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相关概念的演变与范畴

2015-08-15 00:45刘慧丽
现代特殊教育 2015年18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障碍

刘慧丽

(赤峰学院特殊教育系 内蒙古赤峰 024000)

一、残疾及其相关术语的演变

对残疾的不同称谓反映了人们对残疾的态度与教育观念的变化。曾几何时,人们广泛地使用“残废”、“瞎汉”、“聋子”、“哑巴”、“白痴”、“傻瓜”、“拐子”等歧视意义强烈的词汇称呼残疾人群。大量使用这类术语的年代恰巧是残疾人权利被剥夺、特殊教育不发达的时代。残疾被看成是“天意”,是前世作孽的因果报应;残疾人往往被视为“废人”,是家庭和社会的累赘。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特殊教育的发展,人们逐步使用特别或特种儿童(exceptional children)、异常儿童(abnormal children)的称呼,这类术语虽然没有强烈的歧视或者不尊重的含义,但仍然视残疾人群为另类,是需要救助、矫正、不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与劳动的群体。这种看法否定了残疾人的潜能与价值,没有尊重其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

一般意义上的特殊教育总是和缺陷、残疾、障碍等术语有着紧密的联系。“缺陷”(impairment)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的任何异常或丧失。“残疾”(disability)是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障碍”(handicap)一词是指机会的丧失或受到限制,无法与其他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缺陷”与“残疾”表示一个人的器官功能损害及某些能力的降低或丧失。“障碍”则是残疾或失能与环境及支持系统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残疾或失能限于个人,而障碍是与社会、周围环境相联系。当残疾人遭受到文化、物质或社会方面的阻碍,不能利用其他人可以利用的各种社会系统时,就产生了障碍。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障碍(handicap)一词虽然在各种公共场所仍然被使用,但该词在英文中有着明显的歧视含义,人们在学术交流与特殊教育教学中很少使用。“障碍”(handicap)一词的原意是“手拿帽子乞讨”,有着极为消极的价值判断;其基本解释是“挡住道路,使不能顺利通过”。很多情况下,使残疾人无法顺利达到目的的“障碍”不来自于残疾本身,而是受个人及社会对残疾的接受态度的影响。一种生理残疾并不一定是个人在社会适应的障碍。在中文的语境中,该词并没有像在英文中的歧视性含义,所以没有必要严格区分。

今天,人们更倾向于用残疾(disability)、特殊(special)儿童、或者特殊教育需要(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儿童等中性的词汇来称呼各类身体或心理功能受到限制的人群。从“残废”到“特别”或“特种”儿童到“障碍”儿童到“残疾”儿童再到“特殊”儿童的不同术语的变化充分说明了特殊教育理论是建立在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之上的,当某一社会对“残疾”、平等等观念发生变化时,特殊教育的基本理论与教育形式也会随之变化。

二、特殊儿童的内涵

特殊儿童(special children)也称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children)。美国特殊教育专家柯克和加拉赫对特殊儿童的定义是:在(1)心智特质;(2)感觉能力;(3)神经动作或生理特质;(4)社会行为;(5)沟通能力等方面偏离一般或常态的儿童,或(6)具有多重障碍的儿童。这种偏离的情形须达到儿童得靠学校教育设施的调整、或特殊教育服务的提供,才可发展其最大潜能的程度。台湾特殊教育专家郭为藩等人指出,特殊儿童与青少年乃是在教育情境中较为特殊(个别差异特别显著),可能有特别的学习困难(尤其在普通班级中),需要特殊教育方案的学生。

我国特殊教育专家朴永馨指出,对特殊儿童的理解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广义的,即把正常发展的普通儿童之外的各类儿童包括在内,例如各种能力超常的儿童、有行为问题的(包括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智力发展低常的弱智儿童、视觉或听觉有不同程度残疾的儿童、肢体残疾儿童、言语语言残疾儿童、学习障碍儿童、情感障碍儿童、多重残疾儿童等。另一种是狭义的理解,即专指生理或心理发展上有缺陷的残疾儿童,包括的仅仅是智力、视觉、听觉、肢体、言语、情绪等方面的发展障碍、身体病弱、多种残疾等儿童。

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并不是所有身心“特殊”的儿童都可以称之为特殊儿童。特殊儿童之所以特殊,是由其学习需要的特殊性而言,而非单纯的身心特质。例如,一般的近视通过矫正就不会影响儿童的学习和生活,不需要特殊的学习照顾,那么该儿童不被认为是特殊儿童。但近视到一定标准(程度),即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就会影响儿童的正常发展,需要特殊的教育服务,那么,这名儿童就属于特殊儿童。又比如一名儿童天生白发,自然跟其他儿童有着显著性的差异,但是这种身体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其接受教育的方式与效率,不需要特殊的设计与照顾,因此不视为特殊儿童。

二十世纪末,特殊教育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人们逐渐采用广义的“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更多地从教育而非医疗的角度来看待儿童在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与挑战,“学习困难”而非具有强烈病理学特征的生理或心理残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特殊教育需要”定义的发展对传统残疾的划分与干预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并对特殊教育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仍然是以“残疾”为基础的,这种定义及相关的分类使特殊教育及康复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践更加明确,更加具有操作性。

根据以上的分析,特殊儿童是指身心发展的某些特点在正常范围之外,且与普通儿童有较大的差异的儿童,需要接受经过特殊设计的教育与服务才能满足其独特的教育需要。这些差异使儿童在没有特殊照顾和帮助的情况下,不能在一般的班级中按普通儿童的教材与学习速度同步进行学习。

三、特殊教育的基本内涵

朴永馨在《特殊教育辞典》里的解释是:“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的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这个定义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教育对象是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二是培养目标既有一般的目标也有特殊的培养目标;三是在教学内容、方法或手段上既有一般的形式也有经过特别设计的形式。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陈云英博士认为“儿童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因为生理或心理的因素会产生发育障碍或困难,因而需要一些康复措施或方法来帮助他们克服这些困难,在教育和心理领域里所采取的康复措施或方法就称之为特殊教育”。这个定义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在对象上指的是由于生理或心理因素障碍而出现问题的儿童;二是采取的措施或方法是为了克服这些儿童的困难。总结不同的定义,特殊教育可以定义为:为了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特殊学习需要,使用经过特别设计的一系列具体的方法、课程、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施等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措施,旨在使所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能够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实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可见,特殊教育是以特殊需要儿童为对象而开展的,通过采取一般的或特殊的教育方法或教育形式以满足儿童的特殊需要的活动。普通学校里对特殊学生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教育,也包括在特殊教育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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