字看,澳国政府提供的资助占了社团组织总体收入的40%以上,足以让一个有一定能力的社团组织有了财政依靠生存下去。可以认为,今后澳国政府必将以社团组织最大的合作者、支持者和推动者继续深化政社合作互动关系,澳国这种“政社合作”模式值得借鉴,以推进我国当前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体制改革。
(二)科技社团间趋向合作协同化
澳国各科技社团虽高度独立运作,但考察发现团体之间正形成优势互补性的合作,这种合作主要是由三类带综合性的科技团体引领。一类为传统上影响面广、实力强大的团体。如有百年历史的澳大利亚工程师学会(IEAUST),通过促进工程专业发展和工程师培养资格认证等吸纳其他科技社团及成员参与往来;一类为因提升科技界影响力需要而建立的联盟。如1985年成立的澳大利亚科技协会联盟(FASTS),联合60多个科技团体共同促进政府、公众和企业对科学的理解和支持;还有一类代表族群科技界利益的团体,如本次重点访问的澳华科学技术协会是近年成立的,主要联系、团结当地华人科技工作者参与所在国的对外、对内科技活动,从而通过族群科技界与其他领域的科技团体建立合作关系。科技社团这种合作动因是基于团体间社会职能不同而趋向优势互补的需要所形成的。当这种合作进一步紧密便凝聚一个社团集群,其中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团组织,如澳大利亚工程师学会和澳大利亚科技协会联盟(FASTS),便成为一个社团集群枢纽中心,发挥协调作用,引领社团集群力量和资源整合,共同发展。
澳国社团组织集群形成枢纽型机制,与我国当前提出的“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思路不谋而合,我们应该坚持走下去。
(三)科技社团的国际化趋势
澳国虽然是一个对国际社会高度开放的国家,但在全球化的潮流下,同样在争取国际话语权地位,所以社团组织也积极寻求机会溶入国际社会。如积极组建本土国际性的学术组织,或积极加入到相应的国际组织,促使澳国社团开展的公益活动等成为一种国际行为。近年,不少社团通过介入非政府组织经营运作相应的国际标准制订,提升澳国相关领域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考察澳国推进社团组织更加国际化的做法,进一步拓宽了我们推进科技社团走向世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