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营企业融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15-08-15 00:55:12祁金兰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法律

祁金兰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810007)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含义及类型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含义

民营企业融资,指一个民营企业资金筹集的行为和过程,是指该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现状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 通过科学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供应,保证企业正常生产需要的经营管理活动所需之行为。

(二)民营企业融资类型

1、民营企业融资类型按照是否有金融中介,分直接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企业直接从资金供应者处获得资金;间接融是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2、直接融资根据债权和股权的融资性质不同,分民间和私募融资, 而间接融资根据资源赖以融资之不同,分银行贷款和内源融资。

二、我省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省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扶持力度不够,对民营企业融资的环境未能提供到位的配套服务: 立法上,缺乏统一规范的民营企业立法,扶持政策出台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做保障;管理上,政策落实不到位,扶持措施的实施大打折扣;宏观调控方面,缺乏利用有效手段来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监督方面,政府部门未能很好的履行监督职能,致使民营企业本身发展不规范。

(一)法律上的不支持对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形成阻力;

我省涉及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许多问题专项法规并不存在,融资方面,针对基本法和专项法规较为缺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企业行政领导机构、财务融通、互助合作、经营管理以及技术研发等辅导体系十分匮乏,因此, 我省并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中小民营企业法律政策保障体系。

(二)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机制不健全而形成缚束力;

第一、担保机构数量比较少、分布较为分散且发展不均衡,并且担保条件又比较高,缺少银行风险的联动机制,贷款风险过度集中于担保机构;第二、担保法律、法规建设满足不了现实需求。 目前我省颁布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 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尚未形成与我省经济管理体制特点相应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法规体系;第三、担保能力有限、缺少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我省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设立的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较小,缺乏规范化管理、专业人才以及有效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对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能力有限,故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形成了缚束。

(三)法律地位不稳与税收负担过重,减弱了自我内部积累;

我国《宪法》虽经过修改后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产权的保护进入国家保护体系。 但在我省某种程度上,民营企业只受《民法》 的保护。 各地执法标准的不一致导致我省民营企业在追求法律保护意识上依旧感到困惑,同时民营企业税负过重,这便降低了我省民营企业自我内部积累水平。

(四)自身条件的局限性;

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度之所以比较大,是因为企业规模比较小、企业资产比较少、企业的负债率比较高、而企业担保能力较弱;另外,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又比较低、并且财务制度又不健全、信用等级又比较低、银行贷款风险大、成本高,还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大,因此,对于我省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由到外形成了一定的局限性。

(五)融资市场缺乏监管指导是融资困难的主因;

近年来, 中小民营企业是青海省经济活动的主体和主要力量,融资结构比较特殊,我省在经济发展的低迷时期, 中小民营企业难免面临比大型企业更加严重的外部融资渠道枯竭之威胁。 因此, 我省政府需要就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境采取相关的扶持措施, 确保我省民营经济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解决我省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对策

(一)、要有完备的融资计划

我省在企业经济发展中,须根据自身实际,理性选择融资方式,要在合理控制融资对象数量和类型的基础上,就企业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方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适合于该企业的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切勿为过分夸大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而向贷款人许诺一些超出该企业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事,并以高额利息作为融资的回报,防止我省企业因为无法承受自身融资的高额利息而被还款枷锁牢牢所套。

(二)、须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方案

第一、融资材料须进行合规性的审查,不管是哪种方式进行的融资,都须安排企业专门的法务人员对融资所需材料进行法律性审核和分析

第二、 企业应当预先制定好融资危机的法律性处理办法,须事先考虑好如若企业投资项目失败,该如何归还融资产生的借款解决等其他风险方案,以备企业发展的不时之需。

(三)我省民营企业在企业发展中,须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我省在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中, 需借鉴国外民营企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我国一些发达地区、 省份的经验,通过法制化途径和渠道来确保我省民营企业经济融资的法律保障, 反对一切不利于企业发展和运营的垄断法律,保护为我省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法律和为我省有关中小民营企业经济信贷制度方面的立法体制,即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逐步放开民间借贷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 只有这样的话, 才能使我省民营企业融资保障的各项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化;也只有通过民营企业的法制化建设, 才能使我省民营企业的融资法律保障制度有效地得以运作,所以,我省的民营企业须做到无时不在知法、懂法、守法,并且无处不在的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

(四)制定和完善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根本依据

政府在推动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方面, 应将着眼点放置于法规与制度的建设上,通过制度保障和政策协调等各项措施,为防止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创造出较好的环境条件,抓紧和完善我省中小民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相关部门在此类法律法规构造中,应当含有中小民营企业如何设立金融机构及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依法营造出良好的融资环境,使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五)完善我省证券市场的相关立法,为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一般而言, 证券市场的融资包括股权性的融资和债权性的融资。 但是目前我国一些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导向, 不利于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条件要求较高, 一般的中小民营企业很难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因此,不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条件的企业, 它的股票自然不能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上市交易,也不能发行债券;所以,我省的中小民营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和股权获得资金的渠道进行融资。 因此, 我国宪法和和我省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当向我省的中小民营企业适当有所倾斜,使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能够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 对于那些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不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型名营企业,可以借鉴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做法,在场外市场上可进行股权交易,甚至可以专门组建一个交易单元为中小性民营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 应当把中小企业的上市门槛订得更低些,使我省能够进入,在其专用的单元进行企业融资,在成长和成熟期,中小民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实际,从创业板市场进入到主板市场,同时,如若上市后各项财务指标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也可从主板市场退向二板市场进行运营发展,再由二板市场退向场外交易市场。 这样的话, 就能使我省中小民营企业也能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一个“能升能降”的直接融资体制, 又不会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损害相关投资者的利益是融资的法制环境。

(六)建立规范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法律通道是民间资本市场。 我省民间资本储蓄量较大、实力雄厚,民间资本服务于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的价值十分巨大。 但是,一方面,我省的金融政策却又过分考虑之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对于我省民间资本的筹集融资或者能够进入金融领域都给予了特别严格的限制;另外,我国对于民间融资资本的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进入经济发展的金融领域还有诸多的顾虑,考虑到我省的民间资本对于我省中小民营企业有着巨大的支撑作用, 应当在加大对我省民间资本市场规范和监管的同时,还要建立活跃和规范,切较为有序的民间资本融资市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融资对我省中小民营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使我省的民间资本也能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作为我省国民经济之骨架,中小民营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细胞。 青海省国民经济是否具有活力,取决于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虽然我省的中民营企业作为一个大整体,对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每一个中小型民营企业作为我省民营经济的一个个体,在企业经济市场竞争中一旦处于弱者的地位,那么,对我省民营企业发展问题的法律解决,本质上便成为一个待于保护经济弱者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和我省的重大产业政策问题。 然而, 资金作为公司血脉的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而融资方式的选择又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资金融通的成本、 数量、使用时间、自由度,使得目前很多研究主要集中在具体的融资方式创新上,对基础的融资制度、环境、创新原理研究较少,因此,解决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需要正视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市场中的“弱者”地位,保障中小民营企业也能充分享用我国法律所提供的资源和我省的相关政策,并给予适当的扶助,实现我省的中小民营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所以, 我们对待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这一问题,不仅要从我们国家的政策角度出发,而且也须从我省民营企业自身的角度去寻求对策,再之,借鉴国内外经验,根据具体的实际,拿出具有可行性的具体措施用以实施。 这样一来, 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法律保障问题必将会得到良好的解决,我省的民营企业也必将会达到一个发展新境界, 只有这样,我省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便能发挥越来越重要之作用,有了充分的资金保障,就能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反之将面临生存危机、步履维艰。因此,解决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缺一不可,唯有通过各项的协调一致、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地解决好融资难问题。

[1]钱卫清:《民营企业运作的法律风险和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惠恩才:《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

[3]刘俊海:《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N],法制日报,2003-7-7,第4 版。

[4] 乔新生:《私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法律制约》[J], 现代工商,2004 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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