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妮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对逆向物流进行了定义,“术语”规定:“逆向物流也称为反向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链下游向上游的运动所引发的物流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匮乏和浪费、生态环境问题更加突出,人们开始积极寻找一条逐步减少资源浪费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道路。所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问题,逐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以此为目的的逆向物流相应地得到了重视。19 世纪开始,发达国家就开始对逆向物流问题进行研究,政府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在逆向物流理论研究方面进行了许多深入细致的探讨,并通过立法方式促进逆向物流与生态环境的发展。我国对逆向物流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政府对此问题也十分重视,但是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逆向物流的立法还不够健全、完善,还没有形成逆向物流的法律体系,阻碍了逆向物流的发展。立法是促进逆向物流发展的重要方式,当前要促进我国逆向物流的长效发展,就必须制定《逆向物流法》等专项法律,并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当前经济社会迅猛发展、资源枯竭和浪费问题日渐突出的背景下,逆向物流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尽量减少资源的浪费,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对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盈利空间、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所以,逆向物流引起了政府和企业、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亦通过立法方式对逆向物流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以立法路径有效地推进了逆向物流的发展。1989年,我国颁行的《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就具有显著的逆向物流立法性质,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使大量的水泥袋得到重复利用,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实施效果十分良好。2003年,《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颁行;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施行;2004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颁行;2005 年,《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颁行;2006年,我国开始实施塑料袋有偿使用制度;2007年,《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颁行;200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循环经济促进法》,成为我国逆向物流立法方面的重要里程碑,该法对循环经济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举措、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企业、公民和政府在逆向物流中的责任得以明确,有效地减少了垃圾、塑料和废气排放,并且能够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促进逆向物流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2011 年,《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颁行;2012 年,《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颁行,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7 月1 日起开始施行;2013 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废止,同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施行,以代替之前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适当延长了汽车强制报废的年限,取消部分车型的使用年限规定,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回收再利用。
从上述立法发展趋势可以看出,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我国逆向物流的立法也取得了显著成就,在促进逆向物流、循环经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政府、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已经充分认识到逆向物流对促进循环经济、保护生态、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性,不断制定出台了促进逆向物流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逆向物流正处于一个发展的过程中。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逆向物流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主要体现在:
我国于1989年颁行的《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就具有显著的逆向物流立法性质,仅仅从立法的时间上来看,我国对逆向物流进行立法的时间还是较早的,但和西方国家相比来说,我国的逆向物流的起步仍然较晚。比如,美国早在1965年就制定了《固定废弃物处置法》,有效地促进了美国对废弃物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从立法的完善方面来看,美国在逆向物流方面的立法处于较为发达的水平,美国立法机构对逆向物流的立法高度重视,至今已颁行2000 多个固定废品处理法案,先后通过《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危险品材料运输法》等法律,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促进了逆向物流的发展。我国直到1995 年才颁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重点倾向于预防,而美国法律非常注重治理,同时也注重预防。最为显著的缺陷在于,我国《固定废弃物处置法》中的许多预防举措、治理举措都是指导性的,缺乏具体性、强制性的措施,且权责不明,存在许多空白之处。
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执法和司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的数量大量增加。在近年来我国增加的立法当中,其中有不少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逆向物流、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物流立法取得了卓越成就。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目前我国对逆向物流的立法还比较分散,不够集中,至今尚未制定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法律规范用来促进逆向物流的发展。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和逆向物流相关的立法还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主要是分散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当中,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逆向物流立法,有关逆向物流的集中性、统一性的法律规范尚未建立起来。虽然单纯从数量上来看,和逆向物流相关的立法并不少,但是立法的质量亦有待提升,现有的立法还无法对逆向物流进行良好的规制。除此之外,因为逆向物流立法较为分散,导致行政机关、企业和消费者容易忽视逆向物流的发展。
因为我国对于逆向物流的立法起步相对较晚,导致我国现有的基本立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逆向物流问题。不仅如此,目前我国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集中地、统一地对逆向物流的发展进行规范。目前,我国对逆向物流的立法,立法层级较高的法律体现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这两部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其立法层级较高。但是,其他有关逆向物流的立法大部分都是针对某种特殊产品的回收而进行规定的,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如《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效力,我国逆向物流立法任重而道远。
我国现有的逆向物流立法,大部分是指导性的,立法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主体的权责未予明确。比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条明确规定,为了对固体废物进行更为有效的回收利用,国家采取相应的促进固定废物利用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其他措施。但是,此处的权责也是极其不明确、不平衡的,由哪些主体制定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其他措施,哪些主体负责执行,哪些主体负责监督,均没有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导致通过立法途径促进逆向物流的效用无法充分发挥。该法第18条规定,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下的包装企业对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产品及其包装物进行回收。然而,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对此行为进行规范,企业的责任并没有得到明确,企业不知道自己如何履行义务。而一旦发生问题,各相关部门之间就会相互推诿。
针对当前我国物流立法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我国逆向物流立法的完善策略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虽然对逆向物流进行了定义,但是这个定义比较抽象,同时也没有在现行法律中予以明确确认。为此,应对逆向物流进行准确的定义,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作出规定。此外,不仅需要通过立法方式规制企业行为,同时也应该明确政府的主体义务以及消费者的义务。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政府在逆向物流发展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法律责任,其作为责任主体,不仅要制定出台逆向物流的具体实施措施,同时还承担对行政机关、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执行逆向物流政策法令的监督职责。企业不仅是市场的主体,同时也是逆向物流的主要参与者,应该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企业在逆向物流中的责任。消费者是相关物品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相关废物的“制造”者,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规制,避免产生更多的废弃物,或者通过消费者而更好地实现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针对目前我国逆向物流立法缺乏可操作性、不够具体的实际,健全完善逆向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就必须进一步增强逆向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果全部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方式解决此问题,必将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为此,可通过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的方式解决,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比如,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目前还不够具体、不够细致的现状,应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当中明确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各自的责任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的,应予以惩戒。比如,对违反实施细则、阻碍逆向物流发展的企业,应按照不同情形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同时明确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应区别情形由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企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政府作为促进逆向物流发展的重要主体,理应对逆向物流法律执行的情况开展广泛的监督,政府的监督是促进逆向物流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将政府对逆向物流的监督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不仅要监督企业执行逆向物流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也要监督政府相关公共机构开展相应工作的情况,上级政府要监督下级政府执行政策法令的情况,同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监督消费者执行逆向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逆向物流的立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来,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立法的过程中,通过公布法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推进逆向物流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切实加强人大、政协监督,同时为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提供便利。
针对我国当前逆向物流立法较为分散的实际,有必要制定出台集中统一的《逆向物流法》,应提高立法的层级,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同时在该法中明确逆向物流的定义、对象、主体、各相关主体和消费者的责任及其承担,细化相关规范,便于实际操作。在《逆向物流法》的总则当中应该明确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适用的范围,分别对不同种类的废旧物资作出不同的规定,规范逆向物流的流程,相关规范应参考国际条约、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使我国的立法不仅和国际接轨,还能够切实维护本国利益。明确执法部门、监督部门,构建企业、政府、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协作监督的制约机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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