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油气资源开发与供给管理

2015-08-23 10:39本刊通讯员孙明毕少华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15年10期
关键词:油公司新台币勘探

○文/本刊通讯员 孙明 毕少华

台湾油气资源开发与供给管理

○文/本刊通讯员 孙明 毕少华

由于台湾原油供给几乎百分之百依赖进口,岛内市场变迁及政策研拟受国际石油市场的供需变动影响极大,因此有关石油安全存量问题、国际油价变动问题、地缘政治对石油供需的影响、东亚国际合作可行性问题、国际石油探采及投资发展趋势等问题的分析与了解,对岛内能源主管机关研拟石油产业发展及各项因应策略极为重要。

石油天然气规划与供应管理现况

自1999年开放燃料油、航空燃油及液化石油气进口后,目前仅有台湾中油公司与台塑石化公司取得进口许可执照。2001年10月,因应石油市场自由化以及全面开放油品进口政策,由台湾“经济部能源局”研订的“石油管理法”发布施行,其相关的18项措施也于其后3个月内陆续发布执行,以作为管理岛内石油业的依据。

台湾天然气生产与进口企业目前仅有中油公司一家,负责将天然气供应给工业用户、民生用户(家庭、商业及服务业)、汽电共生用户及发电用户。

鉴于台湾地区天然气的使用已渐普及,为确保供气稳定安全与维护消费者权益,台湾“经济部能源局”1986年拟订“公用气体燃料事业法(草案)”,及2003年拟订“天然气事业法(草案)”,经“行政院”核定后送“立法院”审议,但均未获通过。2008年复送“立法院”,经过近3年审查协商,终于在2011年1月通过,2月3日生效。

“天然气事业法”规范了岛内天然气生产、进口事业及公用天然气事业的经营,特别是与用户密切相关的天然气价格、管线设备收费、安全检查及营业章程等均有明确规定其方式与程序,用户对该等事业的服务若有疑义,除可申诉外,主管机关也随时进行核查,有违法情况可依该法规定处分。

表1 台湾“石油管理法”规范的石油业相关管理业务

在整个石油天然气产业自由化的发展中,公营事业民营化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如未来转化为民营事业,原先其身兼石油天然气市场经营者与管理者双重角色的情况将大幅改观。因石油天然气业自由化及中油公司未来将民营化,其原有与石油天然气业相关的业务多转由台湾“经济部能源局”承担,包括加油(气)站的管理业务、一般石油市场管理业务、石油(天然气)安全管理、石油基金、石油法规及补贴政策管理业务等。为深化油品自由化程度,针对石油业者进入市场门槛研究降低的可行性,台湾“经济部能源局”研议的“石油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于20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将石油输入业的油品安全存量不得低于5000万升修正为10,000万升,增加岛内外业者进入市场意愿,可进一步扩大自由化成果,提高消费者福利并促进产业竞争。另外,为将液化石油气中、下游供应业的经济交易行为纳入管理,“石油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于2011年1月26日修正公布。

为掌握岛内石油安全存量,台湾石油业者必须每周定期申报石油存量,同时,由“经济部能源局”委托岛内专业机构对石油业者不定期进行安全存量查核。

图1 台湾产品油与石油的储油占比

为加强岛内石油供给安全,台湾“经济部能源局”于2007年10月完成储油28.3亿升的购储,并委托岛内合格石油业者以记帐式代储管理,其中原油16亿升(占储油比例57%)、成品油12.3万亿升(占储油比例43%),约相当于岛内至少30日需要量的存量。

“油价合理化方案”

台湾原油供给99.9%以上依赖进口,中油公司自2010年12月起实施减半调涨措施,至2012年3月底止,上述期间国际油价上涨43%,但岛内92号无铅汽油与柴油税前价仅分别调涨8%及11%,使岛内油品售价低于成本,中油公司为民众负担无铅汽油每升新台币5.4元,柴油每升新台币5.5元,燃料油每1000升新台币4066元,致中油公司2011年累计税后亏损达新台币361亿元。

2012年4月,台湾“经济部能源局”决定实施新的“油价合理化方案”,原则是:合理价格、节能减碳及照顾民生。该方案收回中油公司先前为民众负担的60%,剩余40%于4月9日起依机制计算应调涨时,全额调涨,应调降时,减半调降,待中油公司前为民众负担汽(柴)油、燃料油金额全数回收后,再采全额调降。

该方案配套措施包括:(1)液化石油气续减半调涨:中油公司液化石油气每公斤调降新台币2元后,中油公司为民众负担金额为每公斤新台币7.1元。未来依机制应调涨时,仍将采减半调涨,以照顾桶装瓦斯用户,跌价则适时回收所吸收的金额。(2)拉大92及98与95号无铅汽油的价差:92与95号无铅汽油价差由每升新台币0.7元扩大至1.5元,95与98号无铅汽油价差由每升新台币1.5元扩大至2元。(3)继续执行特定族群油价补贴措施:以不增加已补贴对象的负担为原则,以原方式继续执行并扩大补贴,每3个月检讨1次。

结果自2012年7月起,岛内汽油、柴油及燃料油价格机制恢复涨全涨、跌全跌方式办理,每周依据国际油价变动反映成本,受国际价格波动影响岛内油品价格有涨有跌,仍持续维持亚洲邻近国家和地区的最低价。

图2 台湾中油公司台中港液化天然气进口码头及储罐

台湾“交通部”对大众运输部分的油价补贴,自2012年7月起由定额补贴(每升补贴新台币5元)改为差额补贴(95号无铅汽油)超过每升新台币30.5元即办理差价补贴,以每升新台币5元为上限,并持续就补贴基准、退场机制及配套措施进行动态检讨。

天然气价格由台湾中油公司依据当局核定的气价公式逐月检讨,若单月调幅在3%以内及连续3个月累积调幅在6%以内,由台湾中油公司自行公布调价结果,若超出此范围,则需陈报台当局“经济部”核定。

液化石油气价格是每月初依据沙特阿拉伯国营石油公司公告的当月期约离岸价、海运费、营运成本及国际现货市场行情检讨调价金额。若调价金额未达新台币0.25元/公斤则不调整。

图3 台湾中油公司前镇石油储运所储罐区

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及投资

为掌握自主油源,确保油气稳定供应,台湾“经济部能源局”自2002年起推动“石油基金奖励勘探开发石油及天然气计划”及“石油基金奖励石油开发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增加新油气的供应,提升其勘探的技术。为此制定了《石油基金奖励勘探开发石油及天然气计划申请作业要点》,勘探计划最高可补助50%,开发计划则最高可补助12%。2002年至2013年6月,已核定补助岛内业者(台湾中油公司、台塑石化公司)进行油气勘探开发工作共新台币32.7亿元,共新增天然气蕴藏量约18.88亿立方米及原油蕴藏量约3458万桶。

图4 台湾中油公司台南官田4号探井井架

2013年度“石油基金勘探补助计划”有4个项目,分别为台湾高雄市凤山3号探井油气勘探计划、台湾海域台潮石油合约区勘探计划、乍得Bocm、BCSH、blti矿区勘探计划及台湾台南市官田4号探井油气勘探计划,平均核准补助比例约为41.5%。

表2 台湾在海外的油气勘探开发合作矿区及权益占比

目前岛内陆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由中油公司执行,分别在台南市及高雄市进行官田4号井及凤山3号井钻探,其中官田4号井钻获天然气,油气生产潜能正在评估中。

海域勘探方面,台湾中油公司与大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作的台潮石油合约区勘探计划、南日岛盆地协议区联合研究协议及与加拿大哈斯基能源国际有限公司合作的台南盆地深水区等项目均在持续执行。

在海外油气勘探开发方面,台湾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公司皆于海外矿区投入油气勘探开发工作。台塑石化公司于2006年底在美国设立勘探分公司后,开始进入勘探领域,海外矿区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及路易斯安那州。而中油公司的海外矿区位于美国、厄瓜多尔、委内瑞拉、澳大利亚、利比亚、乍得、印尼等7国,至2012年12月底止,中油公司现有海外油气勘探开发合作矿区共计21处。

图5 台湾中油公司高雄炼油厂夜景

图6 台湾中油公司林园石化厂区

石油天然气业管理

台湾“石油管理法”明定对于炼制业、输出入业、汽柴油批发业申请要件、业务监督及违反的相关罚则,另外还规定收取“石油基金”,用于台当局储油、山地原住民族地区及离岛地区石油设施、运输费用的补助及差价的补贴、奖励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能源政策石油开发技术及替代能源的研究发展及其他稳定石油供应及维护油品市场秩序的必要措施。

截至2013年12月底止,岛内取得石油炼制业经营许可执照者只有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公司,前者每日炼制产能77万桶,后者为45万桶,总计每日炼制产能为122万桶,具备稳定供应的能力。自2001年开放汽、柴油批发业务经营以来,至2013年6月底止,已有204家公司取得汽、柴油批发业务经营许可登记证。另外,为配合“石油管理法”的实施,石油进出口业改用登记制。依现行规定,进口原油、轻油、煤油、汽油、柴油、燃料油、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气等项目时应获得台湾“经济部能源局”批准同意,2013年“经济部能源局”共核发石油进出口批准文件累计为1685件。

自1987年6月许可民间设置加油站、经营汽、柴油销售业务起,截至2013年6月,全台湾已开业加油站共有2668座。其中,台湾中油公司自营的加油站有636座,加盟的有1475座;台塑系统加油站则有526座。此外,渔船加油站共有42站,其中台湾中油公司自营34座,民营为8座。

图7 1998—2012年台湾岛内油站数量及增长率

全台湾营业中加气站总计60座,其中新北市16座,其次为高雄市9座,台北市8座;桃园县及台中市各7座;台南市4座;基隆市、苗栗县各2座;新竹市、彰化县、嘉义县、屏东县及宜兰县各1座,对于油气双燃料车加气及改善城市空气品质有相当助益。

台湾加油(气)站的申请以用地审查和营运设施检查为主。其中加油站设置用地应符合加油站设置管理规则、都市计划法规、区域计划法规、都市计划主管机关及有关特定区主管机关制定的加油站用地审查规定。而其营运设施应于核准筹建3年内完成,并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会同供油厂商设备查验合格,以及经建管、消防及环保机关检查合格始得开始营业。营业后的加油站,如遇变更营业主体、负责人或变更加储油设施,均应报主管机关核准。

图8 台湾各县市加气站统计(至2012年12月)

公用天然气事业管理

公用天然气事业是指在经台当局核定的供气区域内,从事以导管供应天然气给家庭、商业及服务业用户的公用事业,即俗称的导管瓦斯公司。目前除中油公司在新竹、苗栗一带的直营业务外,从南到北尚有24家公用天然气事业,向中油公司批购天然气,转供应终端312万家庭、商业、服务业及部分工业用户。目前供气区域位于城市地区的公用天然气事业,供气普及率大多在60%以上,乡镇地区则供气普及率普遍偏低,也有不及10%者。

由于天然气具有低碳、洁净的特性,为顺应国际温室气体减量的趋势,台当局近年拟定《促进天然气合理使用方案》,希望藉由积极寻求天然气长约、中短期合约或现货来补足气源,以及完成接收站及相关输储设备扩充供气设施能力,达到液化天然气卸收量在2019年提高至1500万吨/年,2030年以后达到2000万吨/年,增加发电650亿度的目标。

表3 台湾天然气配合扩建计划

图9 台湾中油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气厂

公用天然气事业是在“天然气事业法”的规范下,接受主管机关在一般营运及天然气售价方面的管制。有关公共安全的维护,除台当局“内政部”制定的《燃气热水器及其配管安装标准》及相关建筑法规对于建筑物安装热水器、供气管路及排烟设备等的安全事宜均有详细规定外,“天然气事业法”规定,天然气事业的输储设备,其材质、检测、装置及其他安全事项,应符合台湾标准、相关法令规定或其他发达国家标准;输储设备应依规定装置防灾相关设施。为确保供气安全,公用天然气事业应雇用一定人数的专职天然气导管配管专业人员;公用天然气事业于用户申请供气时,应检查天然气计量表以内管线,确定安全无虞,始得供气;供应的天然气应符合台湾标准,并加入足资人类嗅辨的嗅剂。另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公用天然气事业的输储设备,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必要时随时查核。

图10 台湾中油公司深澳港液化石油气储罐供输服务中心

为加强油气管线的安全管理,以便及时掌握全台岛各油气公司油气管线数据,台湾“经济部能源局”自2000年起与各公司合作实施“台湾地区油气管线图资管理系统”整体建设计划。目前已完成1.8万公里管线数据库建设工作。该系统提供功能包括:(1)空间查询:依公用天然气事业、道路名称、交叉路口或重要地标查询管线与设施分布情形;(2)管线管理:编制管线资料统计分析;(3)紧急应变管理:公安灾害现场附近,关阀位置与救援部门(如消防、医院等)位置资讯。

图11 大台北瓦斯公司员工正在检查居民用户燃气管线

表4 台湾公用天然气事业用户数、普及率

山地原住民族地区及离岛地区油气费用补助

为照顾山地原住民族地区及离岛地区民众,台湾“经济部能源局”于2002年2月制定《石油基金补助山地乡及离岛地区石油设施与运输费用及差价补贴申请作业要点》,通过补助山地原住民族地区及离岛地区石油业者的石油设施设(购)置、扩增或更换、维护费用、运输费用及营运必要用人成本差价补贴,有效降低石油业者相关营运成本,使其能反映于当地零售价格,以照顾当地居民福祉。

后因山地原住民族地区及离岛地区家用液化石油气(以下称桶装瓦斯)的零售价格与台湾本岛价差逐年显著,为维护当地居民使用桶装瓦斯的权益,于2010年8月19日修正作业要点,开始补助山地原住民族地区使用桶装瓦斯的用户,并扩大补助离岛地区液化石油气补助范围,包括分装场及瓦斯行的陆运运输费用、离岛地区液化石油气分装场在台湾本岛灌装至海上运输油槽的灌装费用及相关石油设施的设(购)置、扩增或更换及维护费用,期盼缩小山地原住民族地区及离岛地区桶装瓦斯零售价格与台湾本岛平均零售价格的差距。

依据作业要点规定,补助地区包含新北市乌来区等30个山地原住民族地区及金门县等6个离岛地区,2013年度补助金额为新台币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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