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2015-08-19 18:06靳锦刘德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建议

靳锦 刘德霞

摘要: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发展,现实社会中对消费者的保护问题已得到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的一致认可,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生活领域立法的重要部分。我国也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不仅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还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平稳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消费市场的日益复杂和多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更多、更新的挑战,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其缺陷和不足也日益显现出来。本文尝试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的主要研究方面做出自己独到的阐述。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建议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实情况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我国采用计划经济这一经济体制,社会的供需基本靠政府进行调度,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与开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角色分配越来越清晰,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威胁和侵犯,亟需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应运而生,这部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纠纷解决途径以及法律责任等各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这方面的立法有了新的突破,相继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办法,形成了相对比较系统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完善的必要性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就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使消费者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能够保证自身的权益不被侵犯。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的规模日益壮大,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差距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其的保护。

其次,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中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发展的时期,当时显现出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还比较简单、单一,随着我国经济在这20多年来的发展,交易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和新状况,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多变,我国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对当前交易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已无法适当地予以解决。

最后,消费者在当前社会中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现状,已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的激化也大大削弱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使得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

1.没有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隐私权

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消费者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消费者不愿被其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保障进行明确的规定和保护,这就造成了现实社会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现象的猖獗,再加之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人们之间信息传递的便捷与迅速,这也间接加剧了消费者隐私权遭受侵害的程度。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必须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被侵犯以及对隐私权遭受侵犯的消费者的救济制度。

2.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不甚完善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权利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它将直接影响着消费者消费与否的选择。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不仅要包括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还要包括消费信息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例如在一起买卖中,如果经营者仅对能促成交易的消费信息向消费者进行透漏,而故意选择不让消费者知晓对促成交易不利的消费信息,实质上也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仅仅包括消费者对消费信息的真实性的知情权,这种不充分、片面的保障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系统保护。

3.对赔偿救济的规定不够明确

首先,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仅规定了对消费者遭受现实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救济,然而对于潜在的损害危险却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这无疑对消费者的维权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和阻碍。其次,尽管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消费者的诉求提出了更多的选择,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这一制度的应用范围过于狭窄、各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造成现实生活中它的作用发挥不大。再者,由于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做出的判决千差万别,消费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在数额上的支持。

4.消费者的交易自由权很难得到保障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往往是在消费者作为个人而经营者作为组织的前提下进行的,这就预示着在交易进行之初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面对强势的经营者提出的价格垄断等不平等行为,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而不能保证自由地进行交易的权利。另外,即使消费者与经营者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这类合同也大多属于格式合同,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拒绝,而不能主动参与合同条款的决定和选择,这阻碍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的实现。

5.对消费者的救济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的惩处是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作出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关政府部门做出的一系列救济和惩罚措施在根本意义上仅属于暂时性的举措,不能从根本上给予消费者救济。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不能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消费者的救济途径就会被阻塞,消费者便不能得到应有的救济和补偿。

6.消费者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较高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举证方式应当坚持主张权利受损害方提供证据证明,然而由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中处于相对较为劣势的一方,对于涉及商品成分、制造等专业方面的证据,消费者很难予以提供,因此,即使消费者积极地提出诉讼,也很有可能因提供不出证据而遭到败诉,这也增加了消费者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进行维权的成本。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1.扩大消费者的范围

对于消费者的范围问题,法学界的争论从未停止过,部分学者主张消费者的范围中不包括组织,而只包括自身直接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给我们判断其是否为消费者增加了难度,也存在过于机械化的缺陷和问题。为此,我们应当适当扩大消费者的范围,加强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

2.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一部法律的好坏,最根本的评判因素就是是否与其所在国家的国情相适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标准就是要顺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符合其发展规律。对于当前蓬勃发展的第三产业,我国应当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对涉及服务业交易的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最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完善对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

为了满足在当前形势下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我国必须在立法层面增加消费者权利的类型和内容。对于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保护以及救济方式和途径包括进来。对于问题突出的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内容应该进一步得到完善,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范围。

4.健全赔偿救济制度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扩大消费者得到救济赔偿的情形的范围,并且适当的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其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加强对消费者精神领域遭受侵害的救济。最后,切实提高对执法层面的重视程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5.适当降低消费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作为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比较弱势的一方,其很难做到充分地提供经营者一方侵权的证据,为了降低消费者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更多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这样从制度根本上减少消费者司法维权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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