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群体性事件研究

2015-08-15 00:53:48许川川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法治

许川川

(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不特定多数人共同实施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发泄不满为目的的群体行为,并直接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1](P23)。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次数逐渐增多。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4年《法治蓝皮书》,在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之间,因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有476起,占54.6%,因公民等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383起,占44.0%,这两种主要为人民内部矛盾[2](P277)。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笔者将从法治视域研究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特点及理对策。

一、群体性公共突发事件的显著特征

群体性事作为近年来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型,具有主体的群体性、利益诉求的且的性、行为人的盲目参与性三个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首先,群体性的主体是人,是不定数的多数人,就数量上来说,不是简单的个人或者少数的自然人,是由很多的人集合而成的,在数量上具有多数性,有的事件其参与人数成千上万,但具体的人数并不是确定的,因此具体人数具有不确定性;其次,它的主体是“群众”,属于政治含义,是人民范畴之类的,而那些敌对社会主义国家、仇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不属于群众,由此引发的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行为都不属于群体性行为;最后,在群体性中的每个人之间尽管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在短暂的时间内拥有共同的目标,在语言、行为上比较易于沟通和交流,彼此行动一致,在行动中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在完成既定目标的过程中,深化着彼此的关系,逐渐形成一个稳定的共同体。

(二)利益诉求的目的性

群体性事件的目的是诉求利益,是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斗争,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即将损害,正常合理的渠道已经无法解决时,人们往往通过其他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人们表达诉求时通过集体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的领导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引起他们的重视,从而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权益。比如,当土地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拖欠农民工工资、房屋拆迁问题涉及自身利益时,人们都会积极反映自身利益,保证自己的合理利益不受侵害或者得到合理补偿。利益分很多种,有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利益之分,但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求以经济利益为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利益对其他类型的利益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利益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容易碰触到的,也是最为敏感的利益,人们往往为了一点点的经济利益而吵闹不休,导致彼此关系出现裂痕。所以经济利益的诉求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特征。此外,人们在进行利益诉求时往往伴随着发泄的因素,这些经济诉求不仅仅只是由当前某个导火索引起的,也是由于矛盾长期积压的结果,长期以来的利益纠纷通过群体性事件、以泄愤的形式爆发出来,导致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升级和扩大。

(三)行为人的盲目参与性

群体性事件中人民群众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盲目参与性,这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盲目从众性,二是群众极易受不法分子的鼓动和利用。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人员成分多样,极其容易混进少数犯罪分子、敌对分子,他们趁机煽风点火,鼓动广大人民群众为了其自身利益采取一切手段进行活动。人民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维护自身利益愿望迫切,经过不法分子的恶意煽动,极易爆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形成规模,往往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从而造成事件的升级。并且事件中人员往往采取非法暴力的方式,对社会造成极大的隐患。而稍有不慎,矛盾便会激化,群体性事件一旦性质升级,极易演变成为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巨大的危害。在群体性突发过程中,严重时会危及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给人民和国家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群体性公共突发事件的形成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是正常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得当,矛盾可以化解,群体性事件不会发生。但是,如果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处置失当,如果人民群众对于依法维权意识淡漠,如果出现不法分子恶意煽动,那么群体性事件可能激化。

(一)社会转型所导致的社会矛盾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根本原因

目前,中国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我国在由市场经济向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变期间,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比较容易引起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所谓利益群体,就是指以一定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大体相同的利益要求,持相对共同利益态度而结合在一起的个人的集合体。当今中国已经出现利益群体多元化的状态,这既活跃了市场经济,提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也拉开了人们的收入差距。与此同时,中国社会也出现了社会阶层多元的状态,随着利益群体的分化、解组、重新整合,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出现。以前我国社会只是工人、农民以及知识阶层,而现在以职业为划分标准的社会阶层则越来越多,伴随着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多元化,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逐渐出现了比较极端的两类利益群体:一方面,形成了利用勤劳致富或政策倾斜或权力寻租而积累巨额财富的富裕群体;另一方面,形成了因失业下岗或失去土地等原因而产生的贫困群体,后者有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农民工群体等。由于土地丢失、失业下岗是在普遍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而且又恰恰是每个个体所无法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自然而然形成一个个特定的利益群体。当前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增多,正是利益群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问题的具体体现。

(二)政府行政执法失范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政府部门是法律的执行部门,也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最密切的部门。政府对于法律的执行失范,将直接产生或者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没有依法用权,存在权力滥用、不规范执法等问题,如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城管暴力执法、强制拆迁房屋等,使公众与相关部门之间产生纠纷,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第二,政府部门对经济社会管理存在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视甚至放任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主要表现为政府的不作为,从而导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发展为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对以往群体性事件的认识梳理,政府的“懒政”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监管不力或者因权责不明确导致的不作为,往往导致劳动者采取非法的群体性事件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人民群众对于依法维权意识的淡漠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

我国有几千年深厚的传统文化,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必然使建立在西方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文化传入中国,对原有的传统文化产生影响,所以,当下中国社会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与交融,共同对群体性事件产生影响。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人们崇尚的是“人治”“官本位”,人们一旦遇到事件,总是希望在行政方面能有一位青天大老爷为其申冤,而讨厌诉诸法律形式。近代西方自由、民主、权利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使得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通过传统和现代文化的冲突与影响,导致现在许多人员利益一旦受到侵犯,就会习惯让党和政府能为自己主持公道,从而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此外,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掌握不足,没有形成良好的学法、守法、护法意识,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煽动和利用,对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大的盲目从众性,在行为中往往不自觉地触犯了法律。

(四)不法分子的恶意煽动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不法分子指的是违背整体法律秩序的人员,其行为是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被赋予否定性评价的行为。人民与不法分子是敌我矛盾,敌我矛盾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地域内仍然存在,并且在一定情况下仍将扩大化。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建设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趁机煽风点火,鼓动广大人民群众为了其自身利益采取一切手段进行活动。在群体性事件中,不法分子隐藏于人民群众中,经常在由交通肇事、医疗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恶意扩大纠纷,放大矛盾,鼓动人们用非法的暴力的方式去解决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罪大恶极。不法分子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起到“领导者”的角色,他们恶意引导人民矛盾走向,对现代化建设、社会稳定以及人民正当权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法分子的恶意煽动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三、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原则及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原则

1.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价值原则,是我们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的价值追求

马克思所阐述的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人的价值的根本追求,追求人的解放最根本的就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这同时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人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和民主政治的逐渐增强,人民的人权意识也在日益加强,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每个个人的自由和解放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价值追求和终极目标。应当看到,群体性事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无论我们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事件,都应当注意在其过程中保障和尊重每个个体作为人这一物类所应该具有的权利,这是处理群体性事件最为首要的原则。

2.公平正义原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依法治国所坚持的价值维度

党的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3](P14-15)。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涉及多层次、多方面的利益,各个利益群体之间错综复杂,正确处理群体之间的矛盾,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事件、部分工作人员未能做到公平正义,导致人民之间利益冲突,引发社会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在群体性事件涉及有关社会利益分配与调整的活动中,所秉持的观念、做出的决定、实施的过程以及最终结果,都必须考虑不同群众的利益诉求,尽量做到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4](P80)。

3.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现实出发点,是依法治国所需坚持的重要原则

公共群体事件的突发性,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出快速、及时、有效的反应,因为如果一个很小的事件不加以遏止解决的话,极有可能导致事态的进一步升级,因此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必须了解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坚持从实际情况解决争端,坚持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忽略群体性事件的态势,认真调研,摸清情况,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现实依据。在以往的群体性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群体性事件从酝酿到发生、由轻微摩擦到激烈冲突,并不是没有人进行管理,而是在治理过程中没有对当地情况进行科学的调研和提出适应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法,从而导致事态一步步升级,从而一发不可收拾。因此,治理群体性事件,必须贯彻实事求是原则。

(二)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矛盾的利益化解机制

第一,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在突发事件管理的各环节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管理中政府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但有利于政府防治危机,而且便于稳定民心、全民动员、群防群控、缩短危机周期。首先,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应对群体性事件信息管理机制,在“非典”爆发的时候,政府规定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信息,在禽流感来临的时候,又指定农业部负责信息的发布,一旦事件发生需要临时性部门担当信息管理者不利于政府的快速反应,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信息管理中心,二者各行其是,非常不利于信息的有效公布。国家应该建立特定的部门统一进行管理,提前注意事件发展动态和及时发布信息,与地方政府建立完备有效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上下级信息的一致性,从而有效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其次,政府信息应进一步公开化。我国政府历来认为正面报道是新闻传播的主流,认为负面报道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尽管有些负面报道是对群体性事件的真实报道。有些政府部门只是公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信息公布具有随意性,信息公布有时遮遮掩掩,而且不细致、不全面。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摒弃这种错误的信息认识观念,应该及时公布自己掌握的信息 (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除外),使政府信息进一步公开化,以正视听。

第二,积极实施利益平衡机制建设。当前,社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由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引起的,因此,加强利益平衡机制建设是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根本措施。在经济方面,重点是缩小贫富差距,我国应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以及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进一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调节过高收入,提高最低收入,建设橄榄形的收入格局。在政治文明方面,应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渠道,例如,扩大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比例,更加倾听来自底层群众的政治利益诉求,切实保障每个利益群体的合法合理的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总之,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的权利、医疗的权利、福利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劳动创造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和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群众在法治和群体性事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形成人人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推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重点在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其中,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加强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功能,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首先,积极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民自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三个组织在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逐渐开放,城镇和农村的常住人员外出工作,使得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管理职能大大降低,公有制经济比例的下降以及私有经济和外企经济的逐渐增强导致企业具有明显的私有性质,职工因为经济关系越来越受制于企业领导者,因此,基层组织不能拘泥于传统的管理方式,而应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管理和教育职能,开展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切实提高社区的社会教育能力。其次,培育多重具有缓和矛盾作用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以其宽松、和谐的组织形式容易吸引民众的参与,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比较掌握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实际情况,积极培育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良性组织,可以引导舆论的导向,分散民众的注意力,化解民众潜在的内部矛盾,又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公民的行为,而德治主要以说服和劝导力为主,强调对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二者是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5](P28)。

依据法治治理群体性事件,指的是在法律制定、政府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强制性管理,切实有效处理群体性事件。此外,针对当今群体性事件多为不法分子恶意煽动的情况,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惩处,加大执法力度,在维法律权威的同时,杜绝不法分子对人民群众的煽动性,以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治理。

强调以德治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加强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水平,培养一支具有高水平高素质执法人员的队伍。立法人员在制定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条例时,应时刻处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之上,使得指定的法律法规能够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程序和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禁违法暴力行政,严禁暴力执法和强制拆迁情况的发生;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过程中,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端正自身的态度,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做好说服和劝导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信访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第二,人民群众自身加强道德素质修养。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盲目参与是重要原因。人民群众特别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煽动和利用,对群体性事件具有盲目参与性。加强群众道德素质修养,首先,需要加强人民群众明辨是非的能力,针对各种群体性事件,不盲目跟风,不盲从,遵守自身的道德底线,具有明辨社会主流思想和思潮的观念和意识,始终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不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次,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身为社会的公民,应该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当某种行为与社会正常秩序冲突时,我们要坚决与之做斗争,切实保护社会正常秩序不受破坏。

社会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复杂的充满各项矛盾的问题,由于笔者对问题认识能力有限,未能够找到并一一列举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措施,对化解社会矛盾的处理机制阐述不够深刻,对如何加强人民群众的道德素养认识不够。但笔者相信,随着社会和法治的完善和发展,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将更加科学和有效,从而促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1]刘超.群体性事件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2]李林,田禾.中国法制发展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5]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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