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芬芬 ■1.南京市高淳区公路管理站,江苏 南京 211300;2.南京南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1300
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的使用寿命,也关系着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与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主要从农路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实施、监理等几方面思考如何对农村公路进行质量控制,从而确保农路工程的质量。
“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地都在加速推进农村公路的建设及改造工作,因农路建设涉及的线路较长、面比较广、征地拆迁等影响因素多,又受经济投资条件的制约,所以在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单位不能完全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导致施工时不能按照标准施工,施工处理不彻底。
设计单位不重视现场勘察,设计图纸不能与现场相吻合,特别是改造工程中施工技术处理方案不能切合现场实际;施工前设计单位不能认真的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方法不当或操作不规范。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不能派驻代表在现场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与现场不符的问题,导致浪费了一定的资源,提高了工程造价,延误了工期。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农路建设基本上都是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因在投标中存在价格竞争,有些施工单位低价取得中标。在施工中认为农路的交通量不大,交通车辆轻,施工过程中对原材料不能严格把关,对实体质量不能严格执行设计标准,对隐蔽工程存在以次充好,对关键工序或关键部位不能严格按照标准验收,还有将相关的专业工程转分包给不同的分包人施工,因转分包施工队伍水平低下或不具备专业水平,与地方上不沟通,导致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要求;地方矛盾突出。
因农路建设路线长,面广,造价相对低,农路监理费用相对低廉,因农路路线较长,要求监理人员数量相对较多,导致大量的非专业人员混入监理队伍,使得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的监理,因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也达不到监理规范的要求,起不到监理应有的技术指导和事先控制的作用。
农路建设遍布各镇、村,各地的建设都发展迅速,目前农路建设实施主体主要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因各乡镇的专业人员少,技术力量不够,无力管理到位。在施工过程中起不到真正的质量监督管理作用,难免给工程质量管理留下盲点。
农村公路建设具有流动性,涉及的面广,点多,施工情况复杂多样,和老百姓的日常出行息息相关,每条道路所进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因自然条件的差异而不同,很难像高速路、国省干线公路一样实现标准化。因此,农村公路建设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标准化,精细化施工管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功能定位,合理规划普通公路总体布局、路网结构、规模和标准。坚持需求和财力相统筹,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和地区财力状况,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有序推进普通公路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3〕123号文中农路的发展目标是:保障镇村公交、校车以及城乡客运班车的安全通行条件,同时兼顾新规划的集中居住点通达等要求。到2018年,农村公路安全条件明显改善,路网通畅水平进一步提高,乡村道四级公路双车道比重由2010年的12%提升至38%,全省营运镇村公交配套道路全面改造为双车道四级公路及以上技术等级,农村公路危桥比重显著下降,基本消除县乡公路危桥。农村物流点、现代农业园、规模化农村旅游点等新型节点的对外出行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农路建设的质量控制,需要针对农路建设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标准化,精细化施工管理,落实项目各参与方的质量责任,通过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质量控制的活动,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最终实现农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它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共同职责,各参与方必须共同做好本职工作,才能达到项目质量控制的目标。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结合普通公路总体布局,合理规划路网结构、规模和标准,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和地区财力状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农路建设改造。并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招标,发包给有资质且信用好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涉及到现场平面线型或纵坡需要调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变更方案,调整后的指标要满足标准要求。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测、设计。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应根据勘测成果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标准与工程现场实际紧密结合。在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交底。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验收。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安排专业人员严把原材料、半成品质量关,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等都进行验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才能进场,否则不予进场。由于项目的质量最终是由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来体现,而项目工程实体的质量最终是通过施工作业过程直接形成的,因此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应十分重视。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在“十三五”期间对农村公路更好结合农路工程建设特点,有针对性的把标准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到农路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个环节中去,通过明确质量责任和义务,完善管理方式,通过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等流程,提升农路管理方式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创造经济与社会效益。
[1]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23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