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8-15 00:49
山东纺织经济 2015年4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农民社区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2)

社区作为社会的微笑缩影,是指在固定的地理或地域范围内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的行政区域。与城市社区相比较,农村社区是以村或镇为活动中心,以从事农业活动为主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研究首先须对新型农村社区进行合理界定,准确把握新型农村社区的内涵。

一、新型农村社区的概念界定

目前广泛使用的概念归纳起来是:新型农村社区是指通过打破原有的村庄界限,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在一定期限内搬迁合并,按照统一要求,通过统一规划,组建形成新的农民生产生活共同体,形成新的居住模式、公共服务管理模式和产业格局,是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在农村营造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形态,让农民享受到跟城里人一样的公共服务,过上像城里人那样的生活。对于什么是新型农村社区尚未有统一的概念界定,本文通过对其他学者的观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尝试对新型农村社区进行界定。新型农村社区是指对原有的自然村或行政村进行搬迁、合并,通过统一规划,设置以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为管理单位,以组建后的新农民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体,以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变农民原有的生活方式,使其朝市民化方向发展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新型农村社区是在政府规划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并不是简单的人口搬迁、村庄合并或村庄翻新。

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理解不清,认识不足

对于什么是农村社区、农村社区的与新农村的区别、农村社区的特点和目标以及建设农村社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认识不到位或存在片面认识,使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困难重重,出现盲目推进、片面发展等问题。在传统思维模式影响下,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界定不清或存在片面认识,缺乏全局观和整体意识,没有将新型农村社区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等方面认识不足,职能定位不清,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机构人员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内涵和性质、特点理解不清,认识不足,没有把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

(二)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政府职能定位不清

第一,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职能越位。在政府规划模式的影响下,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出现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考虑,忽视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农村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不切实际地盲目推进或强行推进,“强制性”和“规划性”干预严重,在大多数地区出现典型的“被上楼”现象,忽视了农民意愿,搞不切实际的“强迫命令”,使得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和农民矛盾激化[1]。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承担自身应负责的事务之外还越俎代庖,插手农村社区建设,盲目追求政绩或树立良好形象,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

第二,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职能缺位。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重视度和供给度不足现象。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政府不愿提供或是无力提供等现象,使得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如水利灌溉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等公共性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匮乏

虽然政府一直在积极探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但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建设一个中等社区需要上千万元资金,但目前大多数村镇存在着资本积累不足,建设资金严重匮乏严峻形势[2]。政府对于住房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比例较小,再加上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明显不足,导致大多数社区建设不得不依靠乡镇和村集体投入[3]。除此之外,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功能的不断完善,其运行成本将不断增加。例如,建设资金缺乏的一大短板,资金投入与需求的不平衡,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一是政府财政预算投入不足,没有在财政专项支出中开列;二是集体经济薄弱村,由于缺乏经济来源导致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三是没有有效的利用社会闲散,缺乏有效的政策引导和激励机制,制约了新型农村社区的健康发展。

(四)农民对社区建设缺乏参与积极性

由于农村社区是一个新生事物,加之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宣传和推广能力不足,很多农民存在片面理解或认识不足。受政府长期指导和管理,农民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缺乏主人翁意识,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其次,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农村社区的性质、组织关系、管理机构等基本要素缺乏足够的认识。农民缺乏主人翁意识,不少社区农民认为农村社区建设与自己无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农民狭隘观点和利己思想的存在,使得农民对不涉及到自身利益公共服务不愿意提供劳动力更不愿意投资。再次,由于农民经济实力有限,没有剩余资金投入到新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

三、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对策

(一)转变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是典型的政府规划型社会生活共同体。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领导干部长期坚持重城市轻农村、先发展城市后带动农村的二元治理思想,导致城乡差距不断加大。因此,政府必须树立城乡整体发展的意识,树立全局发展观,纠正片面发展的思想。将“二元治理”观转变为“一体化发展”观,坚持统筹发展,协调推进,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其次,政府必须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内涵、特征和原则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立足全局,树立整体观点,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以提高社区整体效能和功能最大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明晰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定位

首先,政府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可以对社区发展和运作进行协调、引导和服务,但不能过分干涉社区具体事务和运转,避免“强制性干预”的现象。其次,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避免盲目追求绩效,忽视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村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应以尊重农村社区发展规律为主线,尊重农民意愿,避免“被上楼”现象,协调好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再次,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强化其服务意识。政府应根据当地社区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例如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性公共产品(如水利灌溉设施、农作物良种的培育等供给),与农民密切相关的社区公共产品(文化活动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

(三)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要政府和社区自身的共同努力,保证建设资金充实。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服务作用,加大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投入力度,通过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到社区居民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上来。首先,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是体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完善与否的重要指标。为此,政府应树立城乡一体化发展观,为社区居民提供和城市一样的基础设施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满足社区居民需要。其次,在社区公共产品提供方面,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分工,避免相互间的推脱和不负责任,保证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提高。除上述措施之外,上级政府应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扶持力度,建立专项扶持资金。

(四)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政府应转变观念,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参与”的原则,将社区管理权限交由社区组织进行自我管理,政府不应干预过多,避免越俎代庖的现象。保

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证农民权利,协调好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其次,应在政府规划下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宣传力度,使农民对新型农村社区的意义和社区的性质、组织关系、管理机构等基本要素有所了解,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再次,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对农民开展教育工作,转变农民观念,使农民认识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真正意义,主动参与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上来。

[1]任晓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州学刊, 2013;(04).

[2]王金河,宁朝山,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路径研究[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2).

[3]李彦普,城乡一体化视角下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研究[J].北方园艺,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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