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李某某案”中的媒介审判

2015-08-15 00:53袁恩洋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议程女性主义审判

袁恩洋

(兰州大 学,甘肃 兰州 730000)

今天提到“李某某”,全国人民都知道说的是谁。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本不该知道。媒体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中国处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微博等社交媒体的传播更使得媒介审判在“李某某案件”中再次站在了风口浪尖。

一、关于媒介审判

(1)媒介审判基本内涵。关于媒介审判,作为一个舶来词,尚未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义,但是,一般来讲,有一些共同认可的特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2)中国的媒介审判现象的历史梳理。首先,典型案例的出现为媒介审判现象在中国的凸显提供了现实语境压力。例如,“张金柱案”。继发案例进一步发酵中国的媒介审判问题,媒介审判概念被引入常规学术研究范畴。例如,“张君案”和“蒋艳萍案”。直到2003年的孙志刚案,使得媒介监督的正面效应得到巨大发挥,学界一味批判媒介审判现象的观点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一部分学者开始审慎地辩证看待媒介审判的问题。

新媒体时代,具有匿名性、交互性等特点的网络技术使得中国的普通百姓摆脱现实社会严格的科层制的束缚,以相对平等的姿态自由地在网络世界发表各自的看法观点,这样的改变在缺少民主意见表达渠道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新媒体对普通民众的赋权使中国的媒介审判有了不一般的意义。现在,越来越多的公众议题是由网络发起,传统媒体跟进,从而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公众议程影响了媒体议程和政治议程。

二、“李某某案”中的媒介审判

在凤凰网、新浪网、腾讯网等网站中搜索“李某某案件”,就会发现很多相关文章。例如,在腾讯上搜索“李某某案件”,就会有整整50页的新闻,这仅仅是一家网站的报道,海量新闻对案件进行事无巨细的报道,包括事发酒吧里发生的事情、开房的过程、性侵的先后顺序等等。

(1)真实与虚假的“内爆”。在当今这个信息社会中,大多数人是通过媒介间接地获取信息的,中国民众的媒介素养普遍较低,容易受到拷贝的支配。对于“李某某案”,大多数人是通过网络、大众媒介知道的,到底谁说的是真的,谁说的是假的,作为没有经历此事的大众是没有办法分辨的,真实与虚假之间的界限被消解了,“内爆”产生了。在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我们面对着如此多的信息手足无措,找不到真正有用的信息。媒介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挥其真正的社会责任,媒介公信力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2)媒介的议程设置与融合。“李某某案”引起了媒介的广泛关注,各个媒体对其的报道可说是不铺天盖地。形成这样的遍在之势,媒介之间的议程设置的“功劳”。大众传播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给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及他们谈论的先后顺序。大众传播可能无法影响人们怎么想,却可以影响人们去想什么。一个普通的轮奸案占据各个媒体头条,让大众不想关注都不行。

(3)贴标签——“星二代”。“李某某案”能引起中国社会如此大的关注,与其“星二代”的身份密切相关。媒介在报道的过程中,对李某某的身份进行了显著报道。在当今中国“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这些字眼很容易刺激中国大众敏感的神经,这些已经标签化的神话唤起了大众内心的刻板印象,很快就对“李某某案”做出二元价值判断,在案件还没有进入司法审判阶段之前,已经对其盖棺定论了,并且,还“霸道”地要求必须是这样的结果才是合理的。

(4)意见领袖的式微。在整个事件中,意见领袖并没有起到理性引导的作用。杨澜2013年2月23日在微博上转发李承鹏微博并评论称,当初“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就破罐破摔了。”此言引发网友争议,认为有替对方推卸责任之嫌。随后杨澜微博公开道歉。由此,意见领袖在强大的网民面前式微了,理性在不理性面前低头,沉默的螺旋纵容了非理性的传播。

(5)女性主义的“助阵”。一直以来,女性往往在社会教化的过程中接受了社会对男尊女卑的定义,这样一个背景下,女性主义兴起。女性主义(女权运动、女权主义)是指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在对社会关系进行批判之外,许多女性主义的支持者也着重于性别不平等的分析以及推动妇女的权利、利益与议题。“打人”、“轮奸”等字眼,以及之后杨某的所受伤害被鉴定为轻微伤,都足以让广大女性群众义愤填膺。

(6)媒介人文关怀的“失职”。媒体对李某某以及其他四人还有杨某“人肉搜索”式地报道,本案的被强奸者及她的丈夫,完全可以以侵犯隐私权起诉报道媒体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且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媒体确实只考虑到自己的本职工作的一方面,却没有从如何让被害人更好地生存下去考虑问题。媒介有经营目标、宣传目标和公共性,在“李某某案”中,媒介只追求注意力经济,全然不顾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三、结语

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流行,越来越多的人借助媒体平台表达自己的看法,但是毕竟不是每一个人都具备足够的法律素质去评论一个具体的案件。因而媒介的越俎代庖与当今中国各个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要从多方面下手,尽最大努力规范媒介行为。首先,要健全完善中国各项法律法规,从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规范媒介行为;媒介要加强自律,提高媒介公信力,凸显媒介的公共性和公益性职能;网民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培养理性思维等等。各方力量应尽最大努力,平衡好媒体、司法、公众三者之间的博弈,守护好司法独立这一方净土。

[1] 诸葛宏.媒介审判的特点及传播学分析[J].青年记者,2011.

[2] 常江.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以复旦学生中毒案为例[J].新闻界,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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