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火云,魏 丹
(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330031)
如果说20世纪是人口爆涨的世纪,那么21世纪则是人口老龄化的世纪,人口老龄化注定成为本世纪人口结构变迁的主旋律。中国20世纪经历的两次生育高峰将在本世纪中前叶形成老龄化高潮:一是1950~1958年第一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群,使2004~2014 年年均净增老年人800 万人左右;二是1963~1975年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群,将使2022~2035年老年人净增超过1亿人,到205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4亿人。[1]人口预期寿命延长促使人口结构由老龄化转向高龄化,由于高龄老人身体机能的退化,自理能力下降,必然导致老年人照护需求快速增加。六普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不健康者达2 500万左右,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数达到520万人。与此同时,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准备不足:一方面,我国家庭户日趋核心化,截止2010年底,我国一代户和二代户占比达82%,意味着八成以上家庭是未婚子女与父母同住的结构模式,高龄老人养老照护的可及性越来越低;另一方面,政府公共养老资源紧缺,2013年全国每千老年人口养老床位数仅为24张。同时,养老服务资源在城乡、地区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衡,进一步加剧了养老服务资源短缺的结构性矛盾。在当前多重约束条件下,如何优化资源配置,利用有限的资源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需要深入分析。老年人的养老意愿是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他们选择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不仅取决于现实需求,而且取决于老年人自身的居住意愿。本文旨在探索不同老年群体的养老方式差异,以期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提供有益参考。
养老方式分类具有多重标准,学界对养老方式的划分通常从两个维度出发:一是从养老主体出发,即“养老的实质是谁来提供养老资源”,如果由各级政府、社会保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等集体提供的为社会保障,由自己、配偶、子女或家庭其他成员提供的为家庭保障。[2]在此基础上,养老方式进一步细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等。[3]二是从居住方式出发,即老年人同谁生活在一起,是集中居住在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或疗养院等养老机构,还是分散居住在各自的家庭,前者为机构养老,后者为居家养老。[4]从经济供养的角度看,大量研究表明,老年父母与他们的成年子女,无论是住一起或是分开居住,仍旧保持着频繁的联系,中国在总体上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这种格局还将延续下去[5-7],而且越是在不发达地区,“家庭养老”的比重也越大。陈皆明认为,中国长辈权威减弱并未导致中国现代家庭养老方式的重大变化,原因在于父母对子女投资与子女对父母赡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8]亓昕则基于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视角,认为土地养老、家庭养老(子女养老)并不是农民自愿选择的养老方式,而是由于可行能力缺失下迫不得已的选择。[9]但是,在现代化因素的影响下,“家庭养老”的传统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子女养老正在受到冲击。现代化因素之一就是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它为老年人选择其他养老方式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支持。封铁英、高鑫对全国东、中、西三省三县(区)新农保调查发现,新农保政策满意度对家庭养老方式选择偏好具有重要影响,即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满意度越高,选择家庭养老方式的概率越小。[10]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潜伏期”的显性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家庭养老方式正面临着来自人口条件、家庭结构、居住方式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挑战。学者普遍认为,观念(偏好)因素是影响居民老年时理想居住方式最重要的因素。王树新、赵智伟对北京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的调查发现,居家养老仍然是首选的养老方式(占59.6%);在影响养老方式选择的因素中,收入、职业以及年龄有重要影响,同时思想观念的作用要大于收入水平的作用。[11]除了观念,现实条件也是影响养老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约翰·罗根、边馥芹的调查发现,很大比例的老年人没有按照他们认为最好的居住方式养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居住方式。[12]尹志刚从生命历程(时间)和居住方式(空间)两个维度研究了首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方式选择的差异性,在各种家庭结构与自理情境下,71.1%的父母选择居家养老;但在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情境时,选择老年公寓和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方式的比例较能自理父母明显偏高。[13]丁煜、叶文振调查表明,城市老人对老年公寓和养老院这两种非居家养老方式持较高的赞成比例。[14]以上研究表明,现实需求与供给的缺口,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观念对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作用。那么,在当前养老问题愈发迫切的现实背景下,居家养老方式的传统观念与以前有何差异?现实条件在多大程度上扭转了传统观念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此外,还有哪些个体及家庭因素会影响老年人养老方式的选择?本文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数据来自2011年中国社会调查(简称“CSS”),其调查样本量大、质量高的特点,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数据保证。
图1 养老方式影响因素的理论框架
1.被解释变量。依据前文的论述,本文采用居住地定义养老方式。养老方式的选择是个人主观愿意的反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大,同时也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为了分析现实条件对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本文将现实条件操作化为“自理能力”,即比较生活能够自理时与不能自理时养老方式选择的差异。2011年CSS设计的两个问题分别是“您年老时(60岁以上),如果生活能够自理,您最希望怎么住?”“您年老时,如果生活不能自理,您最希望怎么住?”,设置的6个选项是:(1)自己(或与配偶)住,子女在不在附近无所谓;(2)自己(或与配偶)住,子女最好住在附近;(3)与子女的家庭同住;(4)在不同子女家轮流居住;(5)去敬老院、老年公寓或福利院;(6)其他。根据各选项的特点,本文将养老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1)(2)合并为自己住,(3)(4)合并为与子女住,(5)为机构养老,(6)设置为缺失值。
2.解释变量。学界在研究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影响因素中主要强调个体因素和家庭因素,其中,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收入、家庭规模、子女数量等是常用的变量。但本文认为,养老方式的选择是个体、家庭、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不仅受到个人需求的影响,同时受到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另外,养老观念还受到个人的家庭观、社会流动、民族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划分为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政府)因素(见图1)。
3.样本描述。2011年CSS在全国30个省市(西藏除外),472个村、居委会共收集7 026份有效问卷,相关变量赋值及结构分布如表1 和表2所示。为了区分不同变量的特征,将变量划分为离散变量与连续变量,离散变量采用频率分布表,连续变量选用集中趋势和离散趋势指标。如养老方式为三分变量,即自己住赋值为0,与子女住赋值为1,机构养老赋值为2。从表1可以看出,生活能否自理,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差别较大;不能自理时选择与子女住和机构养老两种方式的比例显著高于能自理时。连续变量个人年收入均值为21 400元,家庭规模平均为4人。
表1 离散型变量赋值及描述统计
表2 连续变量的描述统计
被解释变量养老方式是多分类变量,且各取值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因此本文采用无序多分类的Logistic回归分析。对于无序多分类的Logistic回归,模型首先会定义被解释变量的某一个水平为参照水平,其他水平与其相比,建立数个广义Logit模型(具体模型数为水平数减1)。[15]本文的养老方式属于三分类变量,因此可以建立两个广义Logit模型。假设P0为选择自己住的概率,P1为选择与子女住的概率,P2为选择机构养老的概率,以P2(即机构养老)为参照组,具体模型如下所示:
其中,P0+P1+P2=1;P0/P2、P1/P2为比值(odds),即选择某种养老方式的概率与选择参照组养老方式概率的比值;取其对数ln(P0/P2)、ln(P1/P2),就是Logit变换;βij表示第i 个回归方程的第j 个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如β1p表示第1个回归方程的第p 个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exp(βi)为优势比(或称OR 值),表示xi每变化一单位,选择某种养老方式概率与选择参照组养老方式概率的比值是变化前的相应比值的倍数。
从表3可以看出,养老方式选择作为一种观念的反映,当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时,选择自己住的比例最高,其次是与女子住,机构养老的比例非常低,反映出我国传统居家养老(包括自己住和与子女住)的观念根深蒂固;相反,当生活不能自理时,选择自己住的比例显著下降,选择与子女住和机构养老的比例明显增加。可见,虽然机构养老在传统文化中被认为是“儿女不孝”“无儿无女”的表征,但在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实条件约束下,很多老年人仍然会选择机构养老。但是,选择与子女住的比例总体比选择机构养老更高一些,这表明传统观念并没有因为现实条件而消失,仍然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除性别因素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影响不显著外,其他因素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具有显著差异。在户籍因素中,与非农人口相比,农业人口不论在生活能自理时还是不能自理时,选择与子女住的比例都高于非农人口,选择自己住和机构养老的比例则低于非农人口。这与大部分学者的观点基本吻合:一方面,农业人口比非农人口的家庭观念更深厚;另一方面,农村养老机构资源比较欠缺,客观上制约了机构养老的选择。在生活能够自理时,未婚者选择自己住的比例比已婚且有配偶者、离婚或丧偶者更高;而在生活不能自理时,已婚且有配偶者选择自己住的比例比其他两种婚姻状态更高,而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在三种婚姻状态中是最低的,这可能是由于已婚者在不能自理时能够由配偶照料。在学历变量中,生活能够自理时,学历越高,选择自己住的比例越高;相反,生活不能自理时,学历越高,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越高。这表明学历越高,选择何种养老方式,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小,而是基于现实需要和条件的考量。与学历变量类似,生活能够自理时,年龄越小,选择自己住的比例越高;而生活不能自理时,选择自己住的比例随年龄增加而增加,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随年龄增加而降低。相对年轻人而言,老年人受传统观念影响较大,也可能受到个人收入、养老机构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更不愿意选择机构养老。无论生活是否能自理,参加养老保险者选择自己住和机构养老的比例都高于未参加养老保险者,而选择与子女住的比例则低于未参加养老保险者,表明有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更倾向于独立生活,对子女的依赖程度更低。但医疗保险的影响效果不同,在生活不能自理时,参加医疗保险者选择自己住或机构养老的比例高于未参保者,这表明医疗保险有利于增强老年人的独立生活意愿;但当能够自理时,未参加医疗保险者比参保者更愿意选择自己住和机构养老,这可能是出于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自信,不需要家庭成员的照顾。
表3 养老方式影响因素的描述性统计(%)
为了评估养老方式选择差异及其影响因素,本文分别以能够自理时养老方式和不能自理时养老方式为被解释变量,构建无序多分类变量的Logistic回归模型。其中,模型1~3是以能够自理时的养老方式为被解释变量(见表4),模型4~6是以不能自理时的养老方式为被解释变量(见表5)。
1.能够自理时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以能够自理时养老方式为被解释变量,模型1~3逐步引入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和政府因素,卡方值逐步增大,决定系数R2也越来越大,相应地-2倍对数似然值显著下降,表明随着影响因素的引入,模型解释力越来越强,拟合优度越来越高。
表4 能自理时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在模型1中,婚姻状况下的已婚和未婚、受教育程度下的“小学及以下”和“大学及以上”两组变量在选择自己住与机构养老上存在显著差异,已婚者选择自己住的比例是未婚者的1.842倍,小学及以下学历的人选择自己住的比例是大学及以上学历的2.081倍,其他变量之间的差异不明显。在与子女同住和机构养老比较中,户籍、民族、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收入变量都在95%以上置信区间统计性显著,表明这些变量是影响年老时选择不同养老方式的重要影响因素。具体来看,与农业户相比,非农户更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其优势比为0.391,这可能是由于非农户传统居家养老观念较农业户淡薄,且城市养老机构资源比农村更多;少数民族相对汉族更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这可能是由于汉族受传统儒家孝道因素的影响,更倾向于居家养老;受教育程度越低,越倾向于与子女住,小学及以下学历与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优势比达到5.340,同理中学学历与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优势比为2.079,表明受教育程度变量对于养老方式的选择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个人收入对与子女住和机构养老的抉择具备统计性显著,但这种差异不是很明显,优势比接近1,即高收入与低收入选择与子女住和机构养老的比例为1∶1。年龄因素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影响非常微弱,且不具有统计性显著。
在引入家庭因素后(模型2),原先在模型1中显著的自变量仍然显著,不显著的仍保持不显著,且方向保持一致,表明模型1较为稳定,纳入的变量较为合理。但影响的强度有差异,如性别、户籍、受教育程度等变量强度有所增强,民族、年龄变量有所减弱,婚姻状况中已婚且有配偶的影响力减弱,离婚或丧偶的影响力度增强,个人收入变量保持不变,说明个体因素对养老方式的选择与家庭因素有关系。在家庭因素中,家庭规模越大,越倾向于选择与子女住,其次是自己住,选择机构养老的可能性最低,且统计性显著,可能是由于同住的家庭人口越多,传统大家庭的结构越稳固,居家养老的观念越强;住房面积越大,越倾向于选择与子女住,这是由于住房面积为居家养老提供了居住条件,但这种差异不具备统计性显著;越保守的家庭观,其越倾向于与子女住,与机构养老的优势比达到1.282,其次是自己住,与机构养老的优势比为1.106。
在此基础上引入政府因素(模型3),个体因素和家庭因素与模型2检验结果一致,户籍、民族、受教育程度、个人收入、家庭规模等变量在95%以上置信区间通过检验,而性别、年龄、住房面积、家庭观、社会流动等变量不显著。值得一提的是,在选择与子女住和机构养老中,婚姻状况由显著变得不显著,可能是由于婚姻状况对养老方式选择的差异是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这一中间变量而产生影响,即政府公共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了养老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无子女依靠的后顾之忧,使得已婚与未婚之间的差异不明显。在政府因素中,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受访者更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包括自己住和与子女住),这可能是由于选择机构养老不仅是观念上的排斥,经济条件的限制也是重要因素,但这种差异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在自己住和与子女住的选择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更倾向于选择后者,这可能是由于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不具备经济上的独立,也限制了自己的选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更倾向于选择前者,但两者差别不大。
2.不能自理时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以不能自理时养老方式为被解释变量,模型4~6逐步引入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和政府因素,卡方值逐步增大,决定系数R2也越来越大,相应地-2倍对数似然值显著下降。
模型4仅包括个体因素,除婚姻状况中已婚和未婚、收入外,其他变量对选择自己住还是与机构养老存在显著差异;而选择与子女住和机构养老中,除性别变量外,其他变量都是显著的。与能够自理情况相比,不能自理时OR 值普遍更小,如户籍的OR 值分别由0.751和0.391下降至0.448和0.269,表明不能自理时更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且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更加明显,这可能是由于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更多的专业化服务,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在家里难以获得足够的照顾。但受教程度和年龄两个变量相反,受教育程度越低、年龄越高,不能自理时选择居家养老的概率越大。
引入家庭因素(模型5)后,除了个人收入与住房面积两个变量在选择自己住和机构养老,离婚或丧偶、未婚在选择与子女住和机构养老上没通过检验外,其他变量在三种养老方式选择上呈现显著差异。其中,女性、非农户、少数民族、未婚、年龄较小、住房面积小、家庭观越具有现代性、社会流动时间越短者选择机构养老的概率比男性、农业户、汉族、已婚、住房面积大、家庭观较保守者更高。除家庭观等个别因素外,与能够自理相比,不能自理时的OR 值更小,表明不能自理时更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如婚姻状况中已婚者在养老方式选择上,能自理时的OR 值分别由1.695和1.943下降至1.086和1.428。
模型6是在模型5基础上引入政府因素后的结果。除婚姻状况、中学与大学及以上学历、个人收入、住房面积等因素在选择自己住与机构养老之间仍然保持不显著外,其他变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模型比较稳定。与能够自理(模型3)相比,除个别值外,OR 值普遍下降,表明不能自理时选择机构养老的概率更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能够自理时,政府因素(即是否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对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并不显著,而在不能自理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对于选择是自己住、与子女住还是机构养老的影响非常明显。以机构养老为参照组,未参加养老保险者选择自己住和与子女住的OR 值分别达到1.413和1.685,表明未参加养老保险者选择这两种养老方式的比例分别是机构养老的1.413倍和1.685倍。同理,未参加医疗保险者更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但在选择自己住与机构养老之间没通过检验。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更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而未参加医疗保险则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这可能是由于养老保险提供物质支持,在没有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时,难以支付养老院的护理费用,而转向投靠子女或自己住,而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服务,在没有医疗保险时,养老院的专业医疗服务可以满足医疗需求。
表5 不能自理时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目前我国正在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主要表现为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增长速度快、高龄老人比例高等特点。解决社会养老需求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从老龄群体的养老观念和实际需求出发。[16]一般来说,经济来源的稳定性、日常生活照料的可得性以及精神慰藉的满足性是公认的老年人的主要需求。通过对2011年CSS数据的分析发现,不同特征群体在养老方式选择上存在显著差异,个体因素、家庭因素、政府因素以及自理程度等都是影响老年人养老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第一,居家养老是当前大部分老年人主要的养老选择方式,应坚持以居家养老为主,以机构养老为辅的资源配置原则。一方面,传统上单纯依靠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来解决社会大面积的老人照料问题已越来越不具备现实可行性,现代生产和生活方式与传统家庭伦理尤其是养老观念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另一方面,中国自古就有“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的传统文化,与子孙后代共同居住、享受天伦之乐是“有福气”“子孙孝顺”的象征,父辈在养老院度过余生被认为是子孙不孝。因此,受到现实条件与传统观念的双重制约,老年人根据自身条件与环境变化会选择不同的养老方式。生活能自理时,老年人传统观念的作用力较大,因此普遍选择自己住,机构养老的比例非常低;生活不能自理时,老年人具有强烈的照护需求,但在与子女住与机构养老两种选择之间,更多人选择前者。因此,居家养老(自己住或与子女住)仍然是我国大部分老年人的首选养老方式。政府应重点关注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在人力资源、财政支持、政策优惠、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模式创新,迎合老年人的养老意愿。
第二,个人特征、家庭因素和政府因素对老年人养老方式选择具有显著影响,政府应该根据时代发展趋势以及不同群体特征提供差异化的养老服务方式。例如,在个体因素中,非农户比农业户更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已婚且有配偶老人比丧偶、离婚或未婚老人更愿意在养老院养老。因此,政府可以在城市将机构养老模式与居家养老模式同步推进,而在农村则以补贴子辈的形式发展居家养老。另外,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加,独居老人越来越多,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必然增多,政府应当增加养老机构,以满足独居老人和丧失自理能力老人的养老需求。在家庭因素中,随着家庭规模小型化、传统家庭观念淡薄化以及人口流动加速化,未来养老资源配置原则应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协调养老机构布局,适时增加养老机构投入。
第三,政府应在解决当前养老问题中承担重要角色。尽管理论上机构养老是不能自理老年人的重要选择,但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受制于经济费用负担。据调查,最低层次的部分护理依赖型护理人员的年均护理费用在5 000元以上,如果全部由家庭负担,对于相当部分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包袱。[17]目前我国老年人护理情况与国家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目标存在着一定差距。因此,政府应在解决当前养老问题中承担积极角色,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不能自理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的意愿;同时可以试点推进专门针对半自理和无自理能力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加老年人收入,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但是,完全由政府承担全部护理费用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通过政策“杠杆”,积极引导民间养老护理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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