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提高投融资便利性

2015-08-16 08:52郭松
中国外汇 2015年3期
关键词:外债外汇跨境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提高投融资便利性

《中国外汇》:2014年,外汇局简政放权力度不断加大。具体到资本项下,采取了哪些重要措施来切实提高跨境投融资的便利程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郭松

郭松:2014年,资本项下推出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措施。一是简化外债转贷款管理,改变了债务人需事先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逐笔登记、结汇和还本付息核准的管理方式,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取消了账户开立、结汇、还本付息和购汇核准,简化了外债转贷款管理流程。二是改进跨境担保管理,取消或大幅度缩小了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在对外担保领域,取消了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在外保内贷领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企业自行签约并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三是取消了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的前置管理,以及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审核。四是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取消或大幅简化了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环节和登记要求,拓宽了资金流出渠道,放宽了对境外融资资金的使用限制,并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五是简化跨境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定下发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将有关额度调剂、资金延期汇入等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进一步便利RQFII机构操作,也促进了额度有效使用。六是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下放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权限。

此外,2014年,我们还进一步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报改革,取消强制审计要求,大幅减少了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数据申报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中国外汇》:在提高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方面,拓展了哪新的业务领域?

郭松:2014年,在提高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为进一步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放宽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提高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放宽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和放款条件限制。二是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以便利试点区域内企业境外并购资金汇出。据测算,试点政策的实施使境外并购资金汇出的时间大幅缩短,目前只需要1个星期即可汇出并购资金。三是开展了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改革试点。在年初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7月,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至全国其他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区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对现行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的改革创新,为企业提供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和有效手段,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了企业,切实便利了实体经济发展。四是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推出了包括: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对资本金、外债实行意愿结汇和负面清单管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行政审批干预,而且有效开拓了资本项目可兑换领域,也为跨境投融资汇兑提供了便利。

除此之外,我们还密切跟踪形势变化,积极开展前瞻性政策研究。一是积极研究构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结合我国目前外债管理以指标审批和额度管理为主的现状,提出分三步构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明确外债宏观审慎目标;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体系,以度量和预警与外债相关的系统风险;运用政策工具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这奠定了构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主体思路。二是开展运用“托宾税”等市场化手段,加大了对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出入阻尼和我国外债统计采用IMF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等的研究,为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进行了政策储备。

《中国外汇》:请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2015年将如何开展?

郭松:2015年,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为中心,切实统筹好推进市场化改革和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的关系;在加强资本项目统计监测分析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重点领域的改革;切实推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转变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此外,还将加快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提高可兑换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将进一步促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改革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工作;继续完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继续配合做好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的有关工作,积极探索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二是研究推动境内机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的试点与改革。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研究金融机构、中资企业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提高外债和资本流动数据的统计标准,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编制和发布我国全口径外债,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送协调直接投资调查(CDIS)数据;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研究通过市场化手段调控外债和资本流动,做好防范资本流动冲击的政策预案。

三是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扩大QDII投资主体和投资范围,申请提高QDII额度,改革QFII、RQFII外汇管理;制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规定》,规范管理,拓展新业务;制定并下发境外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外汇管理的规定。

四是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管、统计分析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管机制,强化资本项目主体监管和监测预警,并加大人员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力促人员转型和能力提升;进一步改进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和数据分析利用,密切跟踪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有效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的风险;加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前瞻性研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资本项目政策的设计与实施工作。

《中国外汇》:随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五个转变”,2015年在加强事后监管方面会有哪些动作?

郭松:2014年,我们依托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升级,进一步强化了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一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一期建设的基础上,开发完成了二期的相关功能。系统升级的核心目的就是深化数据利用,进一步完善与事后监管相关的查询分析和统计检测等功能,使海量数据切实服务于管理和监测的需要,继续助力从事前到事后的转变。目前系统已经上线并平稳运行。二是基本制定完成了资本项目事后监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以强化监测分析、细化指标体系和强化组织实施为重点,进一步扩展了资本项目跨境流出入的分析深度,健全了监测指标体系,规范了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相关工作流程和程序,提升了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015年,我们将推动事后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主要工作重点将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提升数据质量和深化数据利用为核心,继续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一方面,有序开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继续做好存量数据的清理,通过业务指导,督促银行切实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和自身业务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另一方面,配合资本项目领域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做好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支持保障工作,并针对直接投资业务下放银行等工作早谋划、早准备,做好必要的系统调整和技术支持。

二是依托系统升级,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资本项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方法,强化资本项目主体监管和监测预警,对违规跨境资本交易保持高压态势,不断提升资本项目管理的有效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的风险。

三是加强对分局事后核查工作的指导。通过发布《资本项目事后监管操作指引(试行)》,适时收集分支局对《指引》的执行情况反馈,并及时跟进解决突出问题。

《中国外汇》: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请问如何将“法治”与资本项目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郭松:面对新形势,要想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地激发经济活力、规范经济行为,使我国在资本项目改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本项目改革的统一,就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规清理整合,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依法行政水平。2014年,我们进一步推进了外债转贷款、跨境担保、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外上市等相关法规的清理整合工作,合计废止了资本项目规范性文件21件,大大提高了法规的透明度和清晰度。2015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法规清理整合,以资本项目可兑换、“负面清单”管理、主体分类监管为方向,努力构建符合新形势需要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促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形成一套完整、简明、清晰、透明的法规体系,提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

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外汇管理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局政府网站为宣传主平台,做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工作,加大对资本项目重要政策法规的解读,强化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透明度。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法规制定过程中的透明度。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吸收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在制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持采取这种方式,提高法规制定过程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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