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榕 王 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杨凌 712100)
中国县域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中西部之间的差异十分明显,尤其是西部的经济滞后地区、偏远地区,更需要加大开发力度。自我国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民族地区的县域经济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可是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东部地区,甚至二者之间的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众所周知,多种因素都能导致区域差异的存在,但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应是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差异,而落后的县域经济又会对县域金融服务体系产生阻碍作用,二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出现恶性循环。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西部民族地区的县域人口在全国县域人口中的比重为1.95%,在人口数量上与中东部地区的县域人口数量相当,可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县域经济GDP只有8.4亿元,与中东部地区之间的县域经济相差很多;西部民族地区县域经济GDP在全国中的比重为1.96%,这一数字也比中东部地区要低很多,这体现出民族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十分滞后。以2012年为例,西部民族地区的人均收入只占全国的65.9%,整体排名倒数。以四川省民族地区为例,16个县域经济GDP只相当于省级GDP的3.87%,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3.7%,显而易见,西部民族地区县域经济成为阻碍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因素。[1]
2012年,中国举办了第12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评比大赛,可是西部民族地区只有一个县挤进了百强之列,而且从开始举办这个比赛开始算起,这也是唯一一次占据一席之地。与西部民族地区县域经济在全国所占比重为1.96%这个数字相比,这样的评选结果显然不尽如人意。以2012年为例,全国百强县的平均经济总量、地方人均收入以及农民人均收入分别为314.9亿元、16.7亿元和7590元,这三个数字是民族地区“十强县”的3.2倍、2.9倍和2倍,所以很明显,西部县域经济发展缺乏经济增长点,远远落后于中东部地区。[2]
与中东部地区相比,西部民族地区县域财政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平均只有4000万元,还不及中东部地区的六分之一,以四川民族地区为例,2012年的县域财政平均收入只有6000万元,远远低于9.03亿元的浙江、1.76亿元的河南,而且四川省只有1个县的地方财政收入高于1亿元。四川县域地方财政人均收入尚不及150元,只占浙江人均收入的24.9%。另外,西部民族地区的县域财政收支越来越不平衡,导致包括工资发放等在内的县级财政资金周转问题必须依靠财政转移来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缺乏经济增长点,经济自主增长难以实现。[3]
从当前来看,西部民族地区县域经济三大产业结构之比为20.1:41.6:38.3,可是中东部地区的比值为12.9:48.5:38.6,很明显,西部民族地区尚未大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而且之前的优势产业逐渐走向衰落,新的优势产业没有发展起来。依据钱纳里和赛尔奎因提出的三阶段论来划分县域经济发展程度,中东部地区已经进入到工业化中期的高水平层次,甚至于京、津、沪三地已经进入到工业化后期,可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县域经济发展却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它们大多停留在工业化中期的低水平层次,而滇、桂、黔、藏等省区居然停留在工业化的初级水平。[4]
西部地区自然地理条件很差,这里不仅分布着高原、山地,而且还有很多的荒漠,甚至是戈壁,导致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而且建设周期也很长,水利设施、交通设施以及通讯设施水平仍然处于最差阶段,另外,再加上地方政策以及意识观念的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市场投资环境缺乏吸引力,导致很多投资商纷纷止步。仍以2012年为例,西部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人均只有5704元,而东部地区却高达18205元,从投资数额上看,西部民族地区根本不能与东部地区相提并论。[5]
在阻碍西部民族地区县域经济增长的诸多因素中,缺乏充足的资本是最主要的阻碍因素。西部民族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必须要有金融体系的支持。西部民族地区居民储蓄余额在全国总储蓄余额中的比重为15.56%,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和贷款额基本等同于或者略低于1997年的全国存贷款额。由此可见,西部民族地区的金融结构以及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很难在西部民族地区县域经济中承担起应用的作用。
西部民族地区县域金融体系很少涉及民间资本、外资银行,金融覆盖率不高。本世纪以来,各商业银行逐步缩减基层网点,同时将管理权限、发放贷款的权限上移,确立大城市、大企业为经营重点,导致西部民族地区的很多县域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甚至部分乡镇连金融机构都不存在。
截止到2012年底,西部民族地区县域银行网点平均不到20个,相当于每90个行政村才设立一个营业网点,这为县域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政策性银行所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只能承担起这一职责,但由于它的实力很弱,因此也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主要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发放贷款,而西部民族地区的金融主体为实力较弱的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是收入水平较高的集体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外部融资意识不断增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依赖意识也不断增强,可是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保证体系,小企业或者个体户很难贷款成功。西部民族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也比较落后,很难为“三农”经济收入实现平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持,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即使农户具备还款能力,可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抵押品或者找不到担保人,无法从商业金融机构贷款,这导致经济主体的分层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从资金流动的角度来分析,县域金融机构吸收了当地的大量闲置资金,可是却很少为当地服务,主要资金向城市流动,以贷款形式返回到本地的资金仅占很少一部分。举例来说,2013年,四川康定仅仅将总存款额的26% 用于农业、乡镇企业等领域,而其中的74%则流向了大城市,县域金融没有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上世纪80年代,农村闲置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大量外流,导致农村出现3000亿元的资本缺口,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农村原有的金融系统。
西部民族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并没有及时更新自己的经营观念,目前仍以存贷利差取得收入,业务品种十分单一,仍然是存贷款业务、发行债券业务、结算业务等,基本不涉及外汇业务以及中间业务,没有及时开发适应新的消费需求的贷款业务,导致金融品种单一,业务覆盖率不高。再加上县域金融机构盈利水平不高,投入较少,所以它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不高。在西部民族地区农业经营多样化的影响下,县域金融服务面临更高的要求,可是县域金融机构不及时开发适应当前金融需求的新产品,很难满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具体需要。
从更深的角度来分析,西部民族地区县域金融体系之所以停留在较为落后的水平,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人们的融资意识以及融资模式都没有摆脱传统金融的闲置,也就是说仍然只停留在依靠银行贷款来满足自身融资需要的层次。西部民族地区缺乏金融创新人才,金融发展思路也不具备创新性和战略性,更不要说更深层次的创新了。另外,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金融创新非但不能在金融创新改革中发挥推动作用,相反还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尚未出现完善的金融市场主体,导致金融创新缺乏内驱力;缺乏健全的金融创新环境,限制了金融创新活动的产生;金融工具类型单一,创新手段很少;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创新法律体系,导致金融创新步履艰难。
西部民族地区要想构建创新服务体系,必须从四个方面入手,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形成良好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双赢。
良好的县域环境为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外部支持,因此政府最好不要直接插手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而是做好外部服务工作,一方面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优化人文社会结构,培养恰当、合理的金融需求。另外,政府也要重视地方经济建设以及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从制度层面为县域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必要保证。
1.依据当地的经济特色和环境条件制定适宜的经济政策,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提升县域经济实力。政府要扮演好引导者的角色,调整市场运作方式,进一步完善创新服务体系,使其朝着网络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2.西部民族地区县域要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重点建设农村基础设施。
3.制定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注意减轻农民负担;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农民的生活环境条件;做好那些由于破坏生态环境而失去原有生活条件的人员安置工作;构建疾病防控体系,使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卫生条件大幅上升。
4.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工作,营造稳定的县域环境,为债权人、投资人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推动资金流向县域;制定推动县域金融发展的相关制度;县域金融市场要坚持开放政策。
5.改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信用环境,扶持社会中介机构,优化中介服务,构建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在城乡发展规划中加入金融环境建设相关内容。
6.重视金融创新人才的引进,设法提升金融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制定各种扶持政策,搭建创新研究平台,引进更多的金融创新人才,建立完善的人才机制;做好员工技术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养。
金融创新要注重扩展外延,这是金融创新的关键。金融机构首先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并在这一基础之上统一规划,协调各部门,从而系统开发业务。金融机构之间要避免出现不良竞争,另外,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金融创新也需要尽量避免出现。商业银行要构建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自身创新内驱力,合理放宽金融管制范围,为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充足的空间。重视金融立法工作,并严格按照金融法律做好执法工作,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众所周知,金融服务必须通过金融工具才能开展,西部民族地区县域金融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体制,同时也需要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可是西部民族地区县域金融机构没有树立起先进的经营观念,导致金融工具缺乏创新。西部民族地区金融机构推出的金融产品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负债领域,很少推出资产类金融创新产品。金融机构要增加业务种类,增加中间业务,开展外汇业务,进一步增加满足社会需要的消费信贷品种,如开展助学贷款业务、住房信贷业务,增加业务覆盖面积。进一步开发新的金融工具,优化农村信贷资源配置,减少农业信贷风险。县域金融机构要增加金融服务手段,并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其中。
准确把握县域经济的实际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允许那些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且愿意承担金融风险的个人或者组织投资,借助于登记、法律以及自律等手段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另外也不能忽视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市场经济主体只有积极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才能推动金融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县域经济主体,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灵活性、本土性特征,这样才能充分满足当前县域金融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地下金融活动,使其朝着公开化方向发展,以便充分发挥地下金融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注意取缔那些不合理、不规范的地下金融机构,以便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1]钱纳里.结构变化与发展政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
[2]龙永枢 中国城市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1.
[3]张 怡,郑朝艳 借鉴国际经验推进西部农村金融发展[J].西部金融,2009,(3).
[4]郭志仪,田 宝.甘肃县域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发展,2007,(12).
[5]徐晓东,解元态.构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中的资本支持体系—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改革[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