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自由价值

2015-08-19 13:24张前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公权力行政法自由

张前前

摘要:刚看到行政法的自由价值这个题目时,我最先想到的一句话就是自己对于行政法概念的理解,行政法是授予政府公权力,并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法律,行政法的价值就在于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然后自己围绕着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想到国家公权力也是基于这一目的而产生的。公权力产生后,为了防止政府公权力膨胀,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而制定行政法。政府在行使公权力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体现了政府在法律范围之内的行政意志自由。自由就是法律不禁止,公民也有广泛参与行政事务得自由。因此,政府在处理行政事务和行政决策时,要把行政自由裁量与公民的参与行政事务的自由联系到一块,使行政意志与公民意志达到一种合意,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

关键词:公权力;法律;行政法;自由;价值

一、自由、国家、法律与行政法的关系

自由与平等一样,是一个魅力无穷的词汇,人们对她有着特别的眷恋,它可以用来表示信念、信仰、价值、理想、原则、权利等等。美国《独立宣言》中写到人生来自由平等。在一个自然社会状态下,没有法律,没有国家,人人拥有绝对的自由,包括杀人、抢夺等一切的自由,那样的情况下,其实人人自危,人人都没有了自由,为了保障每个人免受他人的侵犯,人们便选举出了一个公共组织叫国家,制定了一个公共契约叫宪法,人们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让渡给国家,以宪法法律的形式把这些自由权利授予国家,当出现有人侵害他人自由权利的时候,国家便挺身而出,利用人们授予的权力,制止或惩罚这种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人民通过宪法形式授予国家这种公共权力,但是公共权力容易膨胀,必须以具体的法律形式规定好这种权力,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分支,因此以行政法的形式具体规定了政府的行政权,政府享有哪些权利由行政法具体规定,法无授权即为禁止。政府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所面临的行政事务纷繁复杂,情况多样,法律不可能规定的那样具体。因此,政府在法律范围之内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拥有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政府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也要受到合理行政等一些原则性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其实自己个人也不喜欢这个概念,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中的主人应该是公民,行政相对人这个概念貌似是为政府这个所谓的行政主体作陪衬的,谁是主体,谁是陪衬,这个应该弄清楚。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是为人民谋福祉,所以在行政事务之中公民应该拥有广泛的参与自由。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公民应该广泛参与行政事务,向政府表达心声。政府应该听取民意,在公民与政府之间达成一种合意之后才能作出决策。政府应该改变那种单向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民众的那种行政模式,应该由单向向双向转变,由管理向服务转变。这种“契约自由式”的行政方式才能真正为人民谋福祉,才能真正保证人民自由和幸福。

二、行政法自由价值的体现

(一)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国家是公民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的,为了防止公民权利与自由受到他人的侵害与剥夺,国家的产生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其目的也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政府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其工作就应该是处处围绕公民权利与自由展开,为人民谋福祉的。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就在于防止自由绝对化,人与人之间相互侵害,从而能够去真正地去保护和实现公民的自由,体现了其价值。

(二)制定行政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当以宪法的形式授予政府公权力的时候,由于宪法条文的抽象性,概括性,政府公权力容易膨胀,政府容易滥用手中权力,侵犯公民的自由,所以有必要制定行政法,具体授予政府哪些权力,法不授予其具体的权力政府行为即为禁止,这有利于规制正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体现了行政法保障公民自由的价值。

(三)行政自由裁量及其限制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并非一个无意志的主体,它不仅有一定的行政上的意志,而且还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在享有意志自由的同时,其自由也是受到限制的。这种自由意志的体现即行政自由裁量。行政自由裁量,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行政事务纷繁复杂,法律不可能把一切事物都规定得很具体,需要行政机关就具体的行政事务享有自由裁量的范围,这体现了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表达其行政意志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受到合理性行政等原则的一些限制,政府不仅应当依法自由裁量政,而且更应该合理行政。政府的自由裁量体现了行政法的自由价值,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这更体现行政法保障公民自由的价值。

(四)公民行政参与的自由

现代社会是一个相互依赖与合作的社会,现代法律也起着人们相互合作的桥梁作用。正如施瓦茨教授所说,“我们似乎正从个人突出的理想移向彼此合作的理想。在法律中如同在社会里,竞争正变为相互依赖。”

公民自由参与行政事务是行政法自由价值的最重要体现,一方面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来自公民,许多行政事务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公民参与行政事务,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体现;另一方面,公民参与行政事务,可以向政府表达公民心声,改变过去那种政府以单方面意志决定行政事务的方式,使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与公民的自由参与之间达成一种双方的自由合意,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由对抗变为合作,使政府由管理变为服务,只有这样,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老百姓的自由和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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