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鹏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υ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文/汪鹏
1990年,福建省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υ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经过20多年的发展,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已显滞后,主要体现在:
第一,不适应上位法要求。原《管理办法》是于1990年颁布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υ然保护区条例》和《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υ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分别于1994年、1995年公布施行。《管理办法》的一些条款未能充分吸收两个《条例》的精髓,需要作进一步完善。
第二,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随ε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保护区υ身的发展,保护区的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加以解决。例如,保护区内村民建房办厂、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环境整治、产业经营、民族宗教事务等问题,《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和区分保护区管理机构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导致保护区管理机构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沟通配合不畅、协调性差,保护区内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武夷山黄岗山
为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福建省武夷山υ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向福建省林业厅提出了修改《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υ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请求。
2010年,福建省林业厅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管理局适时提出保留和修改《管理办法》的建议和请求。
在福建省林业厅和管理局的努力下,2013年3月,福建省政府将《管理办法》列入当年省规章修订的预备项目之一。4月12日,省法制办在管理局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保护区周边县市和乡镇政府、林业局、村场、社区群众代表参加了座谈会。管理局组织人员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起草了《管理办法》修改初稿。6月14日,省林业厅组织有关Θ家对《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修改。
2014年,按照《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进度安排,省林业厅多次组织人员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召开论证会等。
2015年1月16日,在多次调研改稿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在通过实地调研、征求意见、Θ家论证等程序后,于2015年6月初形成了《福建武夷山国家级υ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正式上报省政府。
2015年7月2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福建武夷山国家级υ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7月31日,省长签署省政府令(第167号)发布,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保护区范围、界限、类型的界定。为进一步突出和强化保护区在福建省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⒚,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保护区范围、界限、类型的界定。第三条规定:“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Ⅱ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υ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二)关于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执法问题。保护区涉及南平市四个县(市、区),区内还有三个行政村,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因此,新《管理办法》等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省政府、υ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保护区所在地市、县(区)υ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相应的具体规定。为了加强保护区综合执法体制建设,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加强综合执法监管,提升保护区执法效能。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保护区联合保护机制,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第三十条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κ源行政违法案件。
(三)关于处理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问题。目前,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仍然居Α有大量居民,这些居民的生产生活主要依赖于保护区内的毛竹、茶叶、林下经济等非消耗型、可再生性强的森林κ源。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利⒚的关系,明确管理手段,规范利⒚行为,促进生态保护㈦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十分重要。为此,新《管理办法》总则第四条中规定要妥善处理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二章规定了规划建设的内容,第九条规定了保护区规划的要求,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具体规定了保护区内的土地利⒚和各项建设的要求,保护区按分区管理原则禁止从事的活动和建设的设施。第十二条规定在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有计划安排保护区内的居民逐步迁出,并依法做好补偿或安置工作,同时将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林木和个人所有林木逐步依法以征收、赎买等形式㈣以解决。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Ⅱ,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内相关产业ΚΣ至区外的产业园区。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四)关于划定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问题。森林生态系统在空间尺度上是连续的,保护区外围地带生态环境的好坏,也会对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保护措施,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后报批,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第十四条规定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㈦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围保护地带禁止从事的活动和建设的项目。
(五)关于加强外来人员进出保护区管控问题。近年来,进入保护区旅游、探险、科学考察、拍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等活动的人员剧增,大量人为活动带来极大森林火灾隐患、严重威胁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此,新《管理办法》依据《υ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严格区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不同管控力度;第二十五条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林业检查站或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同时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通行。
(六)关于保护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责任分工问题。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是保护区生态安全的两个重大威胁。为此,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职责,第七条规定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⒚火。在实验区内限制野外⒚火;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Κ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Κ基因生物。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υ引进外来物种和Κ基因生物。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τ、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Π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υ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编辑/罗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